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跨学期收费!贵阳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附全文)

栏目:安全教育  时间: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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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筑牢学生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近日,《贵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出台,对校车运营条件、校车运营许可的审批、校车运营流程、校车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

  《办法》明确,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幼儿园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同时,校车运营需满足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及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确需搭乘交通工具,且一条线路学生乘车需求人数超过7名以上,具备道路交通满足校车安全通行条件,且校车使用车辆是在交管部门注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学生学段相适应等条件。

  实行校车运营许可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运营许可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所载内容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定期了解校车驾驶人员身体状况;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校车收费要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校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校车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校车接送学生时,学生在途时间为正常上下学时间段;副驾驶座位禁止除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各区(市、县)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资料图

  延伸阅读:

  贵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车,是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程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机动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幼儿园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校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推进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

  第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校车原则上不跨区(市、县)运行,不跨县域审批。

  第二章 校车运营条件

  第六条 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及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确需搭乘交通工具,且一条线路学生乘车需求人数超过7名以上。

  第七条 道路交通满足校车安全通行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公共汽电车线网设置和调整规则》中的道路条件部分,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所在地的县、区人民应当组织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市政部门等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隐患消除之前,应当暂停该路段的校车通行。

  第八条 校车使用车辆应当是在交管部门注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学生学段相适应的专用校车。

  第九条 校车应当是学校自备车辆或校车服务提供方向学校提供,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则上一台车辆服务一所学校,不得向服务对象以外人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校车运营许可的审批

  第十条 实行校车运营许可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运营许可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所载内容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办理程序

  1.购置符合学校学生使用标准的专用校车;

  2.车辆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为校车;

  3.预设运营线路,进行风险评估;

  4.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领校车使用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1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本级人民决定批准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使用许可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应当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资料

  (1)机动车所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5)校车必须要配备GPS和视频监控设备,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方管理。

  2.驾驶员资料

  (1)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同类车型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交管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的证明;

  (3)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4)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5)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健康和无心理疾病的证明;

  (6)本人安全驾驶书面承诺;

  (7)所在学校或校车服务方提供的正式聘用合同,缴纳社保的证明。

  3.随车照管人员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年龄在22—60岁之间;

  (2)学历证明,高中及以上;

  (3)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健康的证明;

  (5)本人安全履职书面承诺;

  (6)所在学校的正式聘用合同,缴纳社保的证明。

  4.申请主体资料

  (1)申办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申请;

  (2)校车运营方案;

  (3)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管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驾驶员操作规程、随车照管人员操作规程、培训制度、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人员违规处罚制度、特殊情况停运制度、驾驶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心理安全管控制度等);

  (4)应急处置预案;

  (5)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乘坐校车需求的书面申请;

  (6)对运营线路的风险评估报告;

  (7)车辆保险(含交通强制保险、驾驶员和乘客人身伤害商业保险);

  (8)校车服务提供方提供车辆的,需提供与使用学校签订的服务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车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需报原审批单位审批,重新领取校车标牌,确保信息一致准确。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在当日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

  第十二条 校车运营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应当同时取消校车外观标识:

  (一)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

  (二)改变使用用途不作校车使用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情形的。

  第四章 校车运营

  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定期了解校车驾驶人员身体状况;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由校车服务提供方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方签订校车使用合同,制定校车管理措施。并将校车使用合同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运营许可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开行时间行驶;在核准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不得随意停靠上下学生,不得偏离核定线路到家入户接送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突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应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或绕行,将学生送至目的地;无交通警察指挥或无绕行线路时,校车驾驶人应按照预定路线将学生送至接送点,随车照管人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学校和学生家长,并做好行车记录。

  第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方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六条 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成立车辆管理部门,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制定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根据车辆技术状况,适时开展二级维护工作,保障校车运行安全,逾期未检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及其附属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须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校车收费要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校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校车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

  第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须制定学生乘坐校车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安全乘坐。

  学校须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方的校车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维护学生乘车安全的制度要求,履行照管职责,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随车照管人员应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学生照管工作。

  第二十条 校车接送学生时,学生在途时间为正常上下学时间段。

  第二十一条 校车行驶应与运载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禁止校车搭载货物以及其他影响校车乘车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乘车学生身体不适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乘坐校车时,学生监护人或者学校应当及时相互告知,并通知随车照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副驾驶座位禁止除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四条 校车搭载学生行驶前,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以及其他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随车照管人员需对乘车人安全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校车日巡查台账,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二十五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要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随车照管人员须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方、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上报制度等。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校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市、县)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第二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经本级人民决定批准的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工作;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属地教育部门、公安交管合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优化校车线路。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打击非法营运、非法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勘查核定校车运行线路。

  第三十一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校车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或学校校车服务提供方是校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法人代表为主体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所有人要依法处置校车外观标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要加强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方的监管。对校车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市、县)人民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责令整改、不再审批其新增校车使用许可直至吊销校车服务提供方校车使用许可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违反校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除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民办学校可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区(市、县)人民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校车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由相关部门给予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落实。

  来源

  贵阳市教育局网站 贵阳日报

  编辑 吴一凡

  二审 李劼

  三审 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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