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理解与适用(下)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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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典型案例】

  △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强行奸淫,依法严惩 《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案例9 2021年6月25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永伟,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无业。1996年2月9

  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合并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永伟将同村的被害人林某(女,时年10

  岁)带至家中,诱骗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林某吸食后感觉不适,林永伟让

  林某躺到床上休息,后不顾林某反抗,强行对林某实施奸淫。林永伟威胁林

  某不许将此事告知家人,并要求林某每星期来其家一次。后林永伟多次叫林

  某来其家中吸食毒品,并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林某吸毒上瘾后,也多次主动

  找林永伟吸毒,并与林永伟发生性关系。2019年10月1日,林永伟被公安人

  员抓获。

  另查明,2016年初至2019年6月,被告人林永伟多次在家中等地容留多

  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永伟引诱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引诱

  他人吸毒罪;林永伟利用幼女吸毒后无力反抗及毒品上瘾,与之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林永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还构成

  容留他人吸毒罪。林永伟引诱幼女吸毒,并长期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被告人林永伟以强奸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21年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成瘾性是毒品最基本的特征。吸食者一旦产生依赖,容易遭受侵害。尤

  其是未成年人,

  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欠缺,更易遭受毒品危害。

  本案就是一起引诱留守女童吸食毒品后实施强奸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

  永伟引诱年仅10岁的幼女吸食甲基苯丙胺并成瘾,以此长期控制、奸淫幼

  女,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林永伟无期徒刑,

  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

  △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第1号

  2013年5月29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

  2010年9月,被告人鲍某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

  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

  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

  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

  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

  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

  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

  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阴部,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

  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2011年9

  月19日,鲍某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

  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鲍某某

  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

  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

  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

  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鲍某某投案

  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但其所犯强奸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鲍

  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

  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杨宗樑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第2号

  2013年10月24日

  【基本案情】

  杨宗樑,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1990年4

  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5月5日刑满释放;1996年

  11月15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12月15日刑满释

  放;2005年1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1月12日刑

  满释放。

  2012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在浙江省海盐县将上学途中的被

  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1岁)诱骗上其驾驶的货车,然后以送张某某上学为由,将张某某骗至海盐县沈荡镇一桑树地实施奸淫。

  2012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在重庆市万州区对上学途中的被

  害人何某某(女,时年7岁)谎称何某某的母亲出了车祸,将何某某诱骗至

  万州区天城大道一窝棚内实施奸淫。

  2012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在重庆市万州区对上学途中的被

  害人罗某某(女,时年9岁)谎称自己是小学教师,以让罗某某帮忙拿表册

  为由,将罗某某诱骗至万州区太白街道办事处一废弃房屋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宗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

  罪,应从重处罚。杨宗樑奸淫幼女多人,且曾因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分别被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系累犯,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即又实施奸淫幼女

  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杨宗樑能够如

  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依法对其

  限制减刑。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杨宗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宗樑限制减刑。

  △吕善交强奸、抢劫、盗窃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第1号

  2014年1月4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善交,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1.关于强奸事实

  (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

  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持

  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

  (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200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

  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3)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

  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扼

  颈的手段,强行摸刘某某下身。刘某某向同宿舍的被害人丁某(女,时年11

  岁)求救,吕善交即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对丁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

  离现场。

  (4)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善交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小学实施

  强奸作案后,又翻墙进入该小学东墙边的村民杨某某家欲行盗窃,发现了睡

  在东屋的被害人余某某(女,时年11岁),即威胁余某某,对余某某实施了

  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

  事实。

  (5)2009年11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潜

  入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心学校宿舍楼3楼一女生宿舍内,持刀威逼被害人王某

  (女,时年14岁),将王某挟持至楼道并对王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6)2010年1月8日4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

  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等

  手段,对被害人冯某(女,时年11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7)2010年1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

  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欲对被害人张某(女,时年15岁)

  实施奸淫,因见张某极度恐惧,即放弃犯罪,离开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

  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8)201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

