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领域,违反以下职业行为规范的幼教,终生不得从教。

栏目:义务教育  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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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教育厅近日发布《贵州省教育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16种教育领域市场准入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行为

  学校类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学区选招学生;

  二、学校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以及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入学和编班的依据;

  三、学校不得拒收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高等学校不得因考生残疾而拒绝招收;

  六、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课程。

  教师类

  

  一、被撤销教师资格后,自撤销之日起,该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四、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五、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六、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幼儿园,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

  社会类

  

  一、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三、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四、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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