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论事丨守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筑牢校园食品 安全防线

栏目:义务教育  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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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某高校学生反映在食堂饭菜中吃出异物,此事曝光后,该高校发布公告表示食堂一餐饮公司违反食品卫生相关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品卫生问题,解除与其之间的委托经营合同,并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此类校园饭菜出现异物、“鸡腿泡水食材撒一地”等校园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引发广大网友的广泛关注,热烈讨论的事件背后是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尤其是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那么,校园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暴露出了什么?如何守护食品安全,如何让用餐更安心?如何筑牢校园食品安全底线?这张答卷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亟须经营者自律、政府加强监管、社会共同治理,努力答好食品安全“民生卷”、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暴露出了什么?

         一、校方主管责任缺失。学校未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以及对学生的保障责任,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并未完全落实,对校园食堂经营者入驻、采购源头监管等把控不到位。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堂经营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缺少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自律,不注重食品卫生、标准等,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学生健康,降低了学生对学校食堂的信任。

         三、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不力。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没有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对已经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及经营者采取“一罚了之”,难以产生震慑力,在监管中暴露出不主动作为、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如何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一、校园食堂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加强细节管理,严格把控食品来源渠道,确保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可靠、规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规范贮存食品及原材料,规范管理生产操作过程。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及岗位技能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恶行行为发生。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创新优化监管方式,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标准、监管、处罚、问责,严控食品原料辅料采购、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管理、质量检验等各方面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督促校园食品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行为。持续加大校园周边等重点场所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力度,积极组织执法力量深入校园食堂、校园周边饭店等场所进行不定期食品安全制度建立、落实及经营是否规范等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三、校方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上要真抓真做真落实,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实行公开招标、透明化招标,提高学校食堂入驻门槛。加强承包或委托经营者、供餐单位管理,严格监督与考核。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认真分析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点,制定食品安全问题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对违规操作或未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应严肃问责,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四、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加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的配合和协作,依法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法院等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食品安全普法力度,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教育引导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提升食品安全意识,自觉将食品安全治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不断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与能力,合成全社会关注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校园食品安全、受益校园食品安全“一股劲”。

         相关法律问题答疑

         (一)食品中吃出异物,生产经营者会受到何种处罚?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吊销许可证。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人员还会受到哪些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能获哪些赔偿?

         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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