  级中学,又进入该校西边一简易房,欲对被害人王某婷(女,时年14岁)、

  杜某(女,时年14岁)、王某珂(女,时年13岁)实施奸淫。因王某婷惊醒

  大喊,吕善交即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

  犯罪事实。

  (9)2010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镇平县某初

  级中学,攀爬至学生公寓2楼,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

  捂嘴等手段,将被害人申某(女,时年12岁)用被子包裹后挟持至楼道,申某反抗、呼喊,

  吕善交用被子蒙住申某进行殴打,对申某实施了奸淫,随后

  逃离现场。

  申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10)2010年1月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

  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将手伸进被害人刘某

  (女,时年13岁)被窝内摸刘,欲实施奸淫,刘某惊醒后躲避退至邻铺。吕

  善交又去摸被害人卢某,因宿舍内其他女生惊醒后均大声呼救,吕善交即逃

  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11)201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有限

  公司一女职工宿舍内,用室内毛巾蒙面,采用掐颈、拳打面部等手段,对被

  害人马某(女,时年15岁)实施了奸淫,在查看其他房间无人后,再次对马

  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12)201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

  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掐颈、打耳

  光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熊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熊某呼救且宿舍内

  电灯被打开,吕善交即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

  了本起犯罪事实。

  2.关于强奸、抢劫事实

  2009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

  入河南省内乡县某中等职业学校,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

  暴力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郝某某(女,时年17岁)实施奸淫,并劫走郝某

  某的索爱牌直板手机1部(价值380元),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

  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3.关于盗窃事实

  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吕善交先后3次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师

  范学校,潜入该校女生宿舍楼的多个房间,盗得手机11部(价值5070元)

  和现金1590余元。

  综上,被告人吕善交共实施强奸作案13起,其中既遂9起、未遂3起、

  中止1起,强奸既遂10人,其中5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

  在强奸作案过程中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抢得价值380元的手机1部;实施盗

  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666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善交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

  女发生性关系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吕

  善交在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实施犯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

  择中小学校住宿的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

  施强奸,强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强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

  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过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

  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

  均应依法惩处;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虽然吕善交在归案后坦白了部分强奸犯罪事实,且其所犯强奸罪中,3起系犯

  罪未遂、1起系犯罪中止,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

  依法认定被告人吕善交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善交已被依法执行

  死刑。

  △高恩军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第2号

  2014年1月4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恩军,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高恩军与山东省昌邑市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

  (被害人,女,时年13岁)开始网上聊天。2011年3月,高恩军与王某某见

  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恩军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

  某某放学、上学。其间,高恩军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恩

  军强奸,后高恩军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恩军目无国法,多次与幼女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给

  王某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恩军具有与

  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

  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

  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其确实不知王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有效证据,故对其关

  于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高恩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

  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恩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八年。

  △被告人张盛贵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七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

  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第6号

  2014年10月21日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盛贵化名“张学川”通过QQ结识被害人范

  某(女,时年18岁),通过一段时间的网络聊天,二人渐渐熟悉。张盛贵多

  次要求范某做其女朋友遭拒,后范某答应与张盛贵做兄妹。同年7月5日,

  张盛贵与范某相约见面,并到公园游玩、逛街、购物。二人午饭后,张盛贵

  以天气太热为由,提出要去宾馆洗澡,让范某一同前往,并一再请求范某等

  他洗完澡再离开,范某答应。此后,二人来到一家旅馆,张盛贵以自己未带

  身份证为由,以范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该旅馆。洗澡结束后,张盛贵锁闭房

  门,从裤子口袋中掏出一把刀威胁范某做其女朋友,胁迫范某把身体给其看。

  范某见状,欲打电话求救。张盛贵即抢走其手机,并将范某强奸,还用手机

  拍下范某数张裸照。

  【裁判结果】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盛贵违背妇女意志,采用

  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盛贵曾因犯强

  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盛贵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

  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盛贵犯强

  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盛贵提出上诉,福建

  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

  时空距离,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

  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人专门在网上利用QQ

  寻找侵害对象实施不法行为,其中,既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也有利

  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的。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这

  种虚拟的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净化网络空间,保护公民,尤

  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的行为。本案

  被告人张盛贵通过QQ结识刚刚高中毕业的范某,取得范某轻信后,即与范某

  相约见面,最后以洗澡为名骗得范某一同开房,趁机在房间内将范某强奸。

  该案的发生提醒公众,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员,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

  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危险。

  △刘某、周某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13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周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周某家

