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表达与民众反抗——以抗战前江苏省民众与乡镇保甲长的冲突为例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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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抗战前江苏省保甲制度推行过程中,因乡镇保甲长滥用权力,侵害民众的生存利益,引发了民众与乡镇保甲长之间不同程度的冲突。在反抗乡镇保甲长不法行为的过程中,民众通过国家政权、士绅网络以及乡村伦理来向政治权力系统表达其利益诉求,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乡村权力恢复平衡态势。从根本上来看,国家与乡村关系的近代转型及其引发的张力,正是民众与保甲长不断冲突的深层根源。同时,民众反抗又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权力扩张的限度与方式。在与乡村社会不断调适的过程中,国家权力呈现出波浪式扩张的图景。

  【关键词】权力;表达;民众反抗;抗战前;江苏省

  20世纪早期的中国兴起了“国家政权建设”。国家为了与广大乡民建立更为直接的关系,行政权力开始向乡村渗透,乡村社会经历着“全国性制度取代非正式地方实践的过程”。1该过程中引发了国家政权与基层权威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了“以绅士为中心的地方社会结构的解体”。2关于乡村权力变动中乡村精英的角色,学者们进行了诸多讨论。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从双轨政治的角度分析了士绅与保长的关系。他认为,保甲制度的推行破坏了原有社区的单位,堵住了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导致了基层行政的僵化3。胡庆钧从政权与绅权平衡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保长的尴尬地位,认为保长虽然还要受到士绅的节制,但其主要已沦为政权压迫和剥削人民的工具4。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此进行了更为广泛的讨论。如杜赞奇从权力的文化网络视角考察了20世纪上半叶华北乡村权力结构的变动:那些“保护型经纪”精英(代表社区利益的、保护村庄免受国家侵犯的精英)逐渐被“赢利型经纪”人物(视乡民为榨取利润的对象的精英)所取代,进而导致了乡村政治日趋恶化,国家政权陷入内卷化5。王奇生从政权下乡的角度考察了乡镇保甲长进退两难的境地,指出乡村社会陷入了国家政权与基层经纪人双重榨取下的动荡深渊6。黄宗智从国家、士绅和村庄的三角关系角度来理解士绅的作用,认为理解华北抑或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乡村社会必须基于“士绅社会—地主和中央集权的结合”7。萧凤霞运用“细胞化社区”概念分析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改造。她指出,传统中国村落远离行政中心,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国家政权利用地方精英网络控制基层社会,但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农村社会完成了从相对独立到行政“细胞化”的转变,造成了“社区国家化”。戴慕珍通过对集体化时期粮食征购的分析,认为地方干部与农民之间存在着“庇护—依附”的关系8。

  上述关于20世纪以来乡村精英的多重角色的分析对于理解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无疑具有相当的诠释力,它对于我们理解中国近代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如果将关注目光仅仅放在处于权力金字塔尖的地方精英,就会遮蔽很多复杂面相。因为“不考虑多数人,就不可能确定少数人。着重研究少数人取得多数东西的可能性并不表示多数人从政治变化中得不到好处。”9事实上,民众绝非国家政权和地方精英可以任意摆布的小卒,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非正式约束,致使“村庄中居于统治与支配地位的村庄领袖,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他们有着种种无奈与被迫的行为”。10抗战前江苏省是国民党统治核心地区,该省保甲制度为推行最为有效的省份之一。11档案、《江苏省政府公报》、《申报》以及相关回忆录等资料中都留下了大量关于保甲制度的文字。尽管这些不同立场的材料叙述方式和重点有所不同,甚至有所偏差,但我们仍可以从不同资料中寻找其“交集”,以便讨论趋于客观。为此,本文以有关抗战前江苏省民众与乡镇保甲长的冲突事件为分析对象,从一个微观视角透视国家与乡村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基层行政权力的滥用:抗战前江苏省民众与乡镇保甲长冲突的缘起

  为了应对镇压中共乡村革命和乡村社会危机,1932年,国民党政权首先在鄂豫皖等国共斗争最为激烈的地区推行保甲制度,随后扩展至江浙湘等13个省份。1933年,江苏省通令有中共频繁活动的地区举办保甲,认为“查厉行保甲,为肃清赤匪之根本办法之一,其业经遵章办理保卫团各县,应即督饬认真施行。”1 1934年2月,在参酌鄂豫皖“剿匪”司令部各县编组保甲户口条例的基础上,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各县清查户口编组保甲规程》,作为推行保甲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同年6月,该省保甲制度首先在江北举办,随后扩展至江都和江南地区。江苏省保甲经历了筹备、编查、训练和运用四个阶段。1935年12月,江苏省保甲编组基本完成。抗战前,江苏省完成了乡镇长和保长训练,约54%的甲长接受了训练2。保甲推行完成后,江苏省运用保甲推行各项政令,自保甲编查到运用的整个过程中,民众与保甲长之间的事件频繁发生。冲突的表现形式既有日常纠纷,也有控诉、请愿、示威、烧毁工棚、分粮以及暴动等;冲突规模少则两三人,多达数千人;从冲突过程来看,冲突一方可能会诉诸法律或暴力惩罚,甚至矛盾升级到民众捣毁区公所、县政府等严重事件3。大致来看,这些冲突无不与乡镇保甲长侵害民众利益有关,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乡镇保甲长曲解保甲法令,致使乡民受罚。《江苏省各县清查户口编组保甲规程》规定了保甲长与民众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该《规程》指出:“甲长由本甲内各户长公推一户长充任,保长由本保内公推一户长,充任甲长不得兼任保长,乡镇长由保长对于保长内公推一人兼任”。乡镇保甲长推选后,应当督率所管区域的居民从事保持地方安宁和推进自治等事项。遇有“须本保本甲共同协力时”,保甲长可以随时召集所属区域内的民众分配任务。这些事项既包括清查户口、编制门牌、召开保甲会议和执行保甲规约之类的保甲日常事务,还包括救灾、构筑工事和协助军警搜剿盗匪之类的特殊事务。对于民众而言,他们必须检举“纵逃犯或反动份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而所属甲长和联保之各户若知情不报,也会被处以4—30天的拘留。此外,民众若不服从保甲长分配的任务,会被处以4—40元的罚金4。尽管该规程列出了保甲处罚的范围,但如何算违反保甲规程,乡镇保甲长们拥有解释权和处罚权。武进县发生的两起保甲纠纷案件便可说明这一点。第一个案件发生在1934年,该县石桥镇镇长徐定真以村民徐礼堂撕毁了县政府保护转水河养鱼的布告为由,控告该村民违反了该镇保甲规约的条款之一“切实奉行政令,服从上级机关指挥,保护公共文告”,导致徐礼堂被县政府传讯,并被处以6元的罚金5。第二个案件发生在1937年,该县遥观镇长居耀炳根据甲长戚兰生的报告,得知临时户居民周三志由第二保第十二甲迁入第一保九甲后,镇长认定房主王文郁违反了保甲规程的条例,即“遇有情形可疑之人潜入者”应立即向甲长呈报,于是,镇长责令周三志搬出第一保第九甲,王文郁也被县政府处以10元的罚金6。

