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拟财产是否是财产?如何估算它的价值?如何用法律捍卫我们的虚拟财产?
80后夫妻离婚争淘宝网店,女店主猝死淘宝皇冠店被冻结,留学生成QQ盗号重灾区……以为会永远拥有,所以从来就没在意过它的价值,直到有一天遭遇残酷现实:有人要抢,有人要偷。 http://insight.inewsweek.cn/report-7570.html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的种类繁杂,例如网民的“QQ号码”、“QQ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
虚拟财产指的应是不以实物形式表现的财产,如游戏币等虚拟货币、个人私有的网络账号等。
而财产,指的是具有金钱价值的物或权利。
可以说,虚拟财产当然是财产。
但是案例中的“淘宝网店”是否属于财产?我认为这里有必要区分“现实的经营活动所得”和“虚拟财产”。
网店的收入和支出,都是用现实中的货币计算的,它的经营活动所得,应该属于我们平常所说的财产,是现实中的财产。比如说我开了一间商店,商店的经营活动所得当然是我的财产了,只不过是开在网上而已。具体怎么分割这个网店的现实财产,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而网店的账号、其等级和由此形成的各种权利(比如VIP、钻石、还有其他一些打折优惠的权利等等)才是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有其存在的价值,有时候它的价值甚至不可估量。但是,虚拟财产转化为现实财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确立标准(我认为也不该确立),现实中虚拟财产往往在转让时才转化为现实财产(比如卖掉一个游戏高级账号)。
这跟虚拟财产的复杂性是有关系的。通常我们把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且都有特定的法律在保护。但虚拟财产究竟属于这三者中哪一个的客体?应该划分到哪一个法律部门所保护的范围之内?或是在我们民法通则中加以原则性的规定?目前法律上还是空白。所以,在目前,虚拟财产可以说是法律上的一个灰色地带。
至于如何用法律捍卫我们的虚拟财产呢。上文已经说到,法无明文规定保护。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寻找法律救济途径时,法院往往面临一个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在现实中已经有判例存在,而且数量还在增长。相信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可以给我国立法提供强力的引导。
谢邀。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没有太多争议的。
具体到立法上,美国一些州已经有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成文法。即便在中国,虽然成文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多年前就有判例。如2004年“首例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即“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的终审判决书,北京市二中院的法官就做出了合乎逻辑的推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这一思路在后来的其他虚拟财产盗窃案中也被公安机关和法院借鉴。
但虚拟财产和传统财产法中的“动产”和“不动产”都有较大的区别,如何具体界定确实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也受到技术发展的影响。另外一大难点,是身份的确认。比如在网络遗产继承的纠纷中,争议的并不是该遗产是否有价值,而是家属的身份如何确定。请参考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881554/answer/13242912
接到@秋霞 邀请时,看到“虚拟财产”四字就眼熟,两年前写过篇《论网络虚拟财产权》,整理了部分内容,供讨论。
论文标题即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虚拟财产”是财产。
一、当前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和范围。 两种观点,本人认同后一种观点:仅指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其他类型的无金钱投入的账号(如QQ号)等不应纳入虚拟财产范围;包含了在各种类型的网络环境(不仅限于游戏)中,用户在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空间里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数字化网络虚拟物,主要包括游戏账号、金币、虚拟装备及电子邮箱、通讯工具和各类账号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
注:因网络游戏财产为目前最为典型的网络虚拟财产,故下文论述中例证多来自该领域。
二、关于其权利属性(本人认同物权论)知识产权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的创造,属于玩家的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的载体,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要件;债权论:网络虚拟财产产生于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是双方债权的虚拟凭证;物权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电磁记录数据,在法律上属于无体物,由于它是游戏玩家付出时间、金钱、精力等对价而取得,并可按玩家的意愿进行处分,因此可以当然地成为物权的客体。