  中,由刘某将在周某家中玩要的被害人王某按倒在床上,与周某共同强行脱去王某的裤子,

  刘某采用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奸淫行为。

  案发后,刘某、

  周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

  罪事实。周某的家属主动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

  刑一年。刘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官通过走访了解了刘某的相关情况。庭审前,刘某家属对被害人

  及家属作出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出具谅解书,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

  刘某的父母均在上海有固定工作、居住地,并向法庭提交了监护和教育计划。

  刘某原先就读的技工学校也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重新接收刘继续就读。

  刘某居住地的司法所亦通过社会调查,出具社会情况调查表,同意接纳刘在

  社区矫正。庭审中,法官组织了检察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对刘某进行

  了教育。刘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够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原谅,真

  诚悔过,重新做人。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周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

  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审

  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已充分考虑到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对被害人进行了适当的经济赔偿等情节,依法对周减

  轻处罚。鉴于上诉人刘某亦系未成年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和本案的具体情节,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所居住

  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对刘某宣告缓刑。同时根据本案的犯罪性

  质以及上诉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

  期限内接触被害人。

  【案例评析】

  对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判后帮教工作,是长期以来困扰少年法庭法

  官的一大难题。在缓刑考察期间,法官与刘某和其所读的技工学校保持联系,

  详细了解刘某思想动态,帮助其克服困难,并勉励其继续学习。学校反映,

  刘某进步较大,学习成绩稳定,并当上了班干部。在刘某缓刑考验期的最后

  一天,法官与检察官一起再一次对刘某进行了帮教,并送上励志图书,鼓励其再接再厉,严格要求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刘某也表示一定吸

  取教训,不辜负法官的一片期望。学校教师也感谢法官在考验期内所作的辛

  勤工作。目前,刘某已考入某业余成人大学继续深造。

  △薄晓矿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15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5日6时许,被告人薄晓矿携带钢管进入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一女厕内,用钢管猛击正在厕所的被害人朱某(女,1996年11月7日生)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昏迷,后又将昏迷的朱某拖至公厕北侧一小房内实施奸

  淫。2009年4月8日被告人薄晓矿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朱某系颅骨骨折,

  为重伤;且颅脑外伤导致中度智能障碍,属人体损伤六级残疾。

  【裁判结果】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薄晓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幼

  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且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

  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薄晓矿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认定被告人薄晓矿犯强奸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维持一审判决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薄晓矿死刑。

  【案例评析】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薄晓矿

  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颅脑外伤且中度智能障碍,情节恶

  劣,手段残忍,又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亦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论罪应判处死刑,故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

  △张宗亚强奸、强制猥亵儿童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17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2011年3至5月间,被告人张宗亚在江苏省泗阳县自己家中及邻居被害

  人钱某(女,1999年7月28日生)家中,先后三次对钱某实施猥亵,两次实

  施奸淫。

  【裁判结果】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宗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

  为构成强奸罪为寻求刺激,对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

  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宗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一年;犯强制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

  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犯罪。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弱势人群,

  更易遭受犯罪侵害,且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一向坚

  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刘雷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18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被告人刘雷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与江苏省无锡市某中学初二

  学生马某某(女,1999年7月27日生)相识。后在聊天过程中,刘雷发现马某某年仅13岁,遂以言语、图片引诱马某某,并于2013年1月28日中午将

  马某某带至某饭店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雷明知马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

  女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雷在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

  刘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评析】

  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微信在方便人们交往的同时,也潜藏危机。未

  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骗。犯罪人往往利用这一点,

  通过微信骗取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为防范利用微信实施的犯罪,未

  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信息,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

  △刘某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19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1995年8月14日出生)明知被害人洪某某系未满14周岁

  的幼女,仍然以谈恋爱之名,先后三次与洪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到

  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裁判结果】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洪某某系不满十四

  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

  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争取被害方的谅解,

  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

  定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禁止被告人刘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坚持双

  向保护原则,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予以处罚的基础上,注重矛盾化解,

  修复两个家庭的裂痕,还多次邀请当地妇联及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观察团代表参与,通过努力,被告人父母积极主动替

  于向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并自愿给予经济补偿,被害人亲属也对被告人行

  为予以谅解。为让被告人约束自己,也为打消被害人亲属顾虑,人民法院对

  被告人作出禁止令的判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马一某、马福某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28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一某、马福某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违背妇女意

