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理性的法律:古以色列“伦理十诫”与古埃及《死者之书》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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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理性的法律:古以色列“伦理十诫”与古埃及《死者之书》

  引言

  理性的律法书教导之外,尽管一般也不缺预言,但绝非以色列特有的那种预言。那些地区之所以没有,而唯独存在于以色列,这纯粹是政治环境使然(如后述)。如果说律法书教师身处于宗教伦理发展的中心点上,那么我们势必要略窥一下他们的实质要求,并且要问:其伦理教诲的内容是否从他处挪借过来,而这内容一般而言对于其他文化地区的政治伦理又有着怎样的关系。

  古代以色列伦理的实质特色,不仅如十诫所呈现的,而且部分而言更加明确地在其他伦理的神谕里表现出来。若要加以评价,整体而言,与其和巴比伦的罪表相比对,倒不如和《死者之书》第125章里的埃及罪表相比较要有趣得多,因为前者虽与以色列的罪表有许多对应之处,但整体上纯就伦理而言并没有太多进步,总之大致不外乎理所当然的老生常谈。

  《死者之书》的罪表早在以色列誓约同盟形成之前即已存在,并且无疑地是按祭司在质问其顾客的罪过之际所提出的要求而表列出来。在个别的问题点上,其与伦理十诫的要求有时差异显着,但另一方面,两者又相当近似。和十诫里对于“妄称”神名的禁令相应对的,是从未“招引”神亦即以巫术强制神的保证。对应于“不可有别的神”(原本是“不可向别的神献牺牲”)的埃及要求是:不可在心里轻蔑神,这是由于埃及的虔敬性有较强烈的泛神论倾向,因而也比较转向心志方面推进。《申命记》要求敬爱神,在埃及的目录里倒没有以这种一般的形式清楚表现出来。不过,即使普塔和泰普也知道神所爱的是顺从。此种顺从与“沉默”在埃及是非常政治取向的。

  埃及对臣民之忠诚的要求,在伦理的十诫里完全从缺,即使在其他地方也仅被降低为“不可咒骂你百姓的君长”。十诫里的对父母恭顺,以及《申命记》里以石头击杀的威胁来严明对父母的顺从义务,如同巴比伦法律文献里许多针对不孝子女的规定,应该都是指对于年老的父母,特别是退休的年迈双亲;《西拉书》里也对此多所着墨。相应于十诫与《申命记》的这种恭顺父母的命令,以及巴比伦文书里对于向父或母语出不逊的儿女不断出现的严惩警告,在《死者之书》里只不过宣言:不要对父亲有任何恶行。

  除此之外,埃及的祭司伦理与书记伦理自然也是谆谆教诲要敬重长者、尊重父母与传统的教导,就像以色列也规定“在白发人的面前,你要站起来”。十诫里的杀人禁令,相当于《死者之书》里的保证未曾杀人和使人被杀。与不可“欺压”穷人和格尔林姆相对应的是,埃及罪表里的严禁任何暴力和教唆伤害的禁令。许许多多埃及君王与官员的墓志铭里如此称扬:这位死者未曾欺压贫困者。伦理的十诫里偷窃的禁令及第十诫,在《死者之书》里表现为禁止偷盗或对他人财物的任何侵占。禁作伪证的诫命则被超越为禁止任何一种欺瞒、与不忠实。

  致使渠道偏移也可在以色列对搬动界石的诅咒里找到对应,而禁用伪秤亦为利未人的教谕。位于埃及的告解最前端的是:“未对邻人为恶”,以及更加广泛的保证:“未曾令人伤心苦恼”和“未使人哭泣”也“未惊吓任何人”,相当于以色列较为形式的一般规定:“不可欺压你的邻舍”,就慈善的升华这点而言,显然落后于埃及的规定。如众所知,“邻人爱”的一般诫命在以色列等同于不可对共同体成员记仇报复的命令,在《死者之书》里也可发现到。反之,在埃及的罪表里欠缺这样的正面规定:要照顾邻人走失的牲畜在另一处则只是称赞指引正路给迷路的人;要把“仇敌”的走失牲畜牵回去给他的命令则完全阙如。

  在埃及著名的《猫与豺狼的对话》里,以德报怨是相当受批评的。另一方面,从埃及书记行礼如仪的风俗习惯而来的种种规定-部分属于品味高尚的领域,部分则是一种相当升华的伦理-在十诫里和一般在古代的以色列伦理里自然是完全付之阙如的。其中,例如埃及书记伦理(普塔和泰普)的禁令:以辩论上的优势来羞辱对手,以及《死者之书》里也一再表达的禁令:不可言不及义、言语夸张、激动不已或怒不可遏,也不可骤下判断、吹嘘自大或对真理装聋作哑。此种行仪直到俘囚期之后才出现在犹太教里,也就是当犹太教教理的担纲者本身变成“Soferim”(书记官)然后再变成有学养的拉比之后。

