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对恋童的污名化是否矫枉过正?
据说记录在案的恋童癖会被公布,毫无隐私可言。
单就公布名单这事我是滋辞的,在老美有性犯罪前科的恋童癖才会被记录在案和公布名单,对于不犯罪的倒也没影响,恋童乃至恋童癖也不是个个都犯罪;而且话说回来,这种名单公布方式对于那些有极强性侵犯罪欲望的人来说,无疑也是一个很好的震慑工具,大大增加了他们的犯罪成本和守法意愿。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老美和加村性犯罪的边界很宽,没记错的话,你下两部porn的片,即使那不是真人乃至根本不是恋童主题,但若你下的片里面有幼童造型,或是在白人眼中看起来幼齿造型的角色,那就有可能算性犯罪了,一旦运气不好被查到,定了罪也要和强奸性侵犯人一起入档公开。即使从法律换到一般人视野,我给几个不看日本ACG产品的白人小哥聊和看过一些霓虹动画和游戏CG,按他们的反应,初音岛2那种画风就算child了,还是hebephile... 而且老美和加村对恋童癖这条高压线拉的年龄是18岁,喜欢15-18岁少女少男的是ephebophile,也算pedo,大多数不但不是恋童癖,连萝莉控都不是的绅士淑女喜爱的高中生题材作品,往宽了说也在这条高压线内。换句话说,哪怕你接触的不是鬼父这类作品,单单是接触了死火海这类少年向大众漫画的H同人,也是违背Child Pornography Law,查到是可以被上纲上线成恋童罪的。
即使把视角从ACG圈换到更广的大众范围,如电影《狩猎》里那种把清白者强行诬告的情况,现实里也有一些。迈克尔杰克逊被诬这样的事大家都知道,我在知乎上也看到过一个答案,答主讲她父亲移民美国后开钢琴课,一个上课的女孩觉得她父亲太严格,于是撒谎诬陷她父亲对其性侵,此后她父亲和家人名誉完全被毁,经济上也大受打击。最后虽然重获清白打赢官司,但答主父亲也因为常年社会偏见和经济压力而患癌早逝,家庭状况也一落千丈,那个撒谎诬陷的女孩也没有受到惩罚。我上高中时也遇到过这么一件事:朋友认识一越南小哥,他有个也在加村读书的表姐,表姐当时二十一,但个头比较矮,不到一米六。他表姐reading break的时候跑来看他,有一天他和表姐晚上去个趴,趴里有酒,表姐没带ID所以不喝,结果在场有个白屌不知怎么的,看她不喝酒竟然报警了,说那小哥恋童癖拐带女童来趴。警察来了把那小哥和表姐带到警察局,调出信息查明表姐年龄后也就把两人送回去了。但那小哥后来惨了,四周白屌不知是有bias还是明摆着玩discrimination,一口咬定那小哥就是拐带女童,理由就是她表姐个矮,不可能二十岁以上。即使那小哥多次澄清,这谣言也没有消散,还一度影响到小哥申请大学奖学金和租房。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小哥的表姐亲自出来写公开信向四周人澄清,又找警察局和学校的人出面,才算把这谣言消散掉。
就这些事来看,恐怕西方在恋童这方面,有两点存在严重的矫枉过正或不公平:一,对于恋童癖的定义和性犯罪的法律边界过宽过广,而且以白人为主的西方视角对Asian这类少数族裔情况不了解,进而产生了偏见乃至一些歧视情况;二,公众在恋童问题上多见放弃公平正义视角的先行和决断,被诬陷的受害者即使事后被证明清白,公众往往也不会改变对其的偏见看法和行为,对于诬陷者造成的伤害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常被无视和姑息,反过来纵容了熊孩子和熊家长指使孩子诬陷他人的更多犯罪发生。
总而言之,在北美最好不要在无第三者的情况下单独接触任何儿童,如果你有porn的话,只要是Asian出演也最好加密和隐藏起来。至于像越南小哥那样... 请任何身高一米六以下的旁友随身携带ID吧。
最后附上蹲马桶时找的老美和加村Child Pornography Law相关解释:https://www.hg.org/child-pornography.html
老美的Criminal Code
加村的
你们知不知道现在中国有多少女童甚至男童被老师,校长,隔壁大叔,村口大爷,成年累月地猥亵着,这些孩子的父母可能还蒙在鼓里?
他们甚至都不是恋童癖,对小孩出手只是因为好得手。
然后你问我美国人是不是矫枉过正?
我觉得中国人还没到需要思考这种问题的时候。
这个问题下面的一些答案,让我特别想问问答主,恋童癖有人权,精神病有人权,小孩子还要不要人权?
^_^^_^^_^友善的分割线^_^^_^^_^
有人在评论中认为我的回答与问题无关,而且似乎有很多情绪化的知乎er聚集到这个答案下面了,那我多说两句吧。
这个答案确实没有正面回答题主的问题,主要是对某些答案的反驳。好在现在这题下面的氛围已经好多了。
至于问题本身,前排几个答案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被公开记录的是犯罪,而不是性癖。
换句话说你自己心里想想没有实质行为的情形,与此无关。请关注前排答案对恋童癖的科普,不要觉得自己喜欢萝莉就自动对号入座(-.-)也不要觉得世界上的人都想着害你家孩子。
反对请随意,我会很高兴滴给更有价值的回答点赞。╮( ̄▽ ̄"")╭
谢邀!
我看到的问题是这样的:西方对恋童的污名化是否矫枉过正?
