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18部门联合发文!全市开展实施!“畅安绿十字”工程来了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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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张东岱 刘胜前

为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全面提升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水平,9月10日,记者从聊城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结合贯彻省交安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两路两车”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日前,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聊城市纪委机关、中共聊城市委政法委员会等18个部门联合发文,在全市大力开展实施农村道路交通“畅安绿十字”工程,努力进一步消除农村交通隐患,打造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聊城经验”。

在这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将采取常态化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三同时”制度,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优化道路园林绿化,整合基层管理力量,加强隐患整改经费保障,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交安办实体化运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追责问责机制等十项具体举措。聚力解决农村公路各类突出风险短板,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更加健全、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确保实现“有效压降道路交通事故总量,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重大交通安全提升工程还特别引入了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机制、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追责问责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可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市县两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发现存在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发放许可证照或者作出其他审批决定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将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发生的事故,也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占有很大比重。为此,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结合上级要求,积极稳妥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中进行了探索,从道路交通关联设施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的改善等多方面入手,助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乃业表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仍然存在着职能交叉、边界不清的情形,监管不到位以及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监督活动中,可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监督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市制定的深化农村道路交通‘畅安绿十字’工程十项措施目标清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涵括了从隐患排查、安全设施建设、交通影响评价、人员和经费保障、交通安全宣传到监督问责机制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聊城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聊城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旺表示,加强监督问责,引入“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追责问责机制”两项机制,对全面落实“畅安绿十字”工程各项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一民心工程,需要依靠各参与机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和互相配合,行政公益诉讼和监督执纪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督促各机关、部门认真履职,为这一民心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这是聊城继‘一盔一带一反光衣’工程、电动车挂牌工程之后又一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工程,是事关全市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创新举措、民心工程。”媒体评论员文心表示,这一创新工程、为民工程实施,深入体现了聊城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于健全完善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带你详细了解“畅安绿十字”工程——

大力排查风险整改隐患

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

根据实施方案,将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聊城市县两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骨干团队,将参照《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治手册》,深入排查治理农村公路平交路口、路侧险要路段、穿村过镇路段安全隐患,大力排查清理“马路市场”“占道摆摊”等现象,并及时将排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党委政府、通报相关部门,推动落实整改。

通过排查治理,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2018年以来发生过冲出路面翻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超过2人的临水、临沟、急弯陡坡等路侧险要路段,实现警告标志、减速带、路侧护栏“三必上”;2018年以来发生过一次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的平交路口,实现警告标志、道路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交通信号灯(含闪光警告信号灯)、“平安哨兵”智慧提示系统“六必上”。

在隐患整治经费方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公安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

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设置同步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须过关

由聊城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公安局牵头,深入落实“三同时”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智能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系统、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须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予以足额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的函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实际确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系统的设计文件。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应通知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与,严格安全评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同时,严格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建设单位持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书》修编后提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函》,并将总图归档管理,审核不通过建设单位需再次修编后提交审核。该工作由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此外,在道路园林绿化上。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要求,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在行车安全视距范围内不宜种植分支点低的乔木,应采用通透式配置。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整合基层管理力量强化宣传警示

交安办实体化运行常态化集中办公

根据工程方案,各地要根据当地农村实际,采取行之有效方式推动综治网格员、农机部门协理员、一村一辅警、农村基层干部兼职“两员”,融合力量、长效运行,制定完善考评标准,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持续组织开展劝导活动。同时,贯彻《关于深化警保合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劝导站运行机制,推动建立长期经费保障机制。

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逐村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交通安全微信群、交通安全“大喇叭”,通报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形成“交通安全内容天天有,安全提示每日播”的宣传氛围。将“一盔一带一反光衣”安全守护行动向农村地区延伸,大力推广“爱心头盔”,推动农村地区骑乘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率达到75%以上,倡导中小学生穿着反光校服,倡导企业将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一盔一带一反光衣”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市县两级交安委办公室实体化运行,实行常态化集中办公,抽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教育和体育、公路等部门业务骨干参加交安委办公室工作,每月通报考核一次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每月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限期整改。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建立交通安全重大隐患追责问责机制

根据工程方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将牵头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还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追责问责机制。市县两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在检查督查中发现或接受群众举报,存在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发放许可证照或者作出其他审批决定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按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党组织、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党的工作机关,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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