  在真正的经济伦理领域里,埃及的道德由于对职业义务上的忠诚与职场上的精确准点有着甚高的评价,故而相当出色。这是以赋役制组织下由官僚所领导的劳动为基础的半国家社会主义的经济自然而然会产生的结果。类似的特色,尽管隐晦得多,也在巴比伦发现到,那儿的王子实地学习手工建筑劳动,有时似乎也是惯常的事,由此表现出的是王室工程的中心意义所在。在埃及,早在古王国时代就已出现手工艺者(特别是石艺工匠)的强烈职业骄傲,就像在以色列,摩西的神殿制作的手工艺者有耶和华的灵附在他们身上一样。由于埃及财富的高度不稳定,以及(特别是新王国时代)平民的频频晋身到官僚体系里,所以大地主的官职贵族的贵族身份观念在此早就衰退,并且经济活动也早已被普塔和泰普赞赏为保持财富的唯一手段。

  然而,政治团体的官僚性格与宗教的严格传统主义仍将此种见解的作用圈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书记阶级的身份感,正如拉美西斯时代的一种嘲笑的讽刺文学里所表现出来的,超然于所有其他的职业之上,不管是军事的或经济的,并且蔑视所有非关文字的活动为可怜的庸俗。尽管人身的自由与不自由并没有明确的区别,但文士与无文者之间的隔阂却是泾渭分明。谁是高贵者,全然取决于教育。并且,官僚体制绝对的教权制服从决定了生活理想。“玛”(Ma),亦即“忠诚”,同时也就是“得体合宜”、“奉公守法”、“持节守义”中国官僚美德,礼,稍经修饰的对照版构成一切超拔卓越的总体。

  模仿长官、无条件地接受他的观点、严谨遵守阶级秩序-包括在陵墓区里墓地的配置皆为忠贞臣下应尽的义务。“卑躬屈膝地过完一生”,被认为是人的命运。雇用劳动者从事非其惯常职业,是被禁止的。另一方面,史料所证实的在底比斯陵墓上的劳动者之罢工,并不牵扯到什么社会革命之类,而仅仅是要求发放向来的酬劳就像基督教主祷文里的“每日的面包”而已。在以色列,《西拉书》之前的时代找不到像埃及那样对于劳动忠诚的高度伦理评价。同样也没有官僚组织,“玛”的概念在此并无任何地位,至少在宗教伦理上官僚制的赋役国家还被厌弃为“埃及的奴役之家”。将经济活动评价为一种美德,在此更是毫无蛛丝马迹可寻。反之,吝啬才是真正最大恶德。

  可见得,在此,虔敬者的仇敌是城市的贵族。任一种“现世内的禁|欲”,无论在埃及或在以色列都付之阙如。在埃及,如果男人被告诫要小心女人,那是因为一时的欢快可得付出沉重灾难的代价,这是儒教伦理式的处世慧见那样的一种通则,而且在俘囚期之后的犹太文学里也可找到模拟。不过除此之外,在埃及与美索不达米亚,一切努力的目标终归是生命的享受,以聪慧的处世之术来调整。

  以色列的心志与此大有分别,尤其是基于比起他处譬如巴比伦亦可见到更加高涨的畏罪感与忏悔心情,而此种心绪的不断高涨泰半是政治的命运使然。心志伦理的升华程度,与埃及的不相上下,但整体而言,至少在庶民的实际生活方面,却远比巴比伦的罪的观念实质上要发展得更加洗练得多了;后者在实际生活上,总是一再被巫术性地操弄而终至扭曲破局尽管在细节上有许多类似之处,但在某个重要层面上以色列的伦理与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伦理形成对比,亦即前者相对广泛的理性的系统化。

  对此,光是伦理的十诫及其他类似集成的存在,相对于埃及与巴比伦完全无组织的罪表,即可视为一大表征。再者,从这两个文化地区流传下来的东西,并无任何足以和《申命记》那样一种有系统的宗教一伦理教说相匹敌者即使只是相类似。就我们所知,埃及所拥有的是教育性的处世之术与秘传的《死者之书》,巴比伦所有的是不乏伦理成分但发挥巫术作用的赞美歌集与仪礼典籍,像俘囚期之前即已存在于以色列的那种统一概括起来且以宗教为基底的伦理是全然付之阙如的。

  结语

  在以色列,此种伦理乃是代代相传下来的利未人的伦理的律法书以及(尚待论究的)预言的产物。预言对于伦理的内容并未发挥如此大的影响毋宁是既已有之则采用之,而是更加致力于伦理的有系统的统一,手段是将人民与所有个人的整体生活都关联到耶和华实定命令的遵行上。进一步则是去除仪式的优位以利于伦理。于此,利未人的律法书本身则为伦理命令的内容刻画了印记。不过,两者共同赋予伦理同时具有平民的性格且具有理性系统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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