是的,矫枉过正。
非常认同西方对恋童的污名化是否矫枉过正? - 知乎用户的回答
和西方对恋童的污名化是否矫枉过正? - Baolimeowmeow 的回答
。但是反对“恋童癖是一种性癖”这句话,医学上越来越明确这是一种天生的性取向。屈啸宇
的答案是从法律层面进行讨论,非常客观有理,但是不太认同“不对等”。
恋童者并不是一定要与真人去相爱,或许只是有这样的心理。这并不涉及双方心理的不平等性、双方生理的承受力基础性的不对等。就比如说你出门看到一个可爱的正太/萝莉,只是内心里产生好感,并不一定要去和ta接触。
关于这个话题,很多人搞错了一件事,那就是把“恋童癖”等同于“性侵儿童罪犯”。这源于媒体的误导和对相关知识的不了解,比如你看到一个“性侵儿童”的新闻,就会自然而然地把图片里的人等同于“恋童癖”,然后张口就是“所有恋童癖都要去死”的情感宣泄。
如果你觉得恋童癖必然会造成儿童性侵害,那么每个异性恋都有可能是强奸犯。
你要是能举出一万例儿童性侵害的案件作为将恋童者杀光的理由,我能举出一百万例成年异性恋强奸案的案件。有统计显示,只有5%不到的恋童者会实施犯罪,这个数据,甚至比成年异性恋和同性恋群体的强奸率还要低。并且没有任何研究数据证明恋童者比其他人更加容易性上瘾和犯罪。他们之中更多的是默默隐藏在我们身边、从未越界的人。
如果提到恋童,定会有一群人一边愤怒地骂着脏话,一边叫嚣着:所有恋童者都要杀光、化学阉割、人道毁灭。
学界被汹涌而来的民意绑架,被迫不得不修改自己辛苦研究的成果。
在有的西方国家哪怕连持有相关影片、访问相关网站、阅读相关小说都要被管制。
钓鱼执法,让他们无处可藏。
公布在案者名单,让他们毫无隐私,给他们打上一个大大的标签。
那些占据了大多数的、只是有这方面倾向但是从未有过任何越界行为的人,你说他们有没有人权?
他们怎么就没有人权了?
为什么就非要贴上标签、扣上帽子,让他们走上万劫不复的深渊?
难道思想也需要定罪吗?这不是污名化、矫枉过正是什么?
关于这个话题,有几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以下是相关词汇的解释。
污童
没有这个词语,这是胡编乱造的。
恋童
不要一想到想到这个词就觉得是恋幼童,恋童≠恋幼童,国际上儿童的定义是18岁以下。比如和12岁13岁17岁相爱也算恋童。17岁的年纪不算小了。在有的国家14岁以上已经可以承担一些法律责任了。
恋童≠恋童癖
更加正确的说法是恋童,而不是恋童癖。至于恋童到底是一种sexual preference(性偏好),还是一种sexual orientation(性取向),学界至今也还没有定论。我更倾向于是性取向。
恋童≠娈童
恋童是sexual preference,而娈童的本义是美少年,在史书里往往特指提供男性显贵性服务的年轻貌美男子,并成为男同性恋文化的概念之一。一个是行为,一个是身份。一个是动词,一个是名词。前者的“童”,男女都有,后者专指男性。前者年纪偏小,是正太萝莉,后者年纪偏大,或者是成年男性。
恋童癖≠娈童癖
这两种说法都是错误的。前者的说法应该是恋童,后者则是一个无中生有、瞎编乱造的词汇。
恋童≠虐童
一个是喜欢孩子,一个是虐待孩子。
恋童≠恋童者
一个是行为,一个是身份/属性。
恋童≠正太控/萝莉控
前者大多涉及儿童色情,后者是指对正太、萝莉抱有强烈喜爱以及产生“萌”感觉的人,亦指对9至16岁左右之未成年男孩、少年本身及以这两者为对象之绘画少年、漫画、动画、小说抱有强烈喜好的人们;对象为少女则称为萝莉控。后者人数更多,并且包含了更多的异性。
恋童≠恋少年≠少年爱
恋童的年龄范围更广,0到成年都有,后者指已经开始发育以上的少年,12岁到成年。
恋少年≠少年爱
前者是一种对青春期前期的少男少女有长期性偏好的倾向。依性别分类,恋少年的年龄偏好下限是11、12岁以上的男孩和10、11岁以上的女孩,上限则都是14岁。后者指成年男子和少年间的男色关系。通常少年为肛交的被动方,年纪约莫在12岁到17岁之间。在古希腊,少年爱是受到社会认可的习俗。在2010年前,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F65.4)中将「恋童」定义为「一种对儿童,通常为发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性偏好」。比较权威的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第四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也将其定义爲对儿童的「病理性性偏好」。然而,在2013年5月18日出版的第五版《精神疾病诊断及统计手册》(DSM)指出,「倾向」与儿童发生性行为者,将与「实际」发生性行为者作出区隔,前者将不再被诊断为「病态」,仅视为一种恋童的「非典型性取向」。美国精神病学会代表雷布兰查尔德表示,「部分恋童倾向者仍保有理智,尽管儿童会引起他们的性欲,但他们仍支持并遵守法律禁止与儿童发生性行为的规范。我们认为,不应该以『精神病患』看待这些人。」这次修改是学界首次将恋童定义为一种「性取向」,但引发民众抗议,被认为是「恋童行为合法化」的前奏。在社会压力下,美国精神病协会于2013年11月发表声明,称「性取向」一说是一个「错误」,并将性取向改成了「性兴趣」(Sexual Interest)。最新研究成果认为,恋童者的大脑中的「白质」异于常人:简单的说,灰质构成大脑,白质在灰质之间传输信号。正常人在看到儿童时会产生保护欲、而恋童者则是产生性欲。这些科学研究的发现,都指向一个越来越被学界接受的结论,即恋童是一种天生的性取向。
