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上半年查处违法广告117件,罚没款131万多元

栏目:教育管理  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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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记者从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南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117件,罚没款131万多元,全市广告市场秩序持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

今年以来,南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广告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上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了户外广告、教育培训领域违法广告、烟草广告、仿纪念币(钞)类物品重点排查等6个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金融投资、教育培训、视力矫正等领域广告存在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广告监管领域“护苗助老”整治行动,保障了老年人和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今年上半年,全市监测保健食品广告760条、医疗器械广告339条、医疗广告371条、药品广告1126条、金融投资广告196条、教育培训广告351条、视力矫正广告115条。其中,查处保健食品广告案件1件、医疗器械广告案件1件、医疗广告案件3件、药品广告案件2件、教育培训广告案件2件,组织开展行政约谈7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46条次。

此外,南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聚焦民生领域违法广告案件,重拳出击,严肃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围绕“铁拳”专项行动,严查假扮医生、专家、教授变相推销药品、保健食品及器械和制造噱头、捏造事实、夸大宣传效果等违法行为,通报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典型案例一

南宁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和某整形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某为韩国BK整复外科医师会员、美国达拉斯论坛整形特约专家等多个专家身份,发布含有“网红塑美基地、真实案例NO.1”等字样广告图片,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广告中宣传刘某已获得3项发明专利,与实际不符合,属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在宣传广告中使用多张患者照片作医疗证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金款24500元。

典型案例二

某机构在其下属大众媒体发布“某能量内裤”广告,广告宣传中表述大意为“中老年男性朋友,拨打电话,不花一分钱,送某能量裤、能量袜、收音机”等引人误解的内容。经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机构在未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核对广告内容是否相符的情况下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金款20000元。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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