  第二,乡镇保甲长公报私仇,欺压乡民。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渗透改变了原有地方精英们的身份,他们的支持系统转向上级,而与地方社会的政治利益的联系迅速弱化。”7而且,国家为乡镇保甲长为代表的乡村精英们提供了强制性的力量,这使得一些乡镇保甲长常以国家名义来公报私仇,趁机打击与自己有矛盾的民众。1935年淮安县羊肠乡举办壮丁训练时,乡长杨林试图租借村民查步成和韩士宽的田地作为训练场,查、韩二人以田地不便践踏为由拒绝了杨的要求。适逢乡民请愿经过羊肠乡,查、韩二人出于好奇前去观看。这为杨林报复二人提供了机会,杨便控告二人“鸣锣聚众、阻止壮丁训练,”致使二人被县政府处以40元罚金1。与受到经济处罚相比,有时民众可能面临乡镇保甲长的暴力威胁,甚至可能会丢掉性命。例如在苏北导淮入海的征工过程中,一些乡保长得到富户贿赂之后,便不再向富户派工,却把本不该出工的穷人编入征工名册。更有的乡保长对生病不能出工的农民视而不见,只知一味殴打、强迫其出工2。又如苏北某县的区长和乡长的滥收捐款,一位农民出于义愤而向上级检举此事,区长和乡长等差点吃了官司。作为报复,区长和乡长随后派人特意抓了这名农民为壮丁。经过此事,这位农民哀叹道:“打死也不敢实说了”3。再据赣榆县一些老者的回忆,该县编查保甲时,农民必须熟记门牌内容和户主姓名,甚至省长、专员、县长、区长的姓名。如果不能记住门牌的内容,往往要被乡保长打骂。“同乡、保长不睦的人,每查一次门牌几乎都要挨揍一次,所以至今有些老年人,一提起查门牌的事,还骂不绝口。”在该县“清乡”期间,某村保长认为同村村民张某的小偷小摸行为有损自家利益,便勾结乡长的弟弟冒充乡长,共同检举张某为土匪,导致张某被保安队抓去枪决4。

  第三,乡镇保甲长贪污中饱,谋取私利。1935年,江苏省保甲组织编查完毕后,开始推行防治盗匪、禁烟禁毒、征工浚河筑路、缴纳钱粮、强迫识字教育等各项政令,一些乡镇保甲长乘机贪污中饱和敲诈乡民。时人曾评论道,保甲举办后,土匪活动减少了,但农民所得到的利益并不比损失的多,原因在于区长和乡保长互相勾结,可以敲诈农民5。在上述各项政策中,尤以征工浚河中乡保长的贪污中饱最为明显。征工浚河过程中,为了“广开财源”,一些保甲长便向本应免征“代金”的荒地所有者征收代金,实际上只用少量的雇工,却将繁重的任务压在民工身上。即使到了工地,乡保长也不忘克扣和中饱,例如他们将民工做土方应得工资克扣下来做生意,强行向民工配售口粮及其他生活用品,拾高价格,扣压斤两,从中盘剥。在区乡镇保甲长的层层克扣之下,工夫居住在潮湿又阴冷的工棚里,即使强壮的工夫卖尽力气的一天所得,也仅是两顿玉蜀黍稀饭6。1936年底导淮完工后,一些乡保长巧立“看堤”和“回头望”等名目,继续向农民摊派,民间因而怨声载道。当时,一些导淮的歌谣便可以说明这一点,如“导淮,导淮,当官的发财。区长盖楼房,乡长盖瓦房,保长腰儿幌”7。官方同样承认:“如某地最近之挑河,有乡镇长从中渔利,事先搜罗各保长名戳,假托办理某项公事。而各保之棚蓆费及土资,即可从中任意打折。而区乡镇长所执之收据,则都实足支出,以达到河工将缓而讼案累累”8。