  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或单独强奸或轮奸被害人曾某莲。归案后,被告

  人马一某、马福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一某、马福某违背

  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或单独强奸妇女或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

  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一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被告人马福某

  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对其依法均应当减轻

  处罚;被告人马一某、马福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依法均可以从

  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马一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被告人马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系在骨龄鉴定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系

  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一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唯一有争

  议的是被告人马一某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一某进行骨龄鉴定。根据被告

  人马一某骨骼DR片推断其年龄系18.0±1岁,有可能在案发时不满18周岁。

  在得知鉴定结论后,承办法官前往被告人马一某老家,调查其年龄的相关情

  况。因其户籍所在地的乡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所读小学均出具证明,相关

  的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证实其实际出生于1995年,而非户口记载的1988

  年。该组证据能够与骨龄鉴定结论相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马一某犯罪

  时系未成年人。

  △杨学奇强奸、猥亵妇女、盗窃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55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学奇于1998年9月25日、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先后

  窜至河南省长葛市、许昌县、许昌市等地多所中学、技校,强奸妇女18人,

  其中,强奸未成年中学生12人,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1人,入户窃取他人

  财物价值人民币4211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学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其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认定其犯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评析】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职责。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频频发生性慢害未成年人的刑率案件,涉案被

  害人数众多,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在校学生,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

  劣。对慢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宣示了人民法院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朱

  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态度,警示了潜在的犯罪分子。

  △华双记强奸、猥亵儿童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56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情况】

  自2005年1月18日至2011年6月13日间,被告人华双记先后在定陶

  县、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等地,对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等20名幼女(年龄在

  6至12岁之间)强行实施奸淫行为,其中既遂9人,未遂11人,并致1人轻

  伤。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华双记先后采用哄骗、拦截和威吓等手段,对

  被害人孙某(6岁)、张某(7岁)和薛某某(7岁)实施了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双记使用暴力手段,奸

  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奸淫幼女多人多次,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极大,

  依法应予严惩,虽部分犯罪系未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

  定被告人华双记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

  核核准,罪犯华双记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华双记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在两个县区4个乡镇,

  对23名幼女实施或意图实施奸淫、猥亵行为。其选择的对象均为无反抗能力

  的小学女生,且多数犯罪行为发生在小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犯罪地点多在

  学校附近,作案极其猖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战继登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57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战继登自2012年6月至9月期间,先后与被害人战某某(15岁)、

  王某某(14岁)、康某(15岁)通过QQ聊天,后采取语言威胁的方法逼3

  被害人与其见面,见面后对3被害人实施了强奸。

  【裁判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战继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

  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

  法认定被告人战继登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评析】

  被告人战继登采取语言威胁手段逼迫3名未满18周岁的少女出来与其见

  面,见面后使用暴力行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

  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第1号

  2015年5月28日

  【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

  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

  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

  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

  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

  杨己、潘某乙、

  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

  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

  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

  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

  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

  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

  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

  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

  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

  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

  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

  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

  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

  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

  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

  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

  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褒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

  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

  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

  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

  形,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董琦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第2号

  2015年5月28日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

  16

  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

  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

  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

  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

  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

  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成立。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

  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

  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

  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

  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

  宿舍内。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

  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

  生人身安全。

  依照

  《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

  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

  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

  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

  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

  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

  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王先华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1号

  2015年8月31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先华与刘永翠(被害人之母)同居,双方育有一女王某,刘永

  翠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与其共同生活。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

  部烫伤出院后回到家中,刘永翠怕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伤处,便让梁

  某与被告人王先华在另间卧室同睡。当晚,被告人王先华将梁某强奸。

  【裁判结果】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先华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

  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

  可酌定从轻判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先华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中性

  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中突出的一类。特别是在偏远、落

  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

  成年人成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识和常识,最终导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

  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造成一生难以愈合的伤痕。此案警示公众:

  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普及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和常识,共同防治此类恶性案

  件的发生。

  △霍霖祯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4号

  2015年8月31日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霍霖祯以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

  手机短信息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

  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录、利用被害人头像合

  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威胁,或者以帮助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

