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保护水资源,共创美好家园——公益诉讼守护一方碧水

栏目:家庭教育  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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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水资源

  共创美好家园

  公益诉讼守护一方碧水

  

  2023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一届“世界水日”。

  2023年3月22日至28日是第三十六届“中国水周”。

  

  为进一步加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普洱市水务局联合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思茅区水务局、思茅区河长办等多家单位在普洱广场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借此契机,同时开展了“七彩净土·益心为公”公益诉讼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我院干警以发放宣传材料和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方式向过往群众宣传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倡导全民节水护水的理念,充分发挥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公益保护领域职能,介绍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渠道,树立了思茅检察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下一步,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继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等方面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引导群众增强水忧患意识,共同营造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节约用水利在当代

  造福人类功在千秋

  一滴清水,一片绿地,一个地球

  希望大家都能以身作则,从我做起

  文字?|? 马春娅

  审核?|? 罗晨珲

  编辑?|??刀?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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