  由上可见,乡镇保甲长的曲解法令、公报私仇以及贪污中饱,其矛头都指向了基层行政人员滥用权力。正如有的学者所言“:20世纪前期的乡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持续不断,最直接的导因是地方权势利益扩张影响到村民的基本生存条件”1。抗战前民众与保甲长的冲突日趋暴力化便是突出的反映。

  二、民众反抗乡镇保甲长的表达渠道:国家政权、地方精英和乡村伦理

  正如有学者所言,农民的政治行动必须结合生存伦理、镇压制度、暴力强度和意识形态治理等来进行综合考量2。尽管基层社会的政治结构呈现出官强民弱的特点,但并非意味着民众就可以任人摆布,关键取决于在特定事件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民众如何评估自己的价值、能量以及体味自身冤屈,“如果他们感到已经无法承受来自官的侵害,也会由忍让转为抗争,运用合法的渠道来讨一个说法,乃至迫使政府改变决定。”3抗战前江苏省乡镇保甲长与民众的紧张关系,引起了民众不同程度的反抗。那么,民众向政治权力系统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可以分为国家政权、地方精英和乡村伦理三种。

  (一)国家政权的介入与干预

  在抗战前江苏省民众与乡镇保甲长的冲突过程中,民众反抗的目标经常会由暴力殴打乡镇保甲长本人以及捣毁他们的住宅,进而波及至暴力冲击区公所和县政府,这似乎给人们一种印象:“农民愤怒的自发的取向使人领会到,中华民国的农民意识到政府的压迫甚于阶级剥削。”4不过,这种观点并未从政府、精英和民众的三角关系来考察民众的反抗斗争,容易遮蔽相关问题的复杂性。事实上,在与乡镇保甲长的冲突过程中,民众既会抗议上级政府对其悲惨处境的无动于衷,但又希望上级政府能够介入、并抑制乡镇保甲长的滥用职权,为其伸张正义。大致来看,民众诉诸国家政权的形式有控诉和群体暴力两种,兹分述于下。

  (1)控诉这是民众反抗基层行政人员以寻求上级政府的关注,从而维护和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就控诉主体来说,大致又可分为个人控诉与集体控诉。前者主要是民众反抗乡镇保甲长侵害其利益的行动,后者是民众反抗乡镇保甲长危害公共利益的行动,具体案例表明这些上诉一般会得到上级行政机关的支持。就个人诉讼而言,前述武进县徐礼堂、王文郁、淮安县查步成的三起保甲处罚案件,都可证明这一点。在徐礼堂案中,民政厅认为,撕毁政府张贴的布告仅属于违反地方订定的保甲规约范围,但并非属于保甲规程处罚范围,如此“比附援引”是毫无道理的。而且,该县政府仅听凭镇长一面之词,并传讯该保保长,处分显然属于轻率的。因此,民政厅要求县政府必须退还徐礼堂的罚金5。在王文郁案中,民政厅也推翻了武进县政府的处分,认为户口异动属于临时户户长周三志的责任,并非房主王文郁的责任。并且,临时户周三志从第二保迁入第一保,属于正式迁往,与保甲规程所列的条文“知有情形可疑之人潜入者”并不相符。镇长责令周搬出该甲已属处分过当,向王文郁处以10元罚金,显然属于处分失误,违背了法令的精神6。在查步成案中,民政厅的判决维护了查的诉求。民政厅指出,保甲规程关于居民分配工作不遵的处罚,仅限于保甲长分配保甲任务方面。而羊肠乡乡长向查、韩二人借用土地,不过是乡公所与诉愿人发生的私法关系,并不属于保甲工作惩处的范围。故县政府对二人的处分是错误的,理应向其退还罚金1。除了保甲处罚事件外,民众还通过上诉来反击乡镇保甲长的其他非法行为。1936年,当松江保长徐士英雇人挖掘当地两名乡民的祖墓时,诡称“因知该墓无主,拟议砖石修筑桥路”,遭到乡民们的控诉,导致保长徐被法院审讯2。

  就集体控诉而言,民众常用于反抗乡镇保甲长对村庄的敲诈,有两起案例便可说明这一点。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启东乡民控诉乡长阳汉奎的勒诈。事情起因于1930年,时值盗匪骚扰,第一区乡民组织起自卫团,捕杀了几名匪首。5年后,乡长阳汉奎串通了被处死匪首的家属,控告当年的自卫队员曾存在着吓诈的行为。乡民们得知此事后,群情激愤,联名控诉。最终,阳被地方政府逮捕法办3。第二起案例是乡民控诉甲长单仲权的勒诈。1936年3月,村民在呈文中声称,单平日行为极其恶劣,为乡人所不齿,村民敢怒不敢言。单窃据甲长职务之后,更是肆意敲诈。1935年底,单强行向村民摊派,要求村民每亩田地及每头耕牛须缴2角。单被公安分局拘留后,承认了敲诈自肥的劣行,因而被逮捕法办4。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民众通过上诉来反抗乡镇保甲长的不法行为,似乎给我们一种“上诉便可成功”的假象。考虑到民间社会长期盛行的无讼传统,普通民众识字有限,上诉又耗费精力等因素,再加上上述文字材料难免成为政府和报社留下的“成功”审判记录的“展示”,这使得民众通过上诉以达成利益诉求的机会相当有限。

