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堂:孩子在幼儿园户外活动中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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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孩子们的运动天性

  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许多幼儿园设置了

  丰富多彩的户外活动

  然而

  当孩子在幼儿园的户外活动中受伤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01

  案情简介

  四岁女童小月在幼儿园读中班。某日,幼儿园组织学生进行户外游乐活动。活动过程中,学生依次排队,从游乐设施中的“小高台”跳到铺设在地上的软垫。

  在小月即将跳下之际

  同学小阳推搡了小月一下

  小月跌落受伤

  经鉴定

  小月右桡骨颈骨骨折

  右尺骨近端骨折

  符合十级残疾

  小月的父母遂向西青法院起诉

  02

  法庭辩论

  小月父母

  幼儿园与小阳父母要承担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小阳父母

  小月受伤是因为幼儿园监管不到位,保护措施没做好,与小阳无关。

  幼儿园

  游戏现场的保护措施健全,还有多名教师在旁看护,小月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小阳的推搡行为,所以应当减轻幼儿园承担的责任比例。

  03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

  现场有多名幼儿园教师在旁看护

  地面铺设了软垫

  做好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幼儿园尽到了部分教育、管理职责

  应在一定限度内免除其责任

  但是,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本案中

  教职人员在上课期间

  未密切关注学生动态

  没有做到积极提示

  引导学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学生的危险动作

  综上,幼儿园

  对小月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对小月的人身损害结果,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阳

  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承担责任,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小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

  法院最终判定

  幼儿园对小月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

  小阳父母承担2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

  应推定学校存在过错

  学校仅在充分证明自身尽到

  教育、管理义务时方能免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阳被送至幼儿园学习

  虽然暂时脱离了父母管理

  但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

  对小阳的监护义务

  并不因其进入幼儿园而发生转移

  监护人有责任通过教育等方式

  帮助被监护人塑造优良的性格

  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举止

  减少或避免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女子学堂:孩子在幼儿园户外活动中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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