根据Wiki的这段资料,恋童者并不能选择自己的身份,他们天生就是如此(大脑中的「白质」异于常人,并且今天的医学还不能改变「白质」),他们是一群天生无法选择的人。
一提到恋童,就和同性恋、人兽恋、乱伦、恋尸等类比也是不符合逻辑的,典型的滑坡谬误。
需要注意的是:人兽恋,如果是一个男人和一头母猪,那也是异性恋。恋童癖,如果是一个老男人和一个幼女,那也是异性恋。乱伦,如果是妈和儿子,那也是异性恋。人尸,如果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尸,那也是异性恋。
事实上,无论上是恋童、同性恋、乱伦还是人尸、人兽,他们之间的联系都是模糊不清的。
高票答案有句话说得好:现代法律约束的对象是行为,而非本质化的个体。我们的社会和法律的进步,也应该是朝着这个方向走。
因为性倾向和性行为是有区隔的。就这么说吧,一个人恋童,但是他一辈子可能只与他的丈夫或者妻子发生过性行为,比如大多数的恋童者;一个人是普通异性恋,但是他也会与少年儿童发生性行为,比如很多古代的富贵人家;一个人是同性恋,但是他一辈子可能只与他的丈夫或者妻子发生过性行为,比如那些隐瞒性取向结婚的同志;一个人是双性恋,但是他选择了独身,从来没有与人发生过关系。
有的人是异性恋者,但是他也会与同性发生性行为,这并不代表他就是同性恋了,比如古代的中国和西方,看过红楼梦等古代小说的就知道,还有古代西方,与同性发生关系的,大多数都是异性恋男子,比如现在很多监狱里的人压抑久了会找同性释放,然而他们还是异性恋;有的人是同性恋,但是他可能一生只与女性发生过性行为,参考我国同志群体和同妻的现状;有的人是恋童者,但是他没有办法也和异性结婚了,一辈子过着普通人的生活,这样的人我还见过很多。
我就接触过很多人(大多是网友)同时拥有好几种属性的或者只是单独拥有一种属性的。有的人既喜欢正太,又喜欢萝莉;有的人只喜欢正太,不喜欢萝莉;有的人既喜欢成年的同性,也喜欢未成年的正太;有的人既喜欢年纪偏小的,也喜欢年纪偏大的少年;有的人既是纯爱,又渴望与男孩发生关系;有的人只是纯爱;还有的人对正太萝莉只有单纯的性欲……
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属性是非常模糊的。就像一个人的性取向可能很多种一样,你可能是异性恋、也可能是同性恋、双性恋、无性恋……有的人可能只有一种,有的人可能会同时具有好几种属性。
看一个人的外表根本判断不了这个人的内心。怎么界定你到底是不是恋童?哪些人是哪些人不是?道德层面、法律层面、医学层面、心理层面各有不同的定义,而且还是含混不清的。根本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看了一部这方面的电影、小说就是了?你说自己是就是了?你对一个12岁的正太或者萝莉产生了好感就是了?还是你看过一部相关动漫、访问过这方面的网站就是了?鉴别恋童者,根本就没有专业的测量渠道。而这方面的研究,至今都还没有突破。
在一般的人的认知里,一提到恋童就会联想到猥琐中年大叔脑满肥肠的样子。在Wiki的介绍里,则是成人与少年儿童。然而实际上,在这个圈子里有许多年纪小的也是恋童。比如一个12岁的男孩和一个17岁的男孩相爱,一个10岁的男孩和一个12岁的男孩相爱,甚至有存在性关系。那么这属于恋童吗?还是BL?法律上又是怎么判定?他们一方需要被谴责还是双方都有责任?
1999年日本出台《儿童卖春、儿童色情画禁止法》(児童买春?児童ポルノ禁止法),禁止儿童性交易及儿童色情制品。在日本国会立法禁止儿童色情前,还存在专门制作男童色情影片的堂山公司。而这个堂山公司拍摄的影片主要是以两个12到14岁的男孩为主角。两个14岁不到的男孩的性行为又是否属于恋童行为?而据我所知这家公司制作的影片的主要的受众却是成年恋童者。在我看来,这种不涉及成人但是又面向成年恋童者的影片无疑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
儿童的年龄范围又是什么?是18岁以下?14岁以下?还是12岁以下?
儿童这个概念在从前是没有的,到了近代才开始被构建。
古人的一生很短暂,因为医疗、战乱、贫困等原因,平均寿命只有三四十岁。一生匆匆而过。
在古代,过了20岁还不结婚就是老姑娘了。
清朝的几个皇帝都是13岁就当了爸爸。
古代还有很多人是异性恋,但是家里养了一堆娈童,这些人只是为了追求社会的风尚。
今天在中国的农村,还普遍早婚。有的地方还有很多人十五六岁就结婚生子。自己还是个小孩子,就要养小孩子。
现在还能看到13岁少年强奸18岁少女的新闻。
按照现在某些人的理解,古人大多数都是犯罪,都是恋童,都是坏蛋。
性侵犯又该怎么定义?什么样的程度属于危害?
