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开放:新一轮高水平开放的必然要求

栏目:义务教育  时间: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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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之后,世界经济进入到深度调整期。此间,由于前一轮科技改革和产业改革形成的推进动能基本衰竭,而新一轮科技改革和产业改革又尚在孕育之中,还未集中爆发并形成新的生产力,从而世界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仍然是突出问题。正因如此,第三轮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积累的一些问题,也是在经济相对繁荣时期容易“隐藏”的问题,如发展失衡、公平赤字、治理赤字、数字鸿沟等,在世界经济周期性因素作用下得到放大,进而引发了当前“逆全球化”思潮的兴起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尽管经济全球化进程遭遇挑战,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是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规律和结果,因此,经济全球化发展是不可能中断和停止的,只能说明经济全球化原有的模式、路径及其主导的规则和理念需要做出变革和调整。已有研究认为“期待新型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会愈来愈成为共识,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呼声”,并且指出,“未来要实现的新型经济全球化就是第四阶段经济全球化”。

  本文认为,与第三阶段主要以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为特征的经济全球化不同,第四阶段的新型经济全球化可预期的主要特征之一必将是制度型开放。过去40年中国开放型经济成功发展的宝贵经验之一,就在于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发展形势,因此,在经济全球化从以往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的大背景下,中国发展新一轮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依然需要在继续适应、顺应乃至引领经济全球化发展大势下实现。具体而言,进一步理解制度型开放作为中国新一轮高水平开放的必然要求,既要明晰经济全球化发展转向制度型开放的必然性和趋势性,也要清楚中国以此为契机发展更高水平、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面临的机遇及其内在逻辑。

  

  (一)制度型开放是经济全球化发展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

  第三阶段的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主要特征和内容就是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由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降低和消除,即贸易自由化的深度演进,以及以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为主要表现的生产要素跨国流动性日益增强,导致国际分工发生了本质变化,即传统以最终产品为界限和主导形态的国际分工,逐步发展为以产品生产环节和阶段为界限和主导形态的国际分工。后者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被学术界和实践部门所津津乐道的全球价值链。实际上,全球价值链分工不仅意味着产品生产环节和阶段被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伴随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因而即便某一生产环节和阶段,都可能是多国要素共同参与生产的结果,因而更本质地看,当前的国际分工属于“要素分工”。

  在要素分工条件下,由于生产具有全球性,换言之,由于不同生产环节和阶段被配置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生产过程需要多国生产要素的共同参与,因此,无论是从最终产品生产完成角度看,还是从某一特定生产环节和阶段的顺利进行角度看,都需要实现无缝对接,如此才能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成本的最小化以及生产的高效运转。可以想象,如果来自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在共同参与生产过程中不能更好地磨合和协作,必然会对特定生产环节和阶段的产出质量和效率等带来不良影响,而不同生产环节和阶段若不能实现无缝对接,包括交货时间、流转成果、质量参数匹配等,最终产品生产的实现必然会透过价值链而“深受其害”。

  而无论是来自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实现“无缝对接”,还是来自不同国家的不同生产环节和阶段实现“无缝对接”,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要实现规则和制度相容和一致。第三阶段的经济全球化已经基本实现了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而两个“自由化”引起的国际分工质变,必然要求各国进一步在国内规则和制度上实现兼容和一致。从这一意义上说,制度型开放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新形势下的当务之急。

  

  (二)制度型开放是新一轮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必然趋势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发展,从国际经贸规则提供的制度保障角度看,主要是GATT及之后转身为WTO主导下的边境开放。如前所述,边境开放在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而促进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但是,商品和要素流动性不断增强及其由此带来的国际分工质变,对与之相适应的国际经贸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生产关系不断变革以与之相适应一样,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推动的分工演进,必然推动全球经贸规则朝着更高标准方向发展。

  目前,由于WTO主导下的经贸规则调整仍然主要局限在边境开放措施,而尚未深层次涉及前文所述的制度型开放问题,因而面临着被边缘化和破产的风险。这也正是为什么区域性贸易谈判发展得如火如荼的根本原因。比如,2009年开始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就是朝着高标准化方向发展并代表未来国际经贸规则演进主要方向的区域协定。在新一轮的国际经贸规则议题中,诸如传统的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为特征的边境开放措施已不再是焦点问题,取而代之的是以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竞争中立、营商环境等新议题为特征的“境内开放”措施和规则问题。

