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妹妹未尽赡养义务 姐姐将其在父母墓碑上除名

栏目:义务教育  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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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跟随姐姐生活,妹妹因家庭矛盾往来甚少,未尽必要的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家族会议商定立碑时不列上妹妹的名字。妹妹反应激烈,起诉要求补充署名。那么,未尽赡养义务,未对墓地出资,是否影响墓碑署名呢?

姐妹俩多年积怨 一朝对簿公堂

张欢和张乐是一对姐妹花,父母都是高级工程师,家庭条件优越,对两姐妹一直娇生惯养,特别是对年纪更小一些的张乐,一家人更是“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

转眼两姐妹长大了,父母也到了退休年龄。2008年,姐姐张欢先结了婚生了孩子,因为张欢的婆婆去世得早,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父母搬到张欢家共同居住。没想到,这成了两姐妹矛盾的起点,之后一发不可收拾。

2011年,张乐也生了孩子,本来是婆婆照顾,但在共同居住时产生了一些摩擦。张乐想着父母已经帮姐姐照顾了好几年孩子,现在换到自己家是天经地义,于是要求父母尽快来自己家。没想到,父母不仅没有同意过来帮忙,反而批评张乐没有和婆婆处理好关系,教育她要跟婆婆认错。张乐十分生气,认为在关键的时候父母不仅不肯伸手,还“落井下石”,一定是姐姐不想让父母过来给自己帮忙,从中作梗。张乐越想越气,又想到父母两人每个月将近两万元的退休金,一定是补贴给姐姐,更是咬牙切齿。

心里有了芥蒂,很快矛盾就凸显了。2016年冬,父亲张元新突发脑溢血,在协和医院足足住了一个月,张欢忙前忙后,实在顾不过来了就喊张乐帮忙,张乐拎了点水果到医院看了看,不到十分钟就走人了。张欢十分生气,向姑姑等家里人发了一顿牢骚。从此父亲住院,张乐不仅不照顾,也不出医疗费的事就在家族传开了,大家都对出了这样不孝顺的张乐感到痛惜。

张乐也很委屈,她认为父母的工资很高,哪里需要自己出医疗费?出的钱还不都是给了姐姐?要说照顾,父母的工资够请两个保姆了,姐姐为什么不请保姆,还不是省下钱留给自己。经过这些事,张乐更加不愿去姐姐家看望父母,导致父母更加伤心,心里的天平自然而然转向了姐姐张欢。

2019年,父母先后因病去世,去世前两人共同立下遗嘱对房产等进行安排,因两人均由张欢赡养,所以交代由张欢继承80%的遗产份额,张乐继承20%的遗产份额。

父母去世后,张欢主持丧葬事宜,大家正忙乱不堪时,张欢却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张乐提起诉讼要求对遗嘱进行鉴定,重新分割房产。听到这个消息,家族长辈气愤不已,认为张乐在父母生前不出资赡养,死后又不出资下葬,是典型的“生不养死不葬”的不孝女。在姑姑的主持下,家族内部会议一致决定将张乐踢出家庭微信群,并同意张欢在为父母立碑时将张乐除名,“就当老张家没有生养过这个闺女”。

等丧葬事宜全部落地,张乐才单独给父母祭扫。祭扫时,突然发现墓碑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张乐非常气愤,认为自己与父母本来没有冲突,都是因为姐姐从中作梗,导致自己和父母产生很大的隔阂。姐妹俩的矛盾是两人之间的事,姐姐张欢无权代表父母,把自己从墓碑中除名。

她称,姐姐的行为不仅影响了自己对父母的追思和祭奠,更降低了家庭地位和社会评价,是对自己极大的侮辱。一怒之下,张乐又一次到法院起诉,要求恢复署名,并请求法院判决姐姐赔礼道歉,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各方争执不下 法院一锤定音

诉讼中,姐妹俩各说各有理,争议极大,姑姑也代表家族长辈出庭作证,更加剧了冲突。

2020年9月30日,法院二审认为张乐未尽必要的赡养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予以批评,但是,墓碑署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益,不可轻易剥夺。张欢因墓地出资、赡养父母以及家族亲属意见等,将张乐名字从墓碑上除去,理由不能成立,也违背了我国的公序良俗,故支持张乐将张欢、张乐名字并列铭刻于墓碑正面、背面的诉讼请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张欢将张乐除名系事出有因,张乐本身也存在错误,故未支持张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有人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养和保护的义务,敬老孝亲亦是我国优良传统,张乐于情于理均存在明显过错,将其在墓碑上除名并无不当。这一观点饱含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热情,但未能充分考量墓碑署名的重要内涵,以及权利保护之间的界限与平衡。

从法律上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在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利的同时,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墓碑署名权是祭奠权的一种类型,既涉及生者对亡者寄托哀思,寻求心理宽慰的行为自由,又关系生者社会评价这一人格尊严。司法实践中,祭奠权属于人格权已达成共识。“人格是一切人权的基础,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前提,人格是人的最基本标志。”

因此,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应当优先保护,不可轻易剥夺。赡养义务、丧葬义务等均属于财产性义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可以影响遗产继承权等财产性权利,但不能以此剥夺祭奠权这一人格权益。

从传统文化看,《礼记·祭统》中有载,“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可见,祭奠表面上看是一种风俗习惯,其背后却是中华数千年绵延不绝的礼法传统和恪守孝道的家族伦理。祭奠之礼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集中体现,融道德、宗教、法律等为一体,蕴含着多重属性,剥夺祭奠权对被剥夺人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巨大且持久,必须审慎考量。

该案中,虽然张乐未尽到必要的赡养义务,被张欢和其他家族成员一致批判,但彰显公正另有他途,无论从法律上看,还是从传统文化上看,都不应非法剥夺张乐的祭奠权益。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若逝者通过遗嘱或其他形式明示,对其丧葬或祭奠方式做了安排,其意愿应受法律尊重和保护。父母在遗嘱中充分考虑了两姐妹所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对遗产作出不同比例的分配,而未对墓碑署名作出特别安排,判决张乐署名尊重了逝者意愿。

该案涉孝、涉祭、涉情、涉理,法院判决综合考量了公序良俗、权利衡平、逝者意愿等多方因素,具有特殊意义。但更需要说明的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与其父母逝后为祭奠权与亲人一争高下,不如在父母生前多多承欢膝下,而全家和睦,化干戈为玉帛,则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傅雯 刘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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