中华民国刑法第10条第5款是这样定义「性侵入行为」的:「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这个法律存有漏洞,可以让真正犯罪的恋童者有空子可以钻。比如有的人认为帮助儿童手淫,也是一种性侵犯。
恋童由来已久,其实是深深根植在人类基因里的。
我国历史悠久,关于这方面最早的记载是黄帝的诗歌:娈童娇丽质,践董复超瑕。羽帐晨香满,珠帘夕漏赊;翠被含鸳色,雕床镂象牙。妙年同小史,姝貌比朝霞;……
至于那些说恋童者就是性变态,就是全部要化学阉割的,我随便给几个恋童的人物好了。前秦皇帝苻坚、张岱、白居易、纪晓岚、达芬奇、卓别林、孙文。没错,他们都是恋童者。
清代淫狎娈童的风气最盛,没有禁忌,几乎是公开的行为。郑板桥的小童王凤性敏貌美、深得郑板桥喜爱,优伶王稼长得「妖艳绝世,举国趋之若狂」。《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有书生嬖一娈童,相爱如夫妇。
《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上说:凡女子淫佚,发乎情欲之自然,娈童则本无是心,皆幼而受给,或势劫利饵耳。」接着纪晓岚便举了一个例证:「相传某巨室喜押狡童,而患其或愧拒,乃多买瑞丽小儿,未过十岁者,与诸童戏,时使执烛侍侧,种种淫状,久而见惯,视若当然,过三四年,稍长可御,皆顺流之舟矣……
张岱的墓志铭是:蜀人张岱,陶庵其号也。少为纨絝子弟,极爱繁华,好精舍,好美婢,好娈童,好鲜衣,好美食,好骏马,好华灯,好烟火,好梨园,好鼓吹,好古董,好花鸟,兼以茶淫橘虐,书蠹诗魔,劳碌半生,皆成梦幻。年至五十,国破家亡,避迹山居。所存者,破床碎几,折鼎病琴,与残书数帙,缺砚一方而已。布衣疏莨,常至断炊。回首二十年前,真如隔世。
达芬奇死的时候,有一百位穿着白衣的男童,手捧着蜡烛为他送行。
国父孙中山先生娶的几个老婆都是不到18岁的少女。
再来说说法律。很多人嘴里总是嚷嚷着「一律化学阉割」「一律死刑」,却没有多想一丝一毫。先不讨论法律,单单是怎么鉴别出哪些人属于恋童者哪些人不是都没有办法,随便就能扣帽子,沦为民粹的狂欢。
现代法律约束的对象是行为,而非本质化的个体。带有恋童心理倾向的人,应当与实际猥亵儿童的人分开看待,前者和正常人无异,后者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即使是后者,已经犯罪的人,也不能一律“化学阉割”,而要看具体的案情和轻重程度。我支持最重可判死刑和化学阉割,但不是一律。
如同曾经被民众们叫嚣的「人贩子一律死刑」风波,人们重复着口号,不断在朋友圈刷屏,只是一种情感的宣泄罢了,至于更多的东西,并没有思考过一秒钟。其实在法律上,对这些罪都是可以判死刑的,只是在严重的情况下。古今中外的法律,同一种罪尚有不同的判处,从来没过有×××一律××的粗暴划分。如果xxx什么都没做,是否要死刑?「一律」又是否太简单粗暴了?
「一律死刑」、「一律化学阉割」,这种话只是纯粹的情感发泄,不符合逻辑,不合格情理,不符合法律,古今中外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会这样做。
法学泰斗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而即使是同一罪,刑法也很少一刀切,比如都判5年或者全部死刑。
不同罪之间,也有轻重,要讲罪刑相适应。最根本的是,一律判死刑、化学阉割根本也不会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需求一直都在,只要这个需求没有消除,就会屡禁不止。就像为什么贩毒判得那么重还是屡禁不止,因为需求在。我们更应该注重的是法律的实施和完善,要做的应该是增加破案率。如果强奸幼女、猥亵男童案的破案率能提高哪怕百分之一,也比这些人一律判死刑要管用得多。
从来就没有外人关心过这群人,没有任何外人真正了解过他们,他们也不敢把自己的取向公开,没有相关的社会团体对他们进行心理开导,甚至相关的研究都还是一片空白。这群人就这样野蛮地活着。
外人对他们做的,只要粗暴打上一个难听的标签。然而恋童者们除了恋童这个标签外,和其他人是无异的。
你的同学,你的老师,你的同事,村口理发店的师傅,商场里卖衣服的服务员,捷运里与你擦肩而过的乘客,公车上开车的司机……看外表根本分辨不出一个人的性倾向。也许有的是gay,有的是les,有的是无性恋,有的恋童,有的恋老,你不得而知。
恋童的人和其他人除了性倾向之外没有任何区别,他们是和你一样有喜怒哀乐,有血有肉,需要上班上学,需要乘坐交通工具,需要吃饭睡觉洗澡的人。
贴标签其实是一种典型的人身攻击,让阅听人在还无法深入了解、思考之前,就率先被某人身上负面的标签所影响,使阅听人对其事有种「先入为主」的负面认知与不良的刻板印象。「只要你是恋童,就要下地狱。」于是一群人就这样愤怒地把他们推上了绞刑架,永世不得翻身。
恋童者这个群体早就被污名化了,不论是在西方还是世界。
当大量没有自主思维能力的人被某一报道或者情怀煽动,剩下的人会无可避免的被裹挟着,口号花样繁复,但其核心动力无外乎满足自身对站对位置的安全感,陷入剪去新猴子尾巴的狂热,对未知和改变的恐惧。
至于污名化的恶果。就是这样,这些人被粗暴的打上标签,会对自己的亚文化产生厌恶,认同主流社会价值观对自己的排斥,久而久之会导致许多问题。或许有的人会融入已经被大多数人包容甚至成为政治正确保护的LGBTQIA群体,把自己隐藏在这个群体里。
根据标签效应,人们一旦被贴上某种标签,就会成为标签所标定的人。之所以会出现标签效应,主要是因为标签具有定性导向的作用,无论是好是坏,它对一个人的个性意识的自我认同都有强烈的影响作用。给一个人贴标签的结果,往往是使其向标签所喻示的方向发展。
不论是对恋童的污名化,还是对犯罪分子公开个人信息,实际都是一种贴标签的行为。被打上了某某某的标签,那么你就会对自己进行心理暗示,朝着这个别人对自己定义的名词更加靠近。这是在潜移默化之中发生的,你甚至不会有丝毫察觉。
我就是一个恋童者(或者说正太控?),从小学开始。在网路上接触这些亚文化则是从国中一年级开始,我接触过同志的亚文化圈,也接触过恋童的亚文化圈。我还是个孩子的时候就恋童,喜欢正太,虽然一直没有人知道,只是埋在心里。现在网路比较发达,国中开始接触很多关于同性恋、恋童之类的网站和文学作品。不可否认我看过一些网站是与性有关的,每次看完以后内心其实也是有负罪感。并且我把我的取向更多地归结于天生而不是后天,哪怕我生活在一个隔绝的深山老林,我想我也会是这样的。
有很多朋友对恋童者有诸多疑问,在这里顺便从我的角度对他们最关注的两个问题进行解答。
一个是:恋童者为什么会喜欢正太萝莉?这不是畸形的审美吗?