  (2)群体暴力 正如巴林顿·摩尔所说:“民间流行的正义观念,会以新的方式引起争议,但自有其理性与现实的基础,越是偏离这一基础,便越需要诉诸欺骗与暴力。”5当乡镇保甲长的不法行为严重危害广大乡民的基本利益时,便是偏离了乡村社会的公正观念,促使民众诉诸群体暴力。不过,在反抗乡镇保甲长的非法行为时,民众更多扮演一种求情者的角色,他们希望上级政府类似传统社会的“父母官”或“青天”,能够为其倾听和解怨6。因此,他们竭力将乡镇保甲长与上级政府区分处理,以期赢得上级政府的支持。当上级政府不能倾听其诉求时,民众便会将不满的怒火发泄到该级政府头上,并进而诉求更上一级政府机关的介入和仲裁。在抗战前江苏省的租佃纠纷和征工浚河纠纷的民众反抗斗争都可说明这一点。1935年吴县一些地方水稻收成因为虫害而损失严重。1935年底至1936年初,受影响佃户请求政府能够减租和缓征。为此,民众先是请求乡镇公所请愿,希望乡长能够救济他们,并领导他们请愿。在和平请求遭到拒绝后,数千民众开始袭击乡镇公所以及乡镇保甲长的私人住宅。随后,县长作出反应,派保安队前往镇压抗议者,同时下令租栈减租,这结果导致佃户更为频繁地聚众示威,殴打政府官员、警察和兵丁7。1936年4月,县长给受灾最严重地区再行减让20%,暂缓催缴前3年租子,并表示将宽恕佃户以前的“越轨”行为,要求地主与佃户以谈判方式解决纠纷,风潮渐趋平息8。又如1936年灌云征工浚河纠纷中,为了反抗乡保长贪污和克扣河工工费,民众首先发动了数百名民工抗工,要求提高生活待遇,迫使乡长与县政府交涉,直至县政府让步。7月,灌云六区的民众结队向县政府请愿,抗议乡保长仗势欺农,县长并无意解决。随后,数千民众以“反贪污,反克扣”的口号发动了民工暴动计划,他们殴打了一名区长,吓跑了其他区乡长。最终迫使地方官吏承认有错误,并取消了粮食高价配售,并提高了土方单价,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乡保长的贪污中饱行为1。

  (二)士绅的调解与约束

  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国民党推行保甲制度后,国家向乡村渗透的压力加大,那些代表地方利益的精英退出了乡村政权,从而留下了权力真空,地痞流氓趁机把持乡村政权,滥用权力,导致民怨沸腾2。不过,就笔者查阅的资料来看,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公正士绅退出乡村政权,只是意味着他们影响乡村政治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意味着他们便退出了乡村政治舞台。事实上,即使士绅离村居住城市,也不会完全隔断与乡村的联系,因为他们在乡村拥有自己的土地,一些士绅常常回乡度假,兴办教育和实业,推动乡村社会变革3。因此,“(地方士绅)这种退出并不是简单离开政治舞台,而是在谋求更高职位、更大范围的权力空间。”4费孝通对江村的调查也可证明这一点,保甲制度推行后,为了避免与上级政府打交道,原来的村长陈先生辞去了职务后,便推荐了自己的学生周先生接任,但陈“仍是事实上的村长,并依旧负责社区的事务”5。

  以抗战前江苏省民众与保甲长的冲突而言,也不乏地方士绅活跃的身影,其表现如下。一方面,地方士绅担任了商会会长、教育局长、编查委员、区长等等较高的行政职务,并凭借自己的威望来监督乡镇保甲长,调解民事纠纷。抗战前曾担任涟水第五区区长的谢公让便是一个典型例子。谢出生于一个富商家庭,祖辈和父辈均苦读经史,深明大义。1930年,谢考上了上海大夏大学,毕业后担任了区长。在任区长期间,谢为人平和,正直廉洁,从不欺凌贫弱。遇到民事纠纷时,谢要么会亲自调处,要么会责成当地乡、保长就地解决,“当事双方,无不感激涕零”6。同样,曾担任镇江实验区区长的郭培师,是一个名望颇佳、很有抱负的名流。早年郭受到陶行知的晓庄师范以及黄炎培的中华职业教育社的影响,毅然放弃高薪和担任县长的机会,却选择担任了一名区长。在区长任上,郭正直清廉,平易近人,常形同商贩,走村串户,了解民间疾苦。办理保甲事务时,他注重用教育的方法推行保甲制度,不再提倡保甲规约和联保切结。他鼓励让乡保长和学校校长互相兼职。鼓励乡民若遇到麻烦,可以去找乡保长,乡保长有事可以去找民众,受到民众好评7。1935年,松江县一起乡民与乡保长冲突案例,更是清楚展现了士绅的调解作用。该年9月松江县征工抢修海塘工程,开工一星期后,乡民未见到工资,颇为焦急,便集体罢工,并向塘工局请愿。在此过程中,民众被乡保长言语激怒,他们将乡保长捆绑在电杆上。在士绅的调停下,乡民同意释放乡保长。随后,县府表示将监工员撤职,乡民们的愤怒才算平息8。