三、立法、司法及社会现状美国首个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是Black Snow Interactive and the World's First Virtual Sweat Shop(http://juliandibbell.com/texts/blacksnow.html),起因是Black Snow公司雇了些墨西哥人在Ultima Online和Dark Age of Camelot两款网游里打怪刷装备,然后放到eBay去卖,游戏开发商发现后封掉了此批账户。由此引发了争议:虚拟游戏中产出的装备等到底属于谁?是制作游戏的运营商,还是打装备的玩家?此案中玩家 Black Snow公司算是败诉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支持它而是判罚了其10000美元。但目前美国还是倾向于将虚拟财产作为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一些州政府已经正式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征税,几个保险公司也开设虚拟财产保险。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也已表明玩家 ID 可以列入保护范围(这个是写论文时查到的国内学者的说法,法案原文没有深读:NO ELECTRONIC THEFT (NET) ACT http://lad.im/20hq)。1997 年台湾地区“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2001年11月23日,台湾“法务部”做出(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纪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宝物之电磁纪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角色及宝物,又上述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通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均可作为刑法之盗窃罪或诈诈欺罪的保护客体。”大陆地区较为有名的即@Raymond Wang 提到的“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亦称《红月》案),此案的案由是娱乐服务合同纠纷。其二审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中法院认定的争议焦点有7个:(1)游戏帐号注册的姓名与原告的姓名不符,能否确认原告是帐号的所有者;(2)原、被告双方是否签有娱乐服务合同,红月法规能否确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3)被告作为游戏经营者对原告的游戏装备承担的法定、约定责任应当是什么;(4)虚拟装备丢失,能否归责于被告;(5)被告删除虚拟装备有无合法依据;(6)爆吉卡的发行是否有合法依据;(7)案件涉及的虚拟装备的价值及原告损失的证据证明情况。这7点基本涵盖了目前游戏虚拟财产案件的争议点。对于核心焦点,法院态度为如下,焦点1:结合原告提交的与游戏注册的电话号码一致的话费收费发票以及被告提供的宠物卡充值记录,原告作为争议帐号的所有者的身份可以认定;焦点2:红月法规在玩家首次进入游戏之前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向玩家出示并经认可,不能成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焦点7:(1)原告凭借提交的购卡销售凭证及销售证明而得出虚拟装备的价值,法院认为依据不足。(2)原告提交的汇款单本身是真实的,但不能反映出此款用于向其他玩家购买装备。运营商:《<魔兽世界?>中文版使用条款》和《战网使用条款》中相关条文为:“暴雪或运营方对战网服务和游戏中出现的全部内容享有所有权、许可权或者其他权利。”“您同意对该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游戏中出现或生成的虚拟物品……)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任何财产权利。运营方不承认任何于游戏外进行的所谓虚拟物品转让行为,也不承认任何于“现实世界”中进行的、对游戏中出现或生成内容的所谓销售、赠送或交易行为,除非上述行为已得到运营方和/或暴雪明确的书面授权。因此,您不得出售游戏虚拟物品来换取“现实”货币或将此类虚拟物品与游戏外的现实物品进行交换,除非您已得到运营方和暴雪的书面许可。”(http://www.battlenet.com.cn/zh/legal-cn/wow-tou http://www.battlenet.com.cn/zh/legal-cn/tou)。
四、立法及司法中面临的问题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认定。现有法律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例如《刑法》仅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范围限定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中也没有专门的条文。玩家的举证存在困难。网络虚拟财产完全以数据形式,且基本完全存放在运营商所管理的服务器中,争议发生后,运营商往往会冻结账号,消费者难以接触再接触和处理数据。