答: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就像榴槤有的人觉得好吃,有的人觉得不好吃,臭豆腐有的人觉得臭,有的人觉得香一样。人与人之间是不一样的。他们喜欢正太萝莉年轻光洁的身躯、可爱的面庞和好听的嗓音,就像直男喜欢美女一样。成年直男喜欢美女,可是恋童的人不喜欢啊,在他们眼里,甚至成年男女相爱是奇怪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恋童癖的人只喜欢小孩子但是又没法和小孩子在一起,那岂不是只能一直单身?那就一辈子不组建家庭?正常的生理需要都怎么解决?
答:前面已经说过他们除了恋童的心理倾向之外和正常人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他们一般对外隐瞒自己恋童的倾向,或者只在网路上向网友暴露自己的恋童倾向,并且多是匿名。迫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年纪大了,也还是不得不与异性结婚,过着和普通人别无二致的生活。就相当于结婚的同志一样,当然这就产生了同妻之类的概念,这无疑是对女性的一种伤害,这里不作过多讨论。至于这些人恋童方面的需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情况,有的人会默默隐瞒一辈子,有的要么就真的选择独身主义孤独一生。正常的生理需要怎么解决?没有办法解决,只能忍着,然後继续生活。上学上班吃饭睡觉,和正常人没有区别。就像一个人如果是无性恋,他不结婚也不会死掉一样。
不管在哪里,这个词都早就被污名化,并且你和某些人没有什么好说的。当然,这个问题现在看来还太超前,指望科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在未来会有所突破吧。
在北欧某个国家,甚至有专门支持恋童的政党执政,修改法律把儿童性侵犯的年龄降低到了十二岁,与一个十二岁以上的少年发生性行为,如果是强迫算强奸,如果两情相悦并不违反法律。在日本,关于正太萝莉的色情漫画是合法的。因为二次元不涉及真人,不会有危害。
在未来,人类甚至可以通过虚拟现实技术(VR),解决这个难题。
虚拟现实技术(VR)
某部分人(圣母?),总是持有这样观点:“小偷的行为是理智控制不住的。”投射出一种“你恋童,你就一定控制不住自己,你就一定要犯罪,你一定要性侵儿童,你一定就是社会人渣,就是败类”的混帐逻辑。?
恋童是天生的,是这类人天生就带着的属性,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大脑,让自己不去喜欢他们喜欢的人,天生对帅气的正太或者可爱的萝莉产生喜爱,就像一朵花天生是花,无法变成草,就像是蚂蚁天生是蚂蚁,无法变成蜻蜓一样,这是天然无法改变的属性。
别人心里怎么想,他人当然是很难弄清楚的。有的人口是心非,有的人善于表演,如果我们认为他们是道德高尚的人,就原谅了他们做得不对的事情,其后果就是有无数的贪官污吏伪装成道德高尚的人来博取人民的支持,并进而利用这种支持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我们采取什么样的评价方法应该取决于是否有益于社会。一个人道德高尚,却不做有益于人们的事情,对社会是无益的。一个人道德低下,却惩恶扬善、乐善好施,对社会同样有益。一个伪君子,如果做了一辈子的好事,从没有做过坏事,当盖棺论定时,他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高尚的人,如果总是损人利己,很少助人为乐,当他去世时,他就是一个伪君子。论迹不论心。
恋童不像小偷,不像强盗,他们是自愿去做的,而恋童者,他们有的是小时候受到过猥亵,要么真的就是天生如此,这方面科学界也没有定论。他们是被选择,只能承担并非自愿的性取向。这些人是天生的弃子,是像20年前的同性恋,被社会大众所不能接受,但同性恋是两个成熟人类的选择,不应该被任何人评判,但如果恋童者实施猥亵,这种感情是不对等的。
正太会长大,一生最美好的时光甚至只有短短几年。尔当思惟此童殁后,其身渐至僵冷,渐至洪胀,渐至臭秽,渐至腐溃,渐至尸虫蠕动,渐至脏腑碎裂。血肉狼藉,作种种色,其面目渐至变貌,渐至变色,渐至变相如罗刹,则恐怖之念生矣;再思惟此童如在,日长一日,渐至壮伟,无复媚态,渐至癕癕有须,渐至修髯如戟,渐至面苍黧,渐至发斑白,渐至两鬓如雪,渐至头童齿豁,渐至伛偻劳嗽,涕泪涎沫,秽不可近,则厌弃之念生矣;再思惟此童先死,故我念彼,倘我先死,彼貌姣好,定有人诱,利饵势胁,彼未必守贞如寡女,一旦引去荐彼枕席,我在生时,对我种种淫语,种种淫态,俱回向是人,恣其娱乐。从前种种昵爱,如浮云散灭,都无余滓,则愤恚之念生矣;再思惟此童如在,或恃宠跋扈,使我不堪,偶相触忤,反面诟谇,或我财不赡,不餍所求,顿生异心,形色索漠,或彼见富贵,弃我他往,与我相遇,如陌路人,则怨恨之念生矣。以是诸念起伏,生灭于心中,则心无余闲。心无余闲,则一切爱根欲根无处容著,一切魔障不祛自退矣。生于所教,数日或见或不见,又数日竟灭。至病起往访,则寺中无是二僧。或曰古佛现化,或曰十方常住,来往如云,萍水偶逢,已飞锡他往云。
(《阅微草堂笔记》)
这些人,和别人不一样,他们心爱的人会迅速长大,他们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甚至只有短短几年。他们天生就被剥夺了爱与被爱的权利,而且大多数人还在痛苦和压抑之中,然后大家还要把他们一棒子打死,只要是恋童者就一定是社会败类。这种迫害,我在同性恋身上看过,我在les身上看过,我在性冷淡身上看过,现在,这群高高在上,被大众所支持的人,终于要痛打落水狗了,用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去让一群人没法生存。
恋童不是恐怖分子,在不付诸实际行动的前提下,他们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他们甚至压抑自己的天性,一辈子无处述说。
