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湛江公布奸淫继女、猥亵学生等四起案件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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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条沉重的推文

  我们不愿摊开

  但看不见黑暗,不代表黑暗不存在

  在六一儿童节前

  湛江中院公布四起侵害儿童权益案例

  以此呼吁

  多方协同发力保护儿童

  案例

  01

  岑某猥亵学生案

  01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害人A某(女,时年7岁)因未及时完成作业被被告人岑某留在教室做作业。期间,被告人岑某趁机对被害人A某的下体实施猥亵致其阴部不适不敢小便。

  02 裁判结果

  遂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人民教师,利用其身份之便在教室内猥亵学生A某,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禁止被告人岑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教师职业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岑某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岑某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对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处罚。由此警示,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案例

  02

  刘某多次猥亵儿童案

  01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四次分别在超市门前、路边、学校公厕、游戏室对被害人B某等3名女童(时年5岁至8岁)采取搂抱、抚摸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02 裁判结果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寻求刺激,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近年来,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将其“咸猪手”伸向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儿童群体,多次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甚至趁举办晚会之际进入校园实施猥亵行为。受害女童受限于其认知能力,未能正确认识到其权益受损,需要寻求帮助。由此可见,监护人及社会群体在对儿童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因此,对儿童负有监护义务的群体应切实担负起保护和教育职责,时刻警醒,绝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人民法院也会依法惩治侵害儿童权益犯罪,织牢织密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网,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

  03

  骆某奸淫幼女案

  01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4日,林某(已判决)开摩托车搭载被害人C某(时年12岁)外出玩耍直至次日凌晨2点,后联系被告人骆某(时年17岁)一同到酒店开房住宿。入住酒店后,被告人骆某提出要和被害人C某一起睡觉,遭拒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C某头部挫伤,左颈部见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02 裁判结果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骆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认为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年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案例

  04

  陈某奸淫继女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被害人D某(时年11岁)的继父。2019年间,陈某利用其与被害人D某共同生活之机,趁妻子外出之际,两次强行与被害人D某发生性关系,多次猥亵被害人D某,并用手机将过程拍摄记录。

  02 裁判结果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借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及多次猥亵,该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害人的继父,利用监护人的身份,通过威胁、诱骗等方法对自己年仅11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近年来,儿童遭性侵案件呈现出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面对熟人作案,作为孩子的直接关爱者要提高意识,在时刻保持警惕的同时,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对熟人“过分亲昵”的忽视,都有可能把孩子推向黑暗的深渊。

  (文章来源:湛江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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