  另一方面,一些士绅还通过个人威望和国家法律来抑制乡保长的滥用职权行为,有力缓解了乡村社会的冲突。泗阳士绅胡修珍便是一个典型例子。胡修珍生于1895年,自幼在家中读四书五经。辛亥革命后,胡考取了江苏省法政大学法律系。大学毕业后,胡曾担任过宿迁县承审员,并随北伐军打到郑州,后因马受伤退隐乡里。1933年,在县长的动员下,胡担任了泗阳第三区区长。1936年苏北导淮期间,尽管别的地方乡保长贪污克扣成风,但胡到工地都是自己付费,“由于他带头不贪,乡保长就不敢乱动,因此,三区民工生活就比别的区好的多。”1有时,士绅还会通过法律来抑制乡镇保甲长的不法行为。1934年,六合县陈堡桥乡的一起庵房纠纷案件即为例证。师范毕业生徐润芝欲借用延寿庵办学,却遭到了乡长黄富年的阻挠,原因在于黄想独占这座庵房。为此,黄向县政府报称“徐润芝胆大妄为,未经批准擅自办学”。面对黄的挑衅,徐决定通过上诉来反击,他以确凿的证据向县政府揭发了黄搜括民财和欺压百姓的罪行,导致黄在为其母祝寿的当天被县政府惩戒2。当江苏省要求保甲长检举烟民时,无锡西水关保长项兰初,以私藏烟土等罪名屡次敲诈裴某(曾任无锡知县裴大天之孙)。1937年,裴的妻子不胜其扰,托人向省呈诉。在省政府派员介入下,无锡县派警察传讯了项,使其受到法办3。从这件事也能看出,如果不是裴的妻子借助这种士绅网络,通过自上而下的施压,裴的诉求未必能如愿以偿。

  (三)乡村伦理的约束

  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农民行为的最大约束力来自于道德。乡里发生纠纷时,乡民更多诉诸于礼俗传统而非法律4。在村庄内部有一套相对有效的规范和习惯,村庄领袖和村民都必须遵守这种机制,不遵从者往往会被边缘化。为此,“村中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并不急于将自己的优势用尽,而是注意平衡与村庄邻里的关系。”5那些违背乡村伦理的村庄领袖,往往会受到村民的谣言、流言蜚语、嘲笑甚至公开谴责等形式的非正式约束6。因此,无法脱离乡村社会的乡镇保甲长必须顾忌乡村伦理,否则,就有可能遭到民众的各种反抗。

  舆论作为乡村社会控制的手段之一,它约束着村庄权势人物的言行。“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赞成,他将到处受到尊敬和赞扬,因此不赞成就是一种强有力的抵制。”7在抗战前江苏省保甲推行过程中,不少农民因距离保甲长家较远,不愿逐日奔走而荒废生计,便不向保甲长报告户口异动情况,甚至觉得保甲长查询是多管闲事。一些民教工作者注意到保甲长的尴尬地位,当有人以保甲长身份向民众说话时,民众非但不听,反而用冷语讥讽8。一些民众曾嘲笑陪同政府官员抽查户籍的乡保长乃“出风头,拍马屁”,“查户口,乃贱役,本乡乡约地保之事,乡保长居然亲执其劳,未免太自贬身价了。”民众这些反应让乡保长“脸上总不免忸怩之色”9。可见,民众对保甲长权威的话语表达,显然是乡镇保甲长必须顾忌的重要力量。

  当乡镇保甲长严重危及乡村社会的公正观念时,他将会面临民众的集体反抗。“如果它(社会公正)遭到不合理的攻击,攻击者迟早会被发现,全村人都要惩罚他。”10其一,乡镇保甲长恃强凌弱酿成的民间冤屈会成为民众反抗的一个导火索。1935年,淮阴县第四区的甲长王尹萌与村民李某发生口角时,他开枪打死了李某的两名家人后逃逸。案发后,李某家人大为不平,便向县政府报案。县政府前往勘察时,乡民多为李家人呼冤。为了宣泄公愤,乡民自发地将王家的粮食、物器搬运售卖,供给李姓收殓死者1。类似事件也发生在江都县。1935年,该县第五区的甲长石德泉,检举村民章忠元有写恐吓诈财信情事,导致章被判处6个月徒刑,两家自此结下了仇怨。当章忠元刑满释放后,他的哥哥与甲长的父亲石大元发生口角。作为报复,这名甲长又诬告章的哥哥有偷窃嫌疑,导致章的哥哥也被解送到县政府。章母眼见两个儿子都遭到了甲长的控告,便于一天夜里在石家门前倒地气绝。章母娘家闻讯后,约集了百余名纺线妇女,前往石家理论,共同向甲长施压2。其二,乡镇保甲长为富而不仁的行为也会引发民众的集体抵制。1936年,海门光明乡乡长姚新以创办“善仓”积粮备荒为名,农民征收了20多石麦子。第二年,该乡发生春荒时,农民纷纷向姚新借粮,遭到了姚的拒绝和辱骂。于是,10余名乡民手持棍棒和扁担闯入姚宅,打开“善仓”分粮。其他乡民闻讯后,也手持器具,搬走了仓库里的粮食。姚看到农民的来势凶猛,只得顺从3。此外,乡保长干预民间习俗的行为也可能会引发集体暴力。1937年春节期间,昆山绿葭浦村村民准备开演神戏,遭到了该村保长吴彦贞的劝阻,乡民群起将吴打伤4。

  由上可见,国家政权、士绅网络以及地方伦理是乡村社会制约保甲长滥用权力的三种力量。正是这些约束力量的存在,基层权力失控态势被重新恢复平衡,国家与乡村的紧张对抗才得以缓解。

  三、国家与乡村关系的调适:民众与保甲长冲突事件的历史解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民众与乡镇保甲长的冲突及其解决过程,也恰是国家权力、地方精英、乡村伦理等各种力量介入与博弈的过程。更进一步讲,它正是国家与乡村关系近代不断调适的一种反映。为此,我们有必要从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宏观背景来分析乡村社会冲突的历史逻辑。

