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2023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类

栏目:义务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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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坚决打击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行为,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行动中,市环境执法总队,宝山、闵行、长宁、金山等区执法机构立案查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本年度已查处的5个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宝山区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接到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案件移送线索,反映宝山区某公司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根据移送线索,宝山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某新建项目依法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该公司于2022年1月初在对该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但其排污许可证至2022年1月中旬才申请取得。

   经查,该公司在新建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完成自主验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查处情况

   该公司新建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闵行区某实业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废塑料的破碎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卸货—分拣—破碎—浸湿—打包—入库。其中,浸湿工艺过程中产生废水经2套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但在其环评报告表与自主验收相关材料中均无浸湿工艺。

   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1月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并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完成自主验收。该公司承认在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经批准后,新增了浸湿工艺,未重新报批环评,在自主验收过程中,仍然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查处情况

  该公司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13.55万元。

  案例三

  松江区某建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发现,松江区某建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嫌疑。2023年4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材料。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表及环评审批意见,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浓度应满足相关标准限值,但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中无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数据及达标情况的相关内容,该公司仍然提出了验收合格的意见。

   经查,该公司在对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监测内容为有组织排放废气和厂界环境噪声,实际在未对厂区和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也未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中编制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数据及达标情况相关内容的情况下,仍然提出了验收合格的意见,并于2021年8月投入生产至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验收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迁建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

  长宁区某生物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排查发现,某生物公司自主验收中涉嫌弄虚作假。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新建一间实验室,主要从事化妆品研发,现场调阅该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审批意见等文件,发现该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未对排放废水进行监测。

   经查,该公司在对实验室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没有按照环评审批意见开展废水监测,仅在验收报告中说明“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水浴锅排水,最终汇入园区生活污水管网,由于园区污水排口废水由多家企业汇入,无法单独考核,且本项目水质简单,因此未监测”(实际可以开展监测),就提出了验收合格意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验收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查处情况

  该公司新建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长宁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五

  金山区某塑料制品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接到信访投诉,反映某塑料制品公司夜间噪音扰民。该公司位于一乡镇工业区内,厂区边界为工业区边界,距离居民50米左右。为进一步了解该公司夜间噪声情况,执法人员前期通过非现场方式收集了解该公司基础资料,在查询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时,发现该公司某新建项目已完成自主验收,但在自主验收相关公示材料中无该公司对夜间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的相关内容。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其新建项目中所涉的注塑机、室外冷却塔和空压机等设备均在运行,且有噪声产生。

   经查,该公司在新建项目自主验收过程中,实际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验收监测的规定,对夜间厂界噪声进行监测,但该公司仍提出了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验收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查处情况

  该公司新建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启示意义

  担牢主体责任

  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把关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作为责任主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在相关案例中,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工作中,过分依赖第三方“包办服务”,责任意识缺失,对整个验收流程和内容把关不严,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收调查或承担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因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指南等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致使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成立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机构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主体单位,应在组织验收中对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把关,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得要求经办人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违规操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应加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守行业底线,专业、科学、规范服务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承揽业务一味接受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提出验收合格意见

  弄虚作假情形不得有

   建设单位在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前,应当认真比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提出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上述案例涉及到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第三、第五和第八种情形。其他常见弄虚作假情形还有:

   1.验收报告中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包括环保手续信息、工程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验收监测信息和环境保护设施信息等;

   2.验收报告缺失关键内容,包括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调试运行和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未按照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

   4.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伪造或篡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的。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 各区大队

  编辑:张玉洁

  上观号作者: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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