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委:不再新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推动现有机构向郊区转移

栏目:义务教育  时间: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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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摄图网芥末堆1月4日文,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 将研究制定鼓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有序退出的配套政策,不再新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推动现有机构从城六区向郊区转移,鼓励部分机构转型为民办幼儿园。

  针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原则,意见指出,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禁止新设立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控制京外招生规模,推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城六区向郊区转移;坚持分类管理与精准施策相结合,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机构精准实施不同政策,依法依规清理一批长期无办学行为的机构,终止一批严重违规办学的机构,引导一批向短期教育培训和基础教育服务转型。

  按照意见,本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从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出发,严格准入门槛、规范办学存量、畅通退出渠道,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积极发挥行政的监管作用,合理引导、依法依规管理;鼓励支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对接区域社会发展需求,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具体包括: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市教委不再新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区教委不再审批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空间布局结构和生源结构。积极推动城六区内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向外疏解转移。

  采取鼓励措施,推动一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资源重组,实现不同体制、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之间的整合,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实力,促进健康发展。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教师和学生。

  支持办学层次相同、专业设置相似、办学规范稳定的机构采取合并、整合等方式提升办学实力、强化办学特色;鼓励缺乏稳定办学场所、办学效益不高,但部分专业特色突出的机构并入公办学校或其他民办学校。

  引导办学定位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但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扩大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供给。鼓励有自有办学场所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所在区域的教育需求转型举办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引导办学层次和内容已不属于高等教育层次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转为一般性培训机构或技术技能型培训机构。

  对年检暂缓通过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暂停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暂停学校招生;对年检不通过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停止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停止学校当年招生;对于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停止其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停止办学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恢复办学资格,参照新设立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原则上一校一址。在审批区域内申请增设教学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对三年以上没有办学行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告知法人登记机关。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终止的,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组织财务清算,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终止办学;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程序,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宣告破产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2016年度北京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结果及相关学校整改情况,2017年北京市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共有60所。其中,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30所,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30所。

  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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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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