五、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与保护的思路(仅是些想法,未有深入的研究做基础)完善现有法律对虚拟财产概念的认定。现阶段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的“其他合法财产”进行扩大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内。同时,可以出台法规释名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在将来出台网络游戏相关法规,对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要件、财产归属、游戏运营商的责任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网络游戏中存在的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以及网络游戏格式合同等问题,做出具体管理规定。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取证、举证、证据保全制度。网络虚拟财产提取的是电子证据,大部分存在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中,虚拟财产归属、变动、交易情况都存储在运营商服务器上,而且当事人请求取证时,运营商往往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请求。鉴于此,应将虚拟财产纠纷的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由游戏运营商承担。出台虚拟财产价值认定办法。目前,各类虚拟财产种类繁多,很难公正准确地计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相关管理部门可出台具体的试行办法进行探索, 参考获取虚拟财产的必要游戏时间、游戏点卡费用以及上网花费等, 指明虚拟财产价值计算的具体方法。 评估机构可新增业务领域,为纠纷赔偿数额提供专业依据。建立专门网络财产纠纷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走入网络已经有了先例,淘宝、新浪微博中均有了一定意义上的“仲裁”机构。 网络仲裁机构可以由网络游戏专业人员、电子技术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游戏专业人员对虚拟财产的运营、运作有专业性的评价,体现纠纷解决的公正性;电子技术专家可以对“电磁记录”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保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法律专业人士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运用仲裁程序,提出纠纷具体的解决方案,使问题的解决具有法律效力。
对虚拟财产的讨论早已有之。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财产,但涉及到继承问题时,由于虚拟财产的人身性特征及价值的难以估量性,虚拟物品的继承问题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也备受关注。据央视财经报道,在此次提交审议民法典草案中的继承编里,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将有可能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而据新京报此前报道,从《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看,90后三年来立遗嘱人数翻近3倍,与其他年龄段的立遗嘱人不同的是,把网络“虚拟财产”写入遗嘱是他们的一个突出特征。
如今,网友们也开始重新讨论,支付宝、游戏币、知识付费账号、微信号、豆瓣号、微博号、购物券等虚拟物品将来是否能继承,以及是否需要继承。它们中有的有人身性质(涉及个人隐私,一般认为不可继承),有的没有(不涉及个人隐私,一般认为可继承)。说起来,这还是一个老话题。你可曾记得,多年前,就有个问法:我去世后,QQ号怎么办?曾经多少有一些调侃意味。而背后自然也有个人主体性意识的崛起。在数字时代,我们的一切都重新被定义,当然也包括遗产。
多年前的网络提问。
但是,什么才是网络遗产,或者说“数字遗产”呢?花钱买的皮肤,“辛苦”打下的等级,在网络时代确实可变现,成为可以有偿交换的物品。社交账号、邮箱等个人隐私信息,也可能有部分人(当然不是所有人)希望被继承。事实上,即便我们认同它们的价值,并且也讨论它们是否可以继承,但是也极少有人真会在活着的时候去思考处理这些网上的“身后事”。
这是我们如今讨论的问题,也是整个世界完全进入互联网后几乎全球各地网民都会遇到的共同问题。
英国有一位叫伊莱恩·卡斯凯特(Elaine Kasket)的心理学家,从2006年就开始注意互联网时代死亡的法律与伦理。在十余年里,她记录了人们在处理“数字遗产”时遇到的种种困境。在我们离开后,我们在网上的私人信息并不会凭空消失,而会成为一种前所未有的遗产:“数字遗产”。书评君摘编伊莱恩·卡斯凯特的《网上遗产:被数字时代重新定义的死亡、记忆与爱》一书,关注人类在互联网时代的共同问题。“网络遗产”,这听起来似乎还是玩笑话。显然,很多时候,我们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在处理那些明显属于财产范围内的虚拟遗产外,也要将我们所留下的“数字足迹”当作数字遗产的一部分。
原文作者|[英]伊莱恩·卡斯凯特
整合 | 何安安《网上遗产:被数字时代重新定义的死亡、记忆与爱》,[英]伊莱恩·卡斯凯特著,张淼译
01 “数字遗产”是可执行的资产吗?
