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校长因体罚私自翻墙外出喝酒的学生被刑拘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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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6日晚,东方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网上流传一段疑似本市某学校老师体罚三名学生的视频。

  经核实,该视频为东方市思源实验副校长符某某对三名违反校规翻墙外出(其中2名喝酒)的学生进行的视频。

  东方市公安局组织警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某某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经伤情鉴定,被打的三名学生伤情均构成轻微伤,11月28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说法】

  老师体罚学生是违法的。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打耳光等行为;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行为也是变相体罚。

  在我国体罚学生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因体罚学生对学生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如致使学生重伤、死亡,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符某某一次殴打、伤害三名违规学生,且被打的三名学生均构成轻微伤。属于一次殴打多人的这种情形,并且情节比较严重,故公安机关才会依法作出顶格处罚。

  【律师提醒】

  学校或者学校教职人员对于违规学生的处罚一定要合乎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本案中的符某某对于违反的学生,简单粗暴的采用体罚这种手段来进行处罚。不仅侵犯了学生们的人身健康权,更与我国的基本教育精神相违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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