  骗被害人见面,先后在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天

  长市、明光市、全椒县、肥西县、定远县、来安县等地的宾馆、旅店房间或

  者霍霖祯经营的儒林画院,共对25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强奸既遂16

  人,其中聋哑残疾人3人、幼女5人;强奸未遂3人;犯罪预备6人,其中幼女2人。

  【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霖祯采用暴力、胁迫

  手段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霍霖祯通过网上聊天等方式

  获取被害人真实身份资料,以公开聊天内容、合成的被害人裸体照片等方式

  胁迫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并采用拍摄强奸过程等

  方式继续胁迫部分被害人,还采用其他方式实施强奸犯罪,且主要针对未成

  年在校学生实施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

  惩处。虽然霍霖祯部分犯罪系未遂,部分犯罪处于预备阶段,亦不足以对其

  从轻处罚。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霍霖祯犯强奸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霍霖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

  7月16日作出判决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霍霖祯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霍霖祯执行了

  死刑。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随之而生。

  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网络强奸多名妇女、奸淫多名幼女的恶性案件,社会危害

  性极大,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本案被告人霍霖祯利用网络虚拟的世界,以及未成年女学生、女青年往

  往涉世不深的弱点,引诱其陷入早已设下的圈套;又利用被害女学生、女青

  年害怕聊天记录、裸体照片被公开的心理,胁迫提出各种要求,令被害人言

  听计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本案中,霍霖祯对25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

  罪,仅有2名被害人报警,这也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带来

  了困难,客观上也使得更多的被害人遭受性侵害。

  虽然霍霖祯被绳之以法,但其行为给25名被害人,特别是给多名未成年

  少女和幼女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身体双重伤害,给她们的家庭也带来了

  无尽的痛苦。她们的遭遇令人同情,也发人深思。通过本案警示公众,特别

  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定谨慎,虚拟世界伪或真。屏幕背后淫贼狂,看似甜蜜实险恶。遇到胁迫莫要慌,家人朋友来帮忙。擦亮双

  眼来辨分,豺狼虎豹立遁形。

  △李甲某强奸、抢夺、盗窃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4起发生在校园内的

  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第6号

  2015年9月18日

  【基本案情】

  1.2014年1月19日,李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甲相邀到某职业

  技术学校。二人发现被害人赵某某独自去校区底楼公厕,便共谋对赵某某实

  施强奸。两人互换衣服后,李某甲在女厕所外望风,李某乙进入女厕所,持

  刀威胁、殴打赵某某,赵某某拿出一浅蓝色宏为手机和40元钱,要求李某乙

  放过自己。李某乙接过手机后继续将赵某某强奸,在此过程中李某甲进入女

  厕所将赵某某反抗时掉落在地的苹果4s手机和40元钱一起捡走。之后李某乙

  在女厕所外望风,被告人李某甲进入女厕所对赵某某实施强奸。

  2.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合江镇张湾还房D区大门口

  尾随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阮某某至D区2单元五楼楼梯间处时,将被害人阮某

  某拦住,并脱掉自己的裤子露出生殖器,后又强行将被害人的裤子脱掉,欲

  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发现楼下来人,遂将被害人掉落在地的一部三星s4手

  机夺走后逃离。

  3.2014年1月9日,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北

  校区,采取踢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牟某某的寝室将被害人牟某某的一台

  黑色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的玉佛像盗走。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

  定,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

  4.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某职业技术

  学校北校区二楼女生宿舍,趁无人之机,溜入没有锁门的几间宿舍,将被害

  人曾某某的一部黑色U807手机、被害人聂某某的一个移动充电宝、被害人胡

  某某的一张身份证盗走。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

  心鉴定,U807手机价值人民币279元。

  5.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某职

  业技术学校北校区三楼女生宿舍,趁无人之机,溜入没有锁门的宿舍将被害

  人杜某的一部欧新V70手机盗走。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

  人民币967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强奸罪的罪行,也如实供述了犯抢夺及多

  次盗窃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被害人苹果4s手机、三星4手机、清

  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其亲属向被害人赵某某、阮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被

  害人赵某某、

  阮某某及牟某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抢夺、盗窃罪提起公

  诉。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违背妇女意志,以暴

  力、胁迫手段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及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胁

  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

  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作案时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

