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栏目:义务教育  时间: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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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1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近日,北京市教委起草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12月11日—12月1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同时强调,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北京市教委从“申办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方面对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进行了规定。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竞赛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该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活动已经北京市教委认定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北京市教委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北京市教委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教委强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各项组织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向家长、学生宣传、推荐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源、书籍或商品,不得为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教师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竞赛活动有关命题、指导、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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