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义务教育学位申请拟调整更新!具体要求如下,看看你满足没

栏目:义务教育  时间: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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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积分和加分项目分值调减为原分值的十分之一,深户购房每满 1 个月积 0.3 分,租房每满 1 个月积 0.2 分;独生子女加 1 分,取消非独生子女家庭加分;增加非深户籍住房加分 …… 今年秋季新学年,罗湖区义务教育学位申请分类和积分办法将做出适当调整,现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至 24 日。

据悉,本次修订是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改变等情况,遵循 " 基本稳定,局部微调 " 原则,适当调整积分项目和分值,保持罗湖区学位申请分类和积分办法基本稳定。同时,在坚持就近入学,保障罗湖区实际居住的户籍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省、市新的政策要求,以及对非深户籍儿童遵循梯度赋权,优先安排 " 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 " 和来深服务年限长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入学原则,结合罗湖区实际,对义务教育学位申请积分办法进行修订。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积分和加分分值

1. 将积分和加分项目的分值按比例调减为原分值的十分之一。

(1)深圳户籍购房从每满 1 个月积 3 分,调整为积 0.3 分;租房从每满 1 个月积 2 分,调整为 0.2 分。

(2)对非深户籍申请儿童父母(监护人)累计连续缴交社保 ( 养老 + 医疗 ) 时间,在满一年的基础上,由每满 1 个月积 1 分,调整为 0.1 分。

(3)非深圳户籍儿童父母为深圳户籍或双方有居住证(或一方有居住证另一方为深圳户籍)由原来加 20 分调整为 2 分;

(4)实行大学区招生的地段,申请原地段学校的 A、B 类由原来加 30 分调整为 3 分;C、D 类由原来加 10 分,调整为 1 分。

2. 调整了计生积分。根据全市招生工作部署,全市计划生育积分统一标准,独生子女加 1 分,取消非独生子女家庭加分。

(二)增加加分项目

按照梯度赋权,适当优先安排父母双方在深圳 " 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 " 和来深服务年限长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的指导思想,对非户籍申请儿童增加了个别加分项目:

1. 增加了非深户籍住房加分。非深户籍儿童父母住房为自购住宅类商品房或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红本)加 1 分。

2. 父母同时在深圳缴交社保 ( 养老 + 医疗 ) 加 2 分(单亲家庭加 1 分);居住证和社保二项同时满五年加 1 分 ( 单亲家庭加 0.5 分 ) 。

3. 符合 "3 个 6" 条件的非深户籍小学毕业生,即具有我市小学 6 年的学籍、父母持有满 6 年的具有使用功能居住证和缴纳满 6 年的社保(养老 + 医疗)的非深户籍小学毕业生,申请初一学位加 1 分。

征求意见时间

2020 年 1 月 13 日 -24 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3 号)和国家、省、市义务教育政策,坚持就近入学、公平公正的招生入学原则。优先保障户籍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非户籍儿童遵循梯度赋权," 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 " 的原则,按儿童及父母的户籍、住房、居住、社保(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和计生等情况进行分类和积分,按类别 / 积分高低进行学位排序,使积分入学更加公平、公正和合理。

二、分类和积分对象

在罗湖区实际居住,申请罗湖区义务教育学位的:

1. 深圳市户籍儿童、少年;

2. 符合《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3 号)文件规定的非深户籍申请儿童、少年;

3. 现役军人、烈士、高层次人才等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三、分类和积分办法

先按照申请儿童及父母的户籍和居住情况划分学位申请类别,再按申请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居住、社会保险时间(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和计生等情况计算积分和加分。录取时,视学位数量划定类别 / 积分线,按申请儿童的类别 / 积分高低和志愿顺序由申请系统电脑排位录取。同类别按积分从高到低录取。(详见《学位申请分类及积分表》)

(一)类别

根据申请儿童及父母的户籍和居住情况划分申请类别,共分 A、B、C、D、E、F 六类。

(二)积分

积分由 " 基础分 + 月积分 + 加分 " 构成。

1. 基础分:按不同的类别给予基础分,A 类 100 分、B 类 90 分、C 类 80 分、D 类 70 分、E 类 65 分、F 类 60 分。

2. 月积分:根据申请儿童及父母的户籍、居住、社保等不同情况按月积分。

(1)深圳户籍儿童:

①父母在学区住房为住宅类商品房的按《房产证》发证日期 , 每满 1 个月积 0.3 分。特殊房产不积分。

②租房的按《房屋租赁凭证》签署(备案)日期,每满 1 个月积 0.2 分。租住商务公寓或特殊房产,提供《房屋租赁信息》(蓝本)的不积分。

(2)非深圳户籍儿童 :

申请儿童父母(监护人)累计连续缴交社保 ( 养老 + 医疗 ) 一年的基础上,每增加 1 个月积 0.1 分。积分按二项同时参保时间计算 ( 补交不计 ) 。如果参保时间不一致,则按参保时间较短险种计算(以社保局比对验核结果为准)。

3. 加分:按相关政策要求,对不同情况给予一定加分。①独生子女加 1 分。②实行大学区招生的地段,申请原地段学校的 A、B 类加 3 分;C、D 类加 1 分。③非深圳户籍儿童父母双方有居住证(或双方为深户,或一方有居住证另一方为深圳户籍)加 2 分(单亲家庭加 1 分);父母同时在深圳缴交社保 ( 养老 + 医疗 ) 加 2 分(单亲家庭加 1 分)。居住、社保满五年及以上的加 1 分(单亲家庭加 0.5 分)。④非深户籍儿童父母住房为自购住宅类商品房加 1 分;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加 1 分。特殊房产不加分。⑤具有我市小学 6 年学籍、父母持有满 6 年的具有使用功能居住证和缴纳满 6 年社保(养老 + 医疗)的非深户籍小学毕业生申请初一加 1 分。

说明:

1." 住宅类商品房 " 系指房产用途为 " 住宅 " 或 " 商住两用 ",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商品房。

2." 原居民祖屋 " 如果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由股份公司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为原居民并拥有产权。

3. 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商务公寓,房产确属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所有并实际居住的,按特殊房产处理。

4. 同分规则:①同一类别,户籍优先。按罗湖户籍 - 深户 - 非深户籍顺序。②户籍相同,购房优先。按购房 - 租房顺序。③住房相同,居住时间优先;居住时间相同、社保优先。

四、类别 / 积分的认定和使用

(一)招生系统根据申请儿童及监护人网上填报入学申请信息,自动给出学位申请初始类别和积分;学校根据申请儿童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和有关部门的比对复核结果,确认该申请儿童的学位申请类别和积分。

(二)采取 " 类别 + 积分,类别优先,后取积分 " 积分入学办法。录取时,视学位数量划定类别 / 积分线,按申请儿童的类别 / 积分高低和志愿顺序由申请系统电脑排位录取。同类别按积分从高到低录取。积分只在同一类别的申请儿童之间比较。

(来源:读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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