  首先,国家与乡村关系的近代转型及其引发的张力,正是民众与保甲长不断冲突的深层根源。传统中国的国家与乡村的关系是比较松散的。中国古代,面对广袤的疆域和众多的人口,国家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5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共同活动大多是消极的或者防患性的,并且受传统秩序支配。村庄领导人的职责是保证现有秩序不受挑战6。“如此利用地方权威结构,必然冲淡政治体制对人民的直接影响。政权机构离一般臣民比较遥远,人们大多通过身边比自己地位高的人才能感受到其影响力。”7这种不成熟的和组织水平低下的乡村社会,维持了传统国家较低水平的资源汲取,因此,国家没有能力采取积极的措施干预乡村社会,更不可能扶助乡村农业的发展。

  20世纪以来中国现代化危机的存在,使得国家政权开始调整其与乡村的关系。为了加强对社会资源的汲取和控制,国家政权加大了对乡村社会的整合。1927年,国民党执政后,改组乡村的目标更为雄心勃勃。一方面,它希望弱化乡村精英的权力,进而扩大国家在乡村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它希望向民众灌输民族主义观念,使得隶属于村社或宗族成员的乡村民众转变为现代国家的公民9。1932年,国民党政权以保甲制度取代地方自治,组织民众训练,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随后,江苏省民政厅明确规定通过保甲会议来确定讨论范围和方式等,“以训练保甲户长公民常识、团体生活习惯,并藉以促进保甲以内一切自治事宜。”1在自上而下行政网络铺设的基础上,国民党政权依靠区长、乡镇长以及保长等为代表的新官绅阶层,取代传统乡绅阶层,借以扩大统治基础2。无论是从官方话语还是从后人的回忆中都能看出乡村权势的转移。例如1936年江苏省规定各县征收田赋时,“除设置催征警外,应当指挥区乡镇保甲长或当地公正士绅负责协助办理。”3换言之,即以功能而论,保甲人员与公正士绅之间已无太大差别。又如有人回忆道:“自从举办保甲之后,乡保长取代了以往领导老圩局的总办、圩董、庄董、段董等职务,他们领导乡民修筑圩堤治水,曾经的圩董、庄董和段董的名称已不复存在。”4不难理解,在一些民事案件纠纷中,民众开始邀请受过正式训练的乡镇保甲长充当调解人。

  在以保甲制度为代表的国家行政权力进入乡村的同时,国家开始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个方面对乡村社会进行干预。“传统的官民关系在国家权力的扩张中发生了改变,官民之间的距离日益逼近,百姓所感受到的国家压力越来越大。”5抗战前江苏省作为国民党统治的核心地区,民众所感受到的国家政权的压力更为强烈。以办理保甲成绩作为考核县长等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因此,一些县长能够在“天热如火”的酷暑天气深入偏僻乡村巡视,有的县长能在雪夜里视察保长训练,有的县长在保甲编查时期的120天内便到乡间巡视了30多次6。保甲编查完成后,国家政令日益繁多,政府官员和军警督率乡镇保甲长进行检举盗匪、催缴赋税、水利征工、强迫识字教育等事务,在暴力机器的催逼下壮丁壮妇莫不疲于奔命,一似大祸临头,虽无怨言,乃忍气吞声耳。”7甚至一些地方名流和士绅也在国家赋税催收的巨大压力下感到失望,有的还选择了自杀8。在国家权力扩张之下,作为国家与乡村各种压力之下的乡镇保甲长,其地位比较尴尬。由于乡镇保甲长一职属于无给职,没有物质报酬,且要耗费大量精力,一旦完不成国家政令便要受罚,例如扬中县田赋征收时就规定:“区长、乡镇长、保甲长、催征吏,于开征日起,逾两个月以上催征完不满七成以上者记过,不满六成者记大过。不满五成者处罚,不满四成者撤职。”9因此,一般乡镇保甲长要么辞职,要么消极,甚至有的还背井离乡,“驯至善良之辈,惟恐出任保甲长,而好事热衷之徒,则趋之若鹜。”10如此,乡村社会滥用权力状况便不足为奇,这些保甲人员追求私利,欺诈乡民,乡村社会便不时陷入动荡的深渊。

  其次,民众反抗乡镇保甲长侵害其生存利益的表达实践,又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权力扩张的限度和方式。

  不可否认,作为后发外生国家,中国的现代化走了一条国家主导的“有规划的社会变迁”道路。在自上而下强制推展过程中,政治精英大多都以与现代化发展的对立或落后的立场定位农民,将其视为“被改造”和“被解放”的对象,如此形成了农民强烈的依赖特性1。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便可以忽视乡村政治变迁中农民的反应。从底层政治角度来说,无论国家如何回应农民的反应,“农民的行动改变或缩小了国家对政策选择的范围。正是以这样一种非叛乱的方式,在法律的政治压力以外,农民经典性地表现出其政治参与感。”2 20世纪20年代起,江浙农村中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现代工业、交通、邮电和教育的发展,民主革命思潮和社会改良运动的推行,农民离开乡村到城市做工的日常体验等,这些都对千百年封闭保守的乡村社会意识形成了冲击。普通乡民不同程度去除了政治麻木感和疏离感,逐渐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对千百年的“规矩”和“命运”的安排提出挑战3。

  正如一个硬币有两个面,国家权力扩张正是基层权力的失控与乡村社会冲突的深层原因,但是,它也为民众诉诸国家政权抑制乡镇保甲长滥用权力提供了机会。在抗战前江苏省乡镇保甲长侵害民众生存利益的诸多事件中,民众诉诸国家政权、士绅,或者在乡村伦理旗帜下的集体动员,其背后都有国家政权无处不在的干预。他们都希望国家政权能够倾听冤屈,为其主持正义,甚至试图联合国家政权来对付乡镇保甲长。正如有学者所言:“制度和组织的缺陷使乡村冲突频频发生,而且总是扩展到更高的行政机构。‘邀请’上级机构进入基层秩序,这不仅鼓励了上级的干预,而且错过了基层社会自治的发展契机。”4即使在捣毁区乡镇公所的暴动中,民众反抗也往往表现出自卫性和狭隘性,他们并未现出攻击现行秩序的企图,相反,只是为了重建现行秩序,“为了纠正某些错误,或者为了恢复先前的规范——他们很容易将其理想化。”5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众与乡镇保甲长的各种冲突,又为国家政权以仲裁者和调解者的身份全面干预乡村社会提供了很好的理由。