你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对数字时代的公民进行分类,但让我们试着按照一个从拒绝者到狂热者的衡量尺度来分类,那么这些公民就可以被分为隐士、实用主义者、管理者、永远在线者和生活记录者。如果你是管理者、永远在线者或生活记录者,请记住这一点:总有一天,你的肉体会消失并陷入沉默,被隔离在墓地的大门后,被封闭在一个装饰性的骨灰瓮中,或者飘向四方,但你或许仍拥有一个相对可见的、有声的、灵活的死后虚拟自我。
你现在越多地参与网络世界,无论是自主选择,还是被强迫,甚至被胁迫参与,在你死后,数字足迹的潜在影响力就会越大。而且,正如你现在所看到的,你的数字足迹很像你实际的脚:结构非常复杂,有许多可以活动的部分。如果把它分解得足够细,研究得足够深入,你就会慢慢地成为一名数字足科医生。在你死后,对你的网络存在很重要的东西有:你的资产、你的自传、未经你授权的传记、你的档案,还有你的卷宗。
数字资产的概念还处于萌芽阶段,它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几乎困扰着世界上所有的房地产规划师、遗嘱认证律师和遗嘱执行人,甚至那些竭尽全力跟上潮流的人。传统的法律与数字平台格格不入,就好像有条铁链连接着一个笨重的铁球,拖在它们身后。
在英国,要检验一件东西是不是可以在遗嘱中执行的资产,通常有双重标准:首先,它是不是有形的?其次,它有价值吗?大多数数字移民能够想到的资产或遗产大抵符合这两项标准。
工党女贵族、资深播音员兼记者琼·贝克韦尔(Joan Bakewell)也不例外,我在主持的一个广播节目中见过她。“我需要说服你们,”她对聚集在英国广播公司大厦的专门小组说道,随即援引了资产有形性测试,“数字资产会是一个多大的问题?我是老一代人,我认为资产是家具、书籍和照片,是所有你能处理的东西。但数字资产储存在网络空间里。”过了一会儿,她又提高了要求,进行了第二次测试。她在Facebook,甚至Twitter上建有账号,但她并不认为自己在这两个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本身具有价值。“在我看来,它们会消失,”她说道,“只有我这一代的人会这样想吗?……我只知道‘资产’意味着价值。”
对人们的网络存在十分重要的5项数字内容。(图片来自《网上遗产:被数字时代重新定义的死亡、记忆与爱》)
我知道她有多怀疑这个概念,因为节目制作人告诉我,琼女士一开始就不相信数字遗产的话题居然可以持续45分钟。然而,英国数字遗产协会的创始人詹姆斯·诺里斯(James Norris)在短短45分钟里甚至不能说清楚这个话题。
为了做到简洁明了,他把自己所认为的数字资产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具有货币价值的数字产品。对于其中一些产品,我们可能拥有用户许可,而不是直接拥有它——我们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电子书、音乐和电影的“所有权”可能会过期。而对于另一些产品,即我们的原创著作、音乐作品、艺术图像或摄影作品,我们可以更确定地拥有以数字形式储存或出版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须遵循相关的继承法。
换句话说,除非遗嘱中另有规定,否则这些数字遗产的控制权属于你的近亲。这听起来很简单,是吗?然而,如果你更深入地研究这些宽泛的类别,你很快就会发现自己迷失在了迷宫中。更复杂的是,詹姆斯提到的第二类数字资产包括“情感的、个人的”资料。你可能会认为它们有价值且有形,但这些资料在法律上不会被认为是资产。而且,分类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另一个问题在于它的规模。
02 有多少人对数字遗产的处置做好了安排?
