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征收土地公告——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2〕237号
因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0.0393公顷(折合0.5895亩),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江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红星经济合作社位于睦洲镇睦洲村白洲围塞海塘地(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393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19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草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11月17日前到睦洲镇睦洲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睦洲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示意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0月21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2〕238号
因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梅大冲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梅大冲村4.0097公顷(折合60.1455亩),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梅大冲村大冲一经济合作社位于睦洲镇梅大冲村菱角塘围、炮山、盘古王山边地、盘古王山、盘古王山县道(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5167公顷、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梅大冲村大冲二经济合作社位于睦洲镇梅大冲村大围、牛山、环坎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2.4930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19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草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11月17日前到睦洲镇梅大冲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睦洲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示意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0月21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2〕239号
因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镇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镇村6.6149公顷(折合99.2235亩),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镇经济联合社位于睦洲镇南镇村墩仔、茶山、老许村口、广中环、三腩山、六顷和塘三边、旗山(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6.6149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19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草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11月17日前到睦洲镇南镇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睦洲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示意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0月21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预公告字〔2022〕240号
因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石板沙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石板沙村0.0289公顷(折合0.4335亩),其中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石板沙经济联合社位于睦洲镇石板沙村老许村口(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289公顷。(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19日。
三、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272肇珠线睦洲至南镇段(K133+900~K137+885)改建工程项目。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耕地79.2万元/公顷、园地79.2万元/公顷、林地31.68万元/公顷、草地79.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9.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9.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68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11月17日前到睦洲镇石板沙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睦洲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示意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10月21日
附件:
1.公告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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