  另一方面,从民众反抗乡镇保甲长的表达渠道来看,国家权力必须在尊重乡村社会自我表达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有效扩张。20世纪上半期的“国家政权建设”要求乡村政权的官僚化和合理化,地方权威的授权来源逐渐由乡村社会改为国家政权。然而,这种整合更多地停留在机构设置和身份委任的层面,原有的治理规则、管辖范围和规则仍然延续6。换言之,国家政权授予的乡村权威必须在得到乡村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国家政令才能得到有效贯彻。不难理解,为何要求下乡视察官员需留意“保长是否切实奉行其资望标准”以及“对于政府法令是否切实执行”了7。仅此而论,抗战前江苏省政府规定乡镇保甲长必须正式选举,并对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状况都有相关推定,但它也强调乡镇保甲长任用的地方性,强调“寄居当地不足二年者”和“行为不正乡里不齿者”不得选为保甲长。当许多被推选的保甲长辞职时,江苏省政府要求各县劝导他们“既被推选,即应敬桑梓,克尽厥责,不得冀图个人安逸,藉故请辞。”8在民众与乡镇保甲长的冲突过程中,国家通过惩处不法官员,安抚民众,发挥公正士绅的表率作用,让外来正式制度与乡村社会习惯相互融合,这些看似有限的妥协或者“退步”,却在相当程度上平息了乡民的愤怒,这反过来换取了民众对国家政策的支持,最终推动了国家权力更大程度的扩张。例如抗战前江苏省保甲制度推行各项政令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表现为:江北数十年匪患受到抑制,烟毒问题得到一定程度治理;通过清丈土地,省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好转;组织数十万民工改善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其中以导淮入海工程最为有名;实行强迫识字教育,提高民众素质等1。在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权力扩张的轨迹呈现出波浪式的图景:即扩张—引发冲突—向乡村社会妥协—更大程度的扩张。

  再者,乡村社会冲突过程中的国家、保甲长和民众以不同姿态介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融合,使得国家与乡村关系呈现出复杂的互动。

  关于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学术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杨念群等主张的“家国同构论”,王先明和杜赞奇为代表的“乡村自主空间论”,梁治平和沟通雄三为代表的“国家/社会连续统论”,费孝通为代表的“差序格局论”,徐勇为代表的“内核—边层理论”,黄宗智为代表的“第三领域”,孙立平等代表的“总体性社会”等2。不过,这种整体的、实体的国家/社会观受到了主张“过程—事件分析”学者们的质疑。他们认为,仅仅强调国家视角或者本土视角是不够的,“过程一事件分析”的研究出发点“是力图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在这样的一种动态过程中,静态上可以认定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以及二元双方各自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模糊和混淆了。”3

  这种研究倾向对本文讨论的主题来说也具有很大的启发。国家、乡镇保甲长或民众三者的关系在不同情形下具体分析,“即使在相同的社会经济历史发展条件下,个体和集体并非就注定只有一种选择,不同的决定……这些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决定,是会带来不同的结果的。”4当民众利益受到乡镇保甲长侵犯时,他们可能会采取诉诸国家法令和行政机关为代表的正式制度,也有可能诉诸乡村伦理和士绅网络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而且,民众眼中的“国家”是随着不同情形而变动的,如果低一级政府无法满足其诉求,他们可能会在乡村精英领导下以温和或暴力的方式引起高一级政府的关注。再以乡镇保甲长来看,他们可以有多种角色,无论是保护型经纪抑或赢利型都不足以全面概括。抗战前江苏省不乏一些公正士绅担任该职务。例如有的为了维持地方治安而大义灭亲;有的用自己诊所收入来购买枪械,并在凛冽寒风中组织村民巡逻;有的为了兴办学校而捐出自己的房子;有的为了兴修水利而累得口吐鲜血等,他们较好地协调了国家与乡村的关系。当然,有相当多的乡镇保甲长则借助国家政令趁机鱼肉百姓,中饱私囊。当土地清丈和禁烟禁毒等政策危及部分乡镇保甲长的利益时,他们可能会鼓动民众公开抵制国家法令5。有时,乡镇保甲长成为军警和政府官员敲诈和威逼的对象,民众可能会与其集体反抗外来侵入者6。可见,国家、乡镇保甲长和民众构成的三者关系中,有时其目标基本一致,有时两者结成短暂的联盟来反对第三者,有时一方利用另一方来打击第三方,这使得乡村权力呈现出犬牙交错的态势。

  抗战前国民党统治的核心地区(如江苏省),国家政权相对强大时,它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汲取有限时,地方民众尚能承认其合法性,“它使农民社会在传统治理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所带来的破坏性冲击最小化,也在相当程度上减缓了国家和地方当权者的合法化危机。”1抗战爆发后,动荡的战争环境并没有给国家整合乡村提供足够的时间和资源,保甲制度完全沦为国家征兵和摊派的工具。同时,国家政权不断摧毁旧有的地方权力网络,“文化网络在国家范围内赋予乡村精英领导作用的能力却在丧失”,这种权威危机造成的政治真空,为赢利型经纪钻入政治舞台提供了机会2。在各方疯狂争夺乡村资源的过程中,他们与国家一同走向了乡村社会的对立面,从而招致了乡民极大的怨恨和反抗。在频繁的乡村社会冲突中,国家与乡村社会博弈的空间日益狭小,最终致使政治系统陷入崩溃。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重建[M].上海:上海观察社,1948.

