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痴呆女孩来月经弄得一片狼藉,福利院嫌麻烦擅自摘除她们的子宫
生育权是维系婚姻关系,维持亲情纽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按说生育权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剥夺我们的生育权。
可是,江苏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却将一个13岁,一个14岁刚来月经的两位严重智障儿童,送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做了子宫次全切除手术。
福利院表示这样做两全其美,一是免除痛经给她们带来的痛苦,二是避免她们不经意间怀孕。
事件发生后,引发人们激烈争论:
有人认为两位女孩都属于重度智障,她们无法婚育,对他们进行手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未尝不可,对福利院和医院的做法表示理解。
也有人认为,福利院和医院的这种做法缺乏基本的伦理道德,把智障孩子不当人,违背了《残疾人保护法》。
那么,重度精神病患者有没有生育孩子的权利?福利院和医院是否可以擅自摘除这两位少女的子宫呢?
我们一起看看:2005年发生在江苏南通的这起真实案例。
【一】
当年,南通市儿童福利院收留了两名弃婴,这两名弃婴都是女孩,福利院给她们取名为兰兰和琳琳。
两个女孩都是重症的精神发育迟滞,严重痴呆,智力只相当于2岁孩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吃喝拉撒睡全由福利院的护理人员伺候。
2003年,12岁的兰兰来了月经,2005年,13岁的琳琳来了月经。
智障少女经期护理是福利院管理的难题之一,两个严重痴呆女孩的月事增加了护工的劳动量。
护工每次帮她们清理月经时都牢骚不断,满腹怨言,向副院长陈某燕多次反映此事。
副院长陈某燕有痛经的经历,痛经时如同从小腹向上发出一道树形的闪电,带着巨大的痛处拧巴着子宫,那是一种无助的感觉。
思来想去,陈某燕想出一个好办法,那就是把两个女孩的子宫切除。
这样做既可以解除两个女孩的痛经,还可以预防两个女孩怀孕,关键是从此杜绝了护工为她们清理月经的麻烦,这样可以一劳永逸。
于是,副院长陈某燕向院长廖某荣汇报此事,并说出了自己的建议。
院长廖某荣觉得此事可行,表示同意,并指示副院长陈某燕负责实施。
陈某燕做事雷厉风行,立马联系自己的闺蜜苏某华。
苏某华是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闺蜜有事相求,她自然不能袖手旁观。
为闺蜜两肋插刀,苏某华找了医院的业务骨干,妇产科副主任医师,做过近万次手术,全子宫切除只需要25分钟的“快刀手”王某毅。
儿童福利院领导向医生苏某华和王某毅介绍:福利院这两名智障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将来性成熟之后会更加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生育,现在切除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事情敲定,由王某毅给13岁的琳琳和14岁的兰兰两位智障女孩做子宫次全切除手术,一切法律责任由儿童福利院承担。
2005年4月14日,福利院副院长陈某燕带领兰兰和琳琳来到医院,她以监护人的名义在协议和手术告知书上签了字。
王某毅按照手术标准,一切准备妥当之后,在苏某华的帮助下,对兰兰和琳琳实施子宫次全切除手术。
手术成功,一切都很顺利。
谨慎起见,王某毅和苏某华两位医生向上级汇报了此次手术,廖某荣和陈某燕两位正副院长也向民政局汇报了此事。
4人本以为办了一件好事,没想到事隔14天,也就是2005年4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出一份《关于请高度关注南通市福利院弱智女童被伤害案的函》。
函中写道:“这是一起严重伤害残疾人的恶性事件,请江苏省残联并协调南通市残联予以高度重视,从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依法追究、惩处事件相关责任人,维护受害女童合法权益。”
【二】
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对兰兰和琳琳进行了医学鉴定,鉴定报告写道:“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两名智障少女的情况符合手术适应症,切除子宫是一个医疗过程。”
从鉴定报告中可以看出:手术未对两名智障少女造成伤害。
那么福利院及医生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呢?
【1】南京鼓楼医院和江苏省人民医院医学专家认为:
两名少女重度智障,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进行语言交流,常识和判断能力极差,甚至没有性别意识。
这种情况下,生育能力对她们而言没有实际意义,月经来时一片狼藉,这对她们的尊严和健康伤害是巨大的。
专家组的态度有利于福利院和涉事医生。
【2】福利院两位院长认为:
来月经会出现痛经,摘除子宫是为了免除两女孩痛经的痛苦,并且还可以防止她们意外怀孕,这是帮助行为。不是伤害行为。
子宫次全切除手术,只是对两女孩子宫部分切除,其卵巢、子宫颈都还保留,她们女性的基本特征并没有丧失。
两女孩严重痴呆,按《婚姻法》规定,长大后不能结婚,也就没有生育的权利,摘除她们的子宫并没有侵害她们的权利。
另外,为了福利院的工作,对两名智障女孩做出子宫切除的决定,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3】医院两名涉事医生认为:
他们按照福利院的要求,对两位女孩解除痛经病痛,是医疗行为,摘除子宫是福利院要求并签了协议的,即使说摘除子宫是错误的,这属于医疗事故,不属于犯罪。
【4】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延光认为:
智障人士生出的孩子不一定就是智障,两个女孩虽然是智障,将来还是有生育权的。
至于痛经,并不是所有人来月经都痛经,并且痛经不是不可以治的。
福利院这样做是为了减少自己的麻烦,是不人道的,切除子宫,最大受益者并不是这两个女孩,而是福利院。
【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认为:
福利院虽然是两位智障少女的监护人,但他们没有权利决定是否摘除子宫及其他器官。
监护人要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做违反被监护人权益的事情,更不能伤害被监护人的身体。
如果此案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会对不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人不利。
摘除子宫都不担责,说不定还会出现切除除肾、肺等人体其他器官的事情。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看法院怎么判?
【三】
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只要不是先天性,有遗传性质的精神病患者,都享有生育权。
患有先天性遗传精神病的患者,只要符合优生优育的原则,通过医院检查可以杜绝的,也可以享受生育权。
综上所述,福利院和医生在没弄清两名女孩是不是遗传精神病患者,是没有权利剥夺两位智障女孩生育权的。
起诉书写道:
孤残儿童也是人性化的个体,不仅具有生存权,还应具有发展权,因此要让他们能身心健康地融入社会。
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因担心护理麻烦而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是剥夺少年儿童享有健康权,发展权的身心伤害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廖某荣、陈某燕、王某毅、苏某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是共同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南通市儿童福利院正副院长,为了图省事,降低工作难度,擅自做主,联系医院摘除女孩子宫,其行为不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个人承担。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两位医生,明知两个女孩没有手术必要的情况下,摘除她们的正常器官,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即使两位少女真的有痛经经历,在没有使用各种治疗方法前,按医疗规程,不能随意切除子宫,这不符合医疗手段和规程。
防止两少女意外怀孕,这是假想,并不能作为切除两位少女子宫的理由。
子宫是女性身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少女子宫被切除,使他们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被破坏,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因此,4个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符合故意伤害罪。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宣判:
陈某燕、廖某荣、王某毅、苏某华几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判处陈某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管制六个月。
结尾
精神病患者不宜生育,但不宜生育并不等于可以随意摘除子宫。
身体发肤,神圣不可侵犯。
残疾人本就不幸,我们不能还往他们不幸的伤口上撒盐。
关爱是从心做起,你我共同努力,为残疾人朋友奉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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