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协议约定由长子赡养父母并继承遗产,其他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吗?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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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某、张某夫妇共生育五个子女。2012年,孔某夫妇与孙子、儿子签订《养老协议》,约定由长子赡养父母,父母生老病死一切费用由长子承担,父母的一切遗产归长子所有,与他人无关。《养老协议》签订后,孔某夫妇与长子一家共同生活,其间二老也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但母亲孔某后搬至女儿家共同生活。

  2021年,孔某夫妇与儿子、女儿等在社区调处中心协议约定,自2021年9月1日起,父亲张某由长子负责,母亲孔某由次子负责,两个女儿负有协助照料老人的义务,二老名下房产一套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

  2021年8月,孔某因骨折住院,花费医疗费17000余元,后处于严重失能状态,而丈夫张某此后不久突然去世,子女因赡养问题发生争议。孔某遂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子负担医药费及今后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要求随女儿共同生活,次子每月给付2000元的赡养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的《养老协议》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有免除其他子女赡养义务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应依法认定无效。另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考虑子女中一人自小被他人收养,对孔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一人因患有严重精神残疾,没有能力赡养,遂判决:长子、次子各付孔某医药费5000余元,孔某与女儿共同生活,儿子提供协助;两儿子每月各支付孔某赡养费用2000元,孔某医药费由儿子、女儿三人平均承担。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亦是良好家风、和睦家庭建设的应有之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现实中老人为了在赡养和与子女关系之间平衡,将财产分配和养老联结在一起,应当尊重老人的自主选择,但协议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妨碍老人在有需要时提出赡养要求。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得以签订赡养协议、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当然,老年人在订立赡养协议时,也要充分考虑将自身财产完全分配后可能影响晚年生活保障的情形。

  通讯员 陈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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