他们怎么就没有人权了?现在的民粹狂欢不是污名化吗?
发生实害或产生足够明确的实害危险之前,我支持恋童者(心理)拥有正当的不能被剥夺的公民权利。
我最喜欢的同志题材电影是《暹罗之恋》,而最喜欢的恋童题材电影是《军官与男孩》。应该不少人看过《军官与男孩》,貌似豆瓣上评分也很不错。电影里的情感,不是纯粹恋童,只是一种爱。这种无关年龄,性别,人与人赤裸原始的爱,是可以被原谅的。恋童只是喜欢青涩,未发育完全的孩子。而电影里的爱,无关年龄,只是喜欢那个人的灵魂。对方还小,那就等你长大。不会做错事。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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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原答案的时候心情有点不好,所以说话很冲。
恋童癖的研究内容非常复杂,不同视角、方法和理论构架下的结果也存在冲突。但是在所有理解恋童癖的方式里,污名化确实是最肤浅的一种现象。因此,就以现象的眼光去看待污名化,而非把它当做理所当然的设定,否则最终只能沦为一场witch hunt。现代法律约束的对象是行为,而非本质化的个体,请将这个进步贯彻始终。
刚刚有个该问题的回答被推送到我的时间线里,我觉得很有启发(西方对恋童的污名化是否矫枉过正? - 匿名用户的回答
),这里截取了那一段:当然,我绝对不是提倡强奸儿童合法,在现在的法律和社会情节下,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我要说现在,因为朱丽叶的乳母,在14岁已经是两个孩子的妈了啊。当然现在医学常识和人口年龄都提高了,人们追求女性的年龄的确要提高。但我只想说明,恋童癖这种事情,也是根植于人类基因中的,跟同性恋一样。
我没有读过关于恋童癖的生理乃至基因相关性的文章,从我的专业角度出发和个人观点上,我很质疑“恋童癖”这个概念被进一步概念化的方向。首先恋童癖的“癖好”应该怎样被准确定义?对于“恋童”当中的“童”,儿童与成人的界限在哪里(先抛开法律界定)?第二性征?身高体格?还是特定穿着、打扮和举止(及其所暗示的身份信息)?
这个回答的启发在于,提到现代社会对童婚的态度与“恋童癖”这个概念的诞生之间不得不深究的关系。虽然我对其它的观点持保留态度,但必须承认的是,按照现在的童婚标准,绝大多数的近代前婚姻都是“恋童”的(现在也还存在)。这就必须去追究,“童”到成人的界限、乃至“童年(childhood)”被建构的始末。Neil Postman有一本著作叫《Disappearance of Childhood》,以探究当代社会飞速丰富起来的“童年”之前因后果。他提到童年的出现与信息媒介的大转变有关系,最终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等成为了儿童与成人的界限。纸媒成为前现代社会促成儿童成为“儿童”的肇因,而现在网络媒体将持续解构“童年”。此处不赘述。换言之,在没有“儿童”的时期,恋童是怎么存在的呢?个人观点是,或许与以生育为核心的的性霸权相关。如果这点成立,那么恋童癖遭到的异化其实与同性恋无异。
然而,把同性恋作为性少数社群拿来与恋童癖相比,本身是一件有问题的事。在谈到同性恋,乃至更宽泛的LGBTQA群体时,不能忽略长期以来的政治身份建构,政治性的力量与话语是LGBTQA能以更丰富的面貌呈现于世人的关键,与此同时,恋童癖的政治身份建构面临先天不足的问题,即已被该群体分化和细碎化。很多人并不认同自己为恋童癖,一方面是恋童癖身份的尴尬,另一方面是对LGBTQA群体的吸引。某种意义上,queer theory或许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身份视角。对本质论的挑战、包括对性行为的强调与性身份的进一步质疑,或许会促使恋童癖这个分类进一步弱化。
另一个有趣的观点是,为何人们认定成年人与儿童的性接触必然伴随着权力的压制和伤害的产生。 @女木水
分享了一个视角;同时,也有人质疑,如果接触全程都是愉悦的、充分的、自然的,伤害从何而来呢?因此也诞生了一种假设,如果性接触非常理想,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是“性污名化”的大环境,或者说对成人世界“儿童性接触”本身的恐惧、厌恶和排斥,造成了儿童陷入惶恐和不安全。其实对儿童性行为的研究,在大概十多年前也面临着“儿童性行为必然面临性虐待”的大帽子,即便是现在,儿童性行为的测量依然是非常困难的,其间成人、儿童观念的二元化有很大的原因。前几周上课读过的一篇儿童性行为的报告,基于家长的记录和描述,把接触父亲的阴茎与母亲的乳房,都纳入了儿童性接触的范畴。而儿童的行为本身是出于性吗?这几乎很难断定。
因为专业限制,我对DSM上对恋童癖的分类与描述不太理解。抛砖引玉,希望有专业人士解惑【或者我可以试试把我的室友拉上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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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义愤填膺的答主,并没有花一分钟去搞清楚“性癖”、“性行为”和“性犯罪”之间的关系和差别。
你们举出的那些例子,叫做“性犯罪者”,顶多是“有恋童癖的性犯罪者”,ta们被登记注册,是因为“犯罪行为”,而非“性癖”。斯坦福强奸案Brock Turner一生都被登记为性犯罪者,跟他强奸的是谁没有关系,而是因为强奸行为。
换句话说,被记录性侵儿童的犯罪者可能根本不是恋童癖(不论是自我身份认定,还是心理诊断)。被记录的是ta有过“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行为”,这个范围可以有多广?你们高中的时候有没有见过男生之间的性霸凌场面?