  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抢夺、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向被害人赵某某、阮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赵某某、阮某某及牟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

  告人李某甲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

  人李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

  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

  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未成年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父母离异,平日沉默寡言,自律性较差。被告人短时间内在他人校内外多次作案,触犯多个罪名,对她人实施奸

  淫、抢夺、盗窃、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学校学生人身安全。

  本案的发生,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多方面的问题:一、本案未成

  年人被告人在成长过程中,因传统家庭结构的破坏、父母关心教育的缺失,

  心灵受到创伤,性格孤僻冷漠。二、未成年人生理上的提早成熟,心理发展

  相对滞后,让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与生理成熟形成矛

  盾让被告人沉溺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暴力、情色场面的不良影响下,产

  生心理扭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

  能进行及时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学生素质不高的问题;同时,

  学校在安全管理和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方面存在漏洞。让校外人员自由

  进出校园,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的可能性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

  合江法院为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对孩子的关心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此类

  案件的发生,结合案件的特点,在高频接待未成年学生参观法院青少年法制

  教育基地的同时,进行送法进校园活动,并有针对性地向学生家长提出建议。

  多家媒体对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教育宣传

  效果。

  △黄泽学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第3号

  2016年3月8日

  【基本案情】

  2003年冬季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泽学以金钱引诱、殴打、威胁等方

  式,多次对其继女晋某甲(被害人,1990年出生)、晋某乙(被害人,1992

  年出生)、晋某丙(被害人,1995年出生)进行奸淫。晋某乙住校读书期间,

  黄泽学还发手机短信到晋某乙同学的手机上,威胁晋某乙必须回家与其继续

  发生性关系。2014年5月的一天,黄泽学授意其亲生女儿诱骗女同学晋某某

  (2001年10月出生)留宿其家,趁晋某某睡觉时欲强奸晋某某,遭晋某某反

  抗并提出要回家而未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泽学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3名不满

  14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强奸未满14周岁的晋某某未遂的行为,均已构成强

  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黄泽学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泽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强奸年幼继女的典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

  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

  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被害人往往被长期侵犯而不被发现,其身心遭到巨

  大损害。不仅如此,这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家庭的基本伦理道德观。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

  人员及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更要从严惩处。

  本案被告人黄泽学身为三名年幼被害人的继父,利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便

  利条件,在长达十余年时间内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

  人身心健康,更是严重违反了社会人伦,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最

  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发生,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一个警示,

  应提高防范性侵的意识和能力,发现犯罪后,要勇于揭露、制止犯罪,防止

  因一味沉默忍让而致不法分子得寸进尺,致使遭受更大伤害。同时,社会、

  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防范各种侵害的意识教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

  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侵害的,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警。

  △林某某强奸智力残疾人冯某某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第1号

  2016年5月14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曾于2000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

  年7月刑满释放。2012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冒充广东省韶关市民

  政局副局长,以调查低保收入的名义进入广东省某县某村冯某某的家中,借

  口要去镇上拿钱骗冯某某的父亲外出。后林某某甩掉冯某某父亲,独自回到

  冯某某家中,将冯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性自我防卫能力)

  带回家中多次实施强奸,直至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前往林某某家解救。另

  外,林某某还强奸另外三名妇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

  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累犯,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

  后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严惩性侵残疾女性的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人身权益

  智力残障女性的人身权益,尤其是性权益容易受到犯罪侵害,需要特别

  保护。本案林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重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明

  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智力障碍,仍冒充民政局副局长,以关心帮助为名将冯某

  某的父亲从家里骗开,使得冯某某脱离监护,然后将冯某某带回自己家中实

  施奸淫,且非法拘禁十余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其无

  期徒刑,切实维护了残疾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

  △被告人李轶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第6号

  2017年6月1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7月20日刑

  满释放。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李轶采取带被害人外出玩要、送钱、送

  小人书等手段,先后将14名6至7岁的幼女诱骗至湖南省古丈县某山坡、某

  农贸市场楼梯间及其父在该县某单位的单元房等处,实施奸淫26次。其中,

  李轶于2011年五六月间,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内,从教室里或操场上,

  先后将8名小学一年级女生诱骗至其父单元房内奸淫,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轶以

  诱骗的方法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李轶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

