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性质,法律怎么看?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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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宅在家里”成为了最热门的词汇,昔日热闹的商场、写字楼也变得门可罗雀,很多经济活动也因此遭受一定影响。出行受到限制、客流急剧减少,甚至还有部分人因为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隔离治疗、观察,面对这些情形,无论是租赁合同的房东和租户,还是买卖合同的双方,都会产生一定的焦虑感,合同履行遭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怎么办?这次疫情在法律上应当属于什么性质?今天小编带大家听听法官怎么说。

  问题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举例来说,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以结合新型冠状病毒的性质和以往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

  一方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性质。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1号公告中明确: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等多种疾病,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此可见,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产生的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具有类似的性质。

  另一方面,关于以往的司法实践。2003年6月11日,针对当年的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由此可知,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将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类似的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先例。

  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从整体上和宏观上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可抗力,但在个案的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尚需严格掌握标准并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问题2:如何确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适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的关键要件和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我们认为,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适用合同法不可抗力规则的关键要件在于以下三点:一是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是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情形不同决定了免除责任范围的不同;三是不可抗力发生前当事人并不存在迟延履行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合同纠纷中,如一方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主张对其不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责任抗辩的,该方当事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问题3: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是否都能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作为其不履行合同的免责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尚需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要特别注意合同签订的时间、约定的内容、合同履行的情况等因素对不可抗力适用的影响。如在合同签订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发生且已存在诸多行政管制措施,当事人对客观形势已经有了基本的认知,或者在合同条款中当事人对于传染性疾病等疫情的出现作出了不同的约定,或者疫情对于合同履行并非产生直接的影响等情形下,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来进行免责抗辩,将很难获得支持。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民事主体及合同关系产生的影响,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疫情的发生无论在空间上还是时间上都有一个变化的过程,疫情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上对于民事主体的影响都是不同的;二是政府采取的行政防控措施种类、形式和管控力各有不同,对民事主体的影响程度亦有不同;三是疫情的演变和政府管控措施的调整,对于不同类型合同履行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合同纠纷的处理,要遵循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问题4: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适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后将引发何种法律后果?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第117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免除的责任范围既可包括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责任,也可包括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既可包括全部不能履行的责任,也可包括部分履行不能的责任;既可包括履行客观不能的责任,也可包括暂时履行不能的责任。同时,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即符合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不履行一方不及时发出通知,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5:当事人主张因疫情原因,相关请求权无法正常行使,故请求适用中止诉讼时效的,可否支持?

  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于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法院在认定上述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时,应作出弹性且合理解释,不应过于严苛。

  问题6: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

  抵押权人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事由的,抵押权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该抵押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应当根据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予以审查,因疫情发生时,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可能因为疫情而发生中止,故诉讼时效是否届满需详加审查,统筹考虑。

  文字:齐晓丹、史智军

  原标题:《观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性质,法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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