当然,也曾有过因为性癖/性取向而获罪的时代。图灵怎么死的还记得么?英国政府前两年刚道歉,现在看来其实并没有进步多少。
首先,恋童癖是一种性癖。
有恋童癖的人,不一定会直接实施狭义上的“对儿童的性行为”,我这里专提的狭义,就是暂且排除所有的替代行为。异性恋的性癖为异性,但并不一定要产生有异性介入的性行为。不然那些靠自己满足自己而生活得悠然自在的人,都是鬼么?
我真是小看了大众对intercourse之于性与性关系重要性的执念。难怪官媒还认为单身就是罪呢,没有intercourse-based性生活就心理有问题。官媒这个锅不算空穴来风,有些观念还真是一脉相承。
更别说对恋童癖的研究,有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如何为恋童癖提供合适的替代性体验。在不牵涉真实的儿童个体的情形下,获得性愉悦。要说“伤害别人的行为没有借口”,好啊,这些努力都是旨在去除伤害。如果这样你就是非执着于“恋童癖是罪恶”,那么也就别为自己心甘情愿去污名化某个对象而找借口了。
真的,不新鲜。同性恋被污名化过,异性恋也被污名化过。不然你以为“罗密欧与朱丽叶”当年为什么有现象级的意义?因为惊世骇俗啊,不容于世啊。今天倒成了浪漫异性恋的丰碑。
其次,如果你觉得恋童癖必然会造成儿童性侵害,那么每个异性恋也都有可能是强奸犯。如果把传统的性权力分配考虑进来,那么每个男人都是行走的潜在强奸犯。
性侵的本质不是性欲,性侵的本质不是性欲,性侵的本质不是性欲。
可能说三遍都没人听。
为了儿童的福利,要做的是平衡儿童与成年人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光是个体与个体之间,而是在整个社会环境里。否则幸存过“恋童癖恶棍”的儿童,还不是一样能被关爱至深的家长送去电击?
对了,为了你自己的福祉,不要轻易用“XXX不配有人权”这句话来当做信手拈来的武器。有一天你发现XXX也包括你的时候,其实连反抗余地都没有。
这个更新非常重要。2016年10月15日。
昨天与师兄讨论了这个话题,师兄说梅根法应是被证明无效的。
我就查了一下,发现了2006年的这篇文献https://www.ncjrs.gov/pdffiles1/nij/grants/225370.pdf
对纽泽西州的梅根法的evaluation。
1)梅根法对性犯罪发生率的影响
2)梅根法对再犯、到(因性犯罪或非性犯罪)被再次逮捕的时间的影响
3)梅根法的实施费用和每年的支出
结论points写在最开头。
·对community居住权无影响(也就是说TA们依旧想住哪就住哪)
·对性犯罪再犯无影响
·对初犯和再犯的Type无影响
·对性犯罪受害者的数量无影响
………
(手机党不好翻大家自己看。)
总之就是:梅根法没啥用还费钱。
清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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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加害者实名公开制度在加害者临床上本就是个争议非常大的制度。
一个以儿童为对象的性犯罪者,可能制造100个,200个,甚至500个受害儿童。实名公开是为了得到大众监督,其目的是防止再犯。
但是,根据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个人被有意义的他人——如教师,亲戚,警察等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他就逐渐自我修正,而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百度)。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若是被打上“犯罪者”的标签,他就会慢慢变成一个犯罪者。
性犯罪加害者实名登记公开制度就是这样一个“标签化”的行为。
一个人能不能会不会脱离犯罪,与很多因素相关,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犯罪者本人与周围人、与社会建立良好的关系有助于TA脱离犯罪,反之脱离社会、孤立化则有害于脱离犯罪。实名登记并公开个人信息助长了犯罪者的孤立化,加大了他们回归社会的难度。不脱离犯罪=再犯,就意味着会出现新的受害者。
所以,且不说犯罪者本身的人权问题,这种实名公开制度对降低再犯率到底起的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现在还在争论中。(还有其他防止再犯的理论反对实名公开制度,这里不再多举了。)
如果真的起的是积极作用,我觉得这制度就是可以存在的、合理的。
反之,则是不合理的。
如果有更好的方法防止再犯,那就采用更好的方法。
至于是不是矫枉过正,那要以什么做标准?