  TPP谈判虽然在川普当选美国总统后遭遇挫折,但美国的退出并没导致TPP完全夭折,由TPP演变而来的CPTPP(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于2018年3月8日得以签署,并于2018年12月30日开始正式生效。其所涉及的国际经贸规则仍然预示着新一代贸易规则的最高标准,而且并不排除美国重返其中进而不断扩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可能。应该说,高标准化的国际经贸规则演变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深度演进的必然要求,或者说,新一轮以制度型开放为表征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是跨国公司进一步统筹全球价值链、整合和利用全球生产要素的根本性制度保障需求。

  

  (三)制度型开放是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的必然选择

  当前,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表现:一方面,从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演进趋势看,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必然推动全球价值链或者说全球要素分工进一步向纵深维度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经贸规则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未能“与时俱进”,出现了与国际经贸格局调整的短期不适应,从而导致逆全球化思潮兴起和主要经济体之间贸易摩擦加剧,经济全球化的总体环境趋于严峻和复杂,国际经贸规则面临大调整和大重塑。其中,就经济全球化发展内容的主要演变趋势,即上述第一个新形势的表现而言,为中国新一轮高水平开放无疑带来了重要战略机遇。

  第三阶段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虽然基本实现了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但是就后者而言,要素跨国流动主要表现为一般性生产要素的流动,创新要素的跨国流动仍然不足。这突出表现为跨国公司通过FDI形式推进的产业和产品生产环节和阶段的国际梯度转移,具有典型的边际转移特征,即通常所谓的“保留核心的,外包其余的”。因此,以资本为纽带的一揽子生产要素跨国流动,主要是边缘生产技术或成熟技术的国际扩张和转移。

  实际上,与一般性的生产要素相比,创新生产要素之所以跨国流动仍然不足,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制度环境要求相对较高。如果说贸易和投资壁垒的降低,能够极大地促进一般性生产性要素的跨国流动的话,那么对于创新要素的跨国流动,则还需要更高标准的国内制度环境。从全球价值链分工进一步深度演进趋势看,以往的制造业价值链分工格局基本已经定型,新一轮的发展正在向全球创新链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拓展。可以说,在新一轮的开放发展中,哪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更为优越,对创新要素的吸引和集聚能力就会越强,从而更能支撑起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抓住这一发展契机,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要素发展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中国必须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

  

  (四)制度型开放是中国引领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使命担当

  客观而言,中国过去40年商品和要素流动型的开放发展,虽然是在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主动选择开放的行为和结果,但本质上看属于被动和跟随式发展。所谓被动和跟随式发展,主要是指作为现行国际经贸规则的接受者和遵守者,而不是规则的制定者和参与者,以“被整合者”的身份融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主导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

  众所周知,现行国际经济规则虽然在推动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毕竟是发达国家主导的“游戏规则”,从而更多代表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考虑不足;而以“被整合者”的身份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虽然有助于在中低端层面实现规模快速扩张和一定程度的升级,但在迈向中高端进程中则会面临显著的制约因素,包括来自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封锁和堵截。显然,新一轮高水平开放过程中,中国在分工地位上不能继续停留在中低端水平和层次,在规则上也不能再继续成为被动接受者。经过40年的开放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巨型”开放经济体,经济总量上仅次于美国而位居全球第二,正日益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

  

  在经济全球化走到十字路口的关键阶段,在全球经贸规则亟待大调整、大重塑的背景下,中国有责任也有能力在引领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做出应有贡献。因此,无论是顺应和引领全球经贸规则高标准化方向发展,还是推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都需要率先在制度型开放上走在全球前列,充分展现中国的使命和担当。

  换言之,也只有率先实施制度型开放才能在顺应新型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历史大势中,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层次,进而进一步起到引领作用;唯有率先实施制度型开放,才能在新一轮高标准全球经贸规则调整和重塑中提升话语权,为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争取更优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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