山东拟为老年教育立法 向基层延伸建立老年学习网点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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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其中,《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城市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通过开办远程教育等方式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延伸。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达到2.54亿,占总人口比例18.1%。山东省作为我国人口第二大省,其老年人口无论是数量规模、结构比例还是保障压力等方面的形势也更加严峻、矛盾更为突出。从世界上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和地区来看,通过将老年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兴办第三年龄大学,推动社区老年人互助学习,支持老年人加强互联网等信息化知识普及等措施,可以有效缓解老龄社会的社会矛盾,增强老年人融入智慧社会、反哺社会的主动性。当前,山东省老年教育存在重视程度不一致、政策支持不到位、东西部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编制体制不顺畅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草案)》重点是加强老年教育体系建设、明确组织实施措施、提高服务保障供给、强化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在老年教育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城市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可以建设老年学校或者学习点。明确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可以举办分校或者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通过开办远程教育等方式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延伸。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自主或者参与举办老年教育机构。开放大学应当发挥远程教育平台和数字化教学资源优势,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并向基层延伸,建立老年学习网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和治理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学校、科普文体机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完善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在老年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行为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招生行为的基本原则。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老年教育。同时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老年人入学。

课程安排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等课程,积极开展老年健康、防范金融诈骗和安全保护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夸大夸张、虚假宣讲。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提高老年人融入智慧社会的能力。明确了老年教育机构的管理措施。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不得在课程资源、网络教学平台植入商业性广告,不得有推销或者变相推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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