这制度默认一个人是性犯罪者TA的一生都是性犯罪者,也就是否认了一个人的矫治可能性,所以我们做加害者临床的,反对派比较多。
目的同样是不再犯,我们认为除了用这种“隔绝”“监视”之外还有更好的方法。这个跟“矫枉过正与否”是两回事。
另外,“恋童癖”确实是个不明晰的概念。有道德标准、文化标准、法律标准、医学标准在里面,十分的混乱。
临床上,我们一般不会说这个人是“恋童癖”,而是会说这个人是“以未成年人(或者XX岁以下)为对象实施性犯罪的人”。
在明知这种争议的前提下,大阪府在2012年出台了『大阪府子どもを性犯罪から守る条例』(《大阪府保护儿童免于性犯罪的条例》)。
规定:
1.这里的儿童指18岁以下。
2.性犯罪指的是刑法规定的猥亵/强奸罪,和偷窃罪部分(现在虽然把内衣贼认知为性犯罪但是在处理上大多还是按偷窃罪处),以及儿童Porn对儿童的性榨取等。
3.第12条规定: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刑满日期起至今未超过5年的、居住在大阪府的性犯罪者,有义务如实向知事申告并登记如下内容:姓名—地址—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罪名—刑满日期。信息变动需要在14日以内申告;搬出大阪府也需要申告。
4.第13条规定:经访问等确认信息属实之后,对登记者实施回归社会支援。但是,在实施支援时需注意不要让邻居和其他人知道。
5.第15条规定:慎重管理个人信息。
大阪这制度有3个优点:
一是强调了对儿童性犯罪者的risk管理;二是规定了对登陆者的社会支援(心理治疗);三是规定了登记者信息不公开。
这制度虽然依旧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搬出大阪府就不管了),但是我还是赞成这种登记与治疗一体的形式的。
单从「公开」看的话,大家觉得“恋童癖”实名公开制度是「污名化」是「侵犯人权」,是“西方恋童癖公布名单毫无隐私”。但整个制度本身不见得仅仅只有「公开」,需要更加全面的评价。
PS.特别特别特别赞成楼上@陈飞
答案里说的:“我觉得中国人还没到需要思考这种问题的时候。”这句话太对了。(*_*)
------10月12号更新------
日报里这文章评论骂声一片。又收到通知此文被收录到“发现”了,估计骂声会更多。我不认为所有人都能赞同一个观点,但是有些人是真的文章没看懂就愤怒了,我甚至不理解这种愤怒到底从何而来。
这文章的结论是:
提问中说的“矫枉过正”与否的标准不明确。
我对这政策的判断标准是:这个政策是否真的起到了预防和防止再犯的作用。
目前效果如何的问题还在争议中。我对这个这个政策的态度是:如果有研究证明这政策对防止性犯罪再犯确实有效,我就赞成;反之,我则反对。
1)关于“中国还不到谈论这个问题的时候”
国际上对儿童虐待的定义更加宽泛,不仅仅限定于家庭内部。儿童虐待包括心理上的身体上的虐待,漠视放任不养育(neglect)和性虐待。保护儿童,不仅仅要保护儿童免于性暴力,还要保护儿童免于家庭虐待,保护儿童免于校园暴力,等等。
西方有“矫枉”,所以大家才能评价是否“过正”。
中国现在连“矫枉”几乎都没有,要怎么讨论“过正”?
2)关于我是白莲花、圣母婊,我原谅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人。
大家混淆了“恋童癖”的概念和“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人”的概念。
我建议大家再看看对儿童施行性犯罪的人在想什么? - 心理学
这个问题下我的回答。
看到这篇,大家应该能理解,我根本没有“原谅”“姑息”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人。
对儿童的性虐待的加害者,就是“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人”(注意,不等于恋童癖)。性虐待加害者的80%都是儿童认识的人。根据David Finkelhor等人在1990年的调查,加害者为监护人的比率是6~16%,加害者为亲属的有25%。加害者为陌生人的仅为5~15%。
我在其中提到了“小儿性爱”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恋童癖”。我的基本stance是,因对儿童实施性犯罪而进入司法系统的这群人里,可能的确有可以被诊断为有这种性癖的人,但基本上他们对儿童下手的真正原因是小孩比较容易下手、容易控制,而非是大家所认为的单纯出于性欲。性犯罪如果是出于「性欲」「性癖」,可能是真的无法治疗。但不是。性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人际关系上的控制、支配,性行为是一种手段。
-A男想追B女,问C男要怎办。
-C男就说:教你个损招,不行就推倒。
是不是很熟悉?
“不行就推倒”=强奸。这是性犯罪。
肯定性犯罪者的矫治可能性就等同于姑息原谅性犯罪者?这个逻辑本身就很有问题。
我认为除了直接和间接的受害者们本人,没有谁能代替TA去“原谅”,也没有谁能代替TA去“愤怒”。
网上的这种愤怒,到底算什么?
算什么??
说我是“白莲花”“圣母婊”的你们,意识到这是标签化、污名化吗?
我没有原谅同情性犯罪者,只是理性的、试图从科学角度来分析问题而已。
你们真的很残暴。
哪怕有人真的同情,难道“同情”这种情绪是不该存在的吗?难道要“同情”某人还需要你们批准限制吗?
这种否定另一个人的感受的行为,跟性犯罪、跟暴力原也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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