  十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针对幼女实施性侵害,所犯罪行极其严

  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李轶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诱骗无知幼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

  处罚;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联合颁布的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

  实施强奸行为的、

  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的,更要依法

  从严惩处。

  被告人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近两年时间内强奸14人26次,被害人均系六七岁的幼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依法对李轶判处死

  刑,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本案中,被告人李轶性侵14名幼女,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其中有

  12名幼女是同一所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大多数学生被侵害后,并未意识

  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既未向老师反映,也未向家长诉说,凸显了我国目

  前对儿童性别意识及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位;被告人李轶多次自由出入校

  园甚至进入教室,将小学女生骗出实施奸淫,凸显了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上

  的不足;本案多名被害人的家长明知李轶有性犯罪前科,却疏于防范,凸显

  了家长在对孩子监护看管上的疏忽;李轶之前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出

  狱后仍居住在经常接触到幼女的社区,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亦给其再次实

  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再次启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

  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家长、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切

  实强校园安全管理,共建平安校园;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

  罪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监管,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

  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被告人庞某某等人约网友见面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第3号2018年6月1日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被告人庞某甲(15岁)与被告人庞某乙(18岁)、周某甲

  (18岁)、周某乙(15岁)、黄某某(15岁)在旅社房间住宿期间,庞某甲提

  议并经过同意后,通过QQ联系其在互联网上认识的被害人李某(女,13岁,

  在校学生)到旅社房间。李某到达后随即被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周某

  乙、黄某某在房间内强行奸淫。另以相同方式,庞某甲、庞某乙还曾共同强

  奸李某1次,其中庞某乙强奸未遂;庞某甲还曾单独强奸李某1次。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庞某乙、被

  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对同一幼女

  实施奸淫,

  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

  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庞某甲多次强奸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

  罚。庞某甲、周某乙、黄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周某乙能自动投案并如

  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庞某乙、

  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告人谅解,依

  法对庞某甲、

  庞某乙、周某甲从轻处罚,对周某乙、黄某某减轻处罚。依据

  《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判决被告人庞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被告人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被告人周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邀约未成年女学生见面后发生的严重强奸犯罪

  案件。随着网络科技应用普及,网络交友的便捷、新鲜感使得许多青少年频

  繁在网络上通过聊天软件交友,又从网上聊天走到现实见面交往。但是未成

  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陌生人防范意识不高,尤其是未成年

  女性只身与网友见面存在诸多人身安全风险。本案被告人就是在网上邀约一

  名幼女见面后,与同案被告人对该幼女实施了多人轮奸犯罪行为。虽然被告

  人已被绳之以法,但已对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本案警示:未

  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与陌生人交友,切莫单独与网友见面;

  在遭受侵害后,应立即告知家人并报警,不能因害怕而隐瞒,更不能因恐惧

  或欺骗再次与网友见面。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

  尤其要提高未成年女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

  旅店应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对入住人员审查,尤其要对未与家长同行的

  未成年人或数名青少年集体开房情况予以警惕,防止违法犯罪情况发生。

  △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第4号

  2018年6月1日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通过QQ聊天工具,分别以

  “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及“算命先生”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14岁)、

  王某某(13岁)、沈某某(15岁)聊天,并以“算命先生”名义谎称被害人

  如想和“张某甲”等人生活幸福,必须先与“算命先生”发生性关系方可破

  解。杨某某以上述手段多次诱骗三名被害人在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迷信、威胁等

  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某某奸

  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奸多名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

  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交友诱骗、威胁少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

  三名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其中一名为幼女。被告人通过一人分饰不同角色,

  利用未成年人年少、幼稚、胆小的弱势,采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发生性关系,

  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警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使用者可以不

  具有真实身份,用不同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人交往,具有较强欺骗性,

  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以免上当受骗。家长和学

  校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性知识、性侵害防卫教育,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

  △韦明辉强奸案

  《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第1号

  2019年7月24日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明辉酒后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

  治州某县自家新房门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殁年5岁)在玩耍,

  遂以取鞭炮为由将A某某骗至自家老房门口,双手掐A某颈部致其昏迷后抱

  到自家责任田内的红薯洞旁,又去老房拿来柴刀、锄头,先对A某实施奸淫,

  后将其放入红薯洞内,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咙并用锄头挖泥土将A某掩埋。

  经法医鉴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颈部导致窒息死亡,被性侵时为活体,被

  切割颈部前已死亡。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明辉犯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提起公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韦明辉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掐扼被害人颈部,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被害