  [2][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3]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和乡村[M].岁有生、王士皓译.北京:中华书局,2008.

  [5]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M].张雄、沈炜、秦美珠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6]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7][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和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中华书局,2008年,第312页。

  [8]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

  [9]费孝通:《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第51-54页。

  [10]胡庆钧:《两种权力夹缝中的保长》,载于吴晗、费孝通编著《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9年,第138-139页。

  [11][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中文版序言第2-3页。

  [12]王奇生:《战前中国的区乡行政——以江苏省为中心》,《民国档案》2006年第1期。

  [13][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第330页。

  []14张要杰:《国外学者的中国农村社会研究成果述评》,《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15][美]哈罗德·D·拉斯韦尔:《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杨昌裕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5页。

  [16]渠桂萍:《中国乡村社会史研究的民众视角》,《光明日报》2012年1月19日第11版。

  [17]王奇生:《战前中国的区乡行政——以江苏省为中心》,《民国档案》2006年第1期。

  [18]《催令各县办理保甲》(1933年1月9日),江苏省档案馆藏,卷宗号:1001-乙-821。

  [19]国民政府内政部统计处编:《战时内务行政应用统计专刊》第二种《保甲统计》,1938年,第3-25页。

  [20]高邮县编史修志领导小组编:《高邮县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6页。

  [21]江苏省民政厅编:《江苏省保甲总报告》,江苏省民政厅,1936年,第35-37页。

  [22]《武进县徐礼堂诉愿决定书》,《江苏省政府公报》1935年第2164期。

  [23]《武进县王文郁诉愿决定书》,《江苏省政府公报》1937年第2510期。

  [24]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3页。

  [25]《淮安县查步成诉愿决定书》,《江苏省政府公报》1937年第2413期。

  [26]江苏省沛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沛县志》,中华书局,1995年,第824页;孙燮成:《不屈的王秉同》,涟水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涟水文史资料》第2辑,1983年,第1-2页。

  [27]子奇:《征兵新政下的苏北农村》,《中国农村》第3卷第7期,1937年7月。

  [28]孙宜武:《往事六则》,政协赣榆县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赣榆文史资料》第6辑,1988年,第43页。

  [29]苏冷:《睢宁的农民生活》,《农村经济》第2卷第8期,1935年6月。

  [30]王乃扬:《民国时期涟水导淮工地拾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淮阴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

  [31]《淮阴文史资料》第2辑,1988年,第105页。

  [32]胡茂功:《我所听说的胡修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泗阳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泗阳文史资料》第8辑,1992年,第44页。

  [33]贾中正:《保甲运用之商讨》,《江苏保甲》第3卷第3期,1937年3月。

  [34]王先明:《20世纪前期乡村社会冲突的演变及其对策》,《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35]郭于华:《“弱者的武器”与“隐藏的文本”——研究农民反抗的底层视角》,《读书》2007年第7期。

  [36]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37][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344页。

  [38]《武进县徐礼堂诉愿决定书》,《江苏省政府公报》1935年第2164期。

  [39]《武进县王文郁诉愿决定书》,《江苏省政府公报》1937年第2510期。

  [40]《淮安县查步成诉愿决定书》,《江苏省政府公报》1936年第2413期。

  [41]《松江保长掘墓被控拘解》,《申报》1936年4月9日。

  [42]《启东乡长吓诈被捕》,《申报》1935年6月14日。

  [43]《昆山甲长勒诈乡民被拘》,《申报》1936年3月5日。

  [44][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京、杨念群、刘鸿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83页。

  [45]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46][美]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林枫译,上海书店,2005年,第293页。

  [47]邓翔海:《七十浮生尘影录》,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8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第49-51页。

  [48]胡茂功:《我所听说的胡修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泗阳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泗阳文史资料》第8辑,1992年,第43-45页。

  [49]徐家杰:《缅怀先父徐润芝》,六合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六合文史资料》第2辑,1985年,第26页。

  [50]《无锡保长索诈被逮》,《申报》1937年4月8日。

  [51]刘中一:《村庄里的中国:一个华北乡村的婚姻家庭生育与性》,山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7页。

  [52]贺雪峰:《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53][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和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中华书局,2008年,第21页。

  [54]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张雄、沈炜、秦美珠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5页。

  [55]陈燮声:《兼任保长吗?》,《乡村教育》1936年第2卷第2期。

  [56]孙家宝:《乡镇丁之存废与保甲推进关系》,《江苏保甲》第1卷第24期,1936年1月。

  [57]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张雄、沈炜、秦美珠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62页。

  [58]《清江甲长行凶杀人》,《申报》1934年12月8日。

  [59]《扬州七旬妪冤愤暴毙》,《申报》1936年9月12日。

  [60]海门分卷编辑委员会编:《江苏人民革命斗争群英谱·海门分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5页。

  [61]《昆山保长劝阻演戏被殴》,《申报》1937年2月18日。

  [62]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41页。

  [63]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张雄、沈炜、秦美珠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1页。

  [64][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8页。

  [65]彭勃:《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古代传统的中西比较》,《新东方》1999年第5期。

  [66][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和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中华书局,2008年,第247-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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