  人死亡。韦明辉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

  三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明辉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韦明辉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

  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韦明辉死刑。韦明辉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

  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韦明辉强奸5岁幼女并致其死

  亡,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对韦明辉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从

  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决心和

  态度。

  △被告人何某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第1号

  2020年5月18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为达到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的目的,单独或与他人伙同

  作案,使用诱骗、劫持手段,将被害人常某某(8周岁)、有智力残疾的谢某

  某(13周岁)、被害人杜某某(10周岁)拘禁在出租房内。期间何某多次对

  三名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常某某轻伤,杜某某轻微伤。何某还拍摄三名被

  害人裸体照片及视频并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强迫三名被害人卖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采取诱骗、劫持等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

  幼女拘禁,后强奸并强迫其卖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何某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

  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

  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

  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

  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最高人

  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何某死刑。何某已于2019年7月24日被执行

  死刑。

  【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

  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对此类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制裁。

  近年来,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未成年人辨别能

  力、防范意识相对较弱,更容易成为受害对象。本案警示我们,一定要加强

  网络监管,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网络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切实履

  行维护网络安全、

  净化网络空间的法律义务;学校、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

  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本案也提示学校、老师、家庭、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

  保护、监护法律责任。本案第三名被害人在上学途中被劫持,学校老师发现

  被害人未到校后及时通知家长,家长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锁定犯罪分

  子的藏匿地点,

  及时解救了被害人,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从而避免了犯

  罪分子继续为非作恶,更多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被告人赵某某强奸被判死刑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第2号

  2020年5月18日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女,已判

  刑)经共谋,由李某到河南省某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女生供赵某某奸淫。李某

  纠集刘某、吴某某、蒋某某、郝某(均另案处理)、谷某某、秦某某、李某

  某、赵某某(以上人员均系未成年人)等人,采取殴打、恐吓、拍下体照片

  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被害人朱某某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

  共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某某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

  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刑法》

  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

  民法院经复核,

  依法核准被告人死刑。赵某某已于2019年6月4日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儿童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

  持“零容忍”“严惩处”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

  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同时兼任多项社会职务,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却道德败坏,作出如此

  令人发指之事。赵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其罪行对被害

  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

  依法判处并对赵某某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

  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

  △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强奸被判死刑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第3号

  2020年5月18日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聊天、电话联系等方

  式,或经张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侯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等人介绍,

  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明知多名

  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先后对14名被害人实施奸

  淫23次,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11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被

  害人发生性关系,或明知多名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

  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

  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其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

  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予以严惩。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

  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以威逼利诱等方式,利用未成年少女

  和幼女自我保护意识弱,对之实施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中,王某预谋

  犯罪时即选择在校学生作为奸淫对象,被害人案发时均系小学或初中在校学

  生,其行为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主观动机极其卑劣。王某的行为虽未造

  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极大,

  影响极其恶劣。

  对王某判处并执行死刑,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彰

  显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王某乙强奸案

  -教唆、利用多名未成年人协助强奸众多未成年在校女学生的,应当依法严惩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3号

  2021年3月2日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

  学生为侵害对象,本人或教唆同案被告人雷甲、陈乙、崔丙、宋丁(均已判

  刑)等未成年在校学生,以介绍男女朋友为幌子,或者采取暴力、胁迫、酒

  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带至酒店、KTV、王某

  乙驾驶的轿车上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截至案发,王某乙共对15名未成

  年在校女学生(其中8人系幼女)实施强奸犯罪17次,其中12次既遂、3次

  未遂、2次中止,多名被害人因遭受强奸而被迫辍学或转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动机卑劣,为满足畸形心理,

  在一年三个月内,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教唆未成年人

  予以协助,连续对15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中8名被害人系幼女,造

  成多名被害人被迫辍学或转学,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

  重。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乙以强奸罪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并严重践踏社会伦理道德

  底线,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

  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人数、次数特别多,手

  段、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

  重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判处,直至判处死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教唆、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协助对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实施强奸,强奸人数、次数特别

  多,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

  死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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