为了让你有个概念,你可以上网搜索一串关键词,比如“数字遗产/数字资产”。请注意,当你这样做时,你的搜索可能会被跟踪,你很快就会开始看到房地产广告。让我们来看看搜索结果中可能出现的工具之一:“数字资产盘点工作表”。
这张特别的工作表一开始很简单。第一类是“电子设备”(例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外置硬盘)。表格中有几行用来列出设备的名称、用户和密码。当我对自己家里的设备以及我如何管理它们进行脑内盘点时,我很快意识到,自己不仅需要将行数翻倍,还需要准备橡皮擦,以修改不断变化的密码。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是橡皮擦?因为如果它是一个数字文档,而且以数字形式存储,我的亲人就需要先输入密码才能阅读这个文档。由此,文档的类别迅速增加,不仅指技术资产,也指具有财务价值的东西,有些只是管理这些资产的数字门户。有些属于自传体数据——语音数据、视觉数据,以及他人可以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在线方式获得的音频或视频资料。有些指的是你的数字档案——那些并非有意记录的、你从未打算与他人分享的资料,比如电子邮件和历史消息,或者你储存在设备上的文件和照片。有些东西不需要传承下去,只需要关闭,比如在线订阅的报刊杂志。
在古时候,普通人的历史只存在于数字统计或“打官司”案宗。如今网络成为记录信息的重要载体。图为周星驰电影《审死官》剧照。
我敢打赌,数字资产盘点工作表上的一些数字资产对你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另一些则是你从未想到的,可能会在你离世后给某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受益账户,如航空公司或其他旅行里程,酒店奖励计划,或不同零售商的忠诚度计划;你所有的电子邮件账户,新的、旧的,工作的、私人的;你的许多金融账户,不仅仅是你的银行账户,还有信用卡、共同基金、退休和社保账户、员工福利账户、PayPal,与亚马逊、沃尔玛、乐购、易趣等各类商家建立的在线账户;慈善机构和组织的成员资格;订阅的报纸、杂志、博客;你所有的社交媒体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虚拟货币账户,比如比特币;“第二人生”(Second Life)和“魔兽世界”这类虚拟世界中的具有价值的资料。那些存储在Dropbox(多宝箱)、谷歌云端硬盘、iCloud(苹果云端)和其他云存储网站上的文档不是也该算上吗?还有,不要忘了你自己的网站和域名。
我发现上面的列表缺少了一些东西——应用程序的密码,包括Whats App这类非常流行的信息应用程序的密码。一想到要输入密码,我就有点畏缩,而且意识到了其中存在的各种假设。
这张表格假设,你很高兴你的近亲或遗嘱执行人能够访问你所有的电子邮件、所有的聊天记录以及所有的个人文件。它假定你对于别人能够在网上假扮你感到满意(至少暂时满意),即使纯粹出于实际的原因。它假定你可以完全相信,在你去世后,只有适合的人能够在适当的时间获得这些资料。它假定,像Yahoo!(雅虎)、Facebook或iTunes这些网络平台得到用户已经去世的风声之前,受信任的人能够登录逝者的账户,直到这些平台的条款和条件迫使它们开始阻止他人登录,并最终删除账户。它假定你不经常更改密码,或者,如果你经常更改密码,你也具备足够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能够持续更新这张表格。
从数据上来看,我们处在一个极不可能实现的领域。据许多人估计,只有不到一半的成年人立了遗嘱。在你的想象中,有多少人已经对自己数字遗产的管理和处置做好了安排?但有一件事你可以放心地假设,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瞬息万变的世界里,上面列出的一系列可能出现问题的假设,就像之前列出的数字资产一样,并不全面。
03 谁来负责保护一个人的线上遗产?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逝者及其遗产都需要一名管家。
那些关心逝者的人一定会通过许多不同的纽带来完成照看工作。第一个照顾者是那些在逝者的遗体走完地球上的最后一程时照顾他们的人,这些人通常是家庭成员和各种类型的死亡工作者,他们的角色由传统、惯例和法律明确规定。处理好遗体后,人们关心和关注的点转向遗产,此时的照看者——通常是遗嘱执行人、个人代表、直系亲属、管理人——也往往知道自己的位置,了解自己的受托责任。人们在公墓里购买墓地或骨灰安置所的龛位,伴随而来的任务是在约定期内保护及维护纪念碑。然而,超越这一点,我们便进入了一个更加模糊的领域,特别是涉及了在线领域。
谁来负责保护一个人在生活中留下的更无形、更感性、更数字化的元素,以及这个人在世界上所表达的东西或记忆?谁拥有、管理或照料数字遗骸?谁守卫大门,允许或拒绝某人进入,防止他人亵渎,保存记忆并向其致敬?这种对数字遗产和纪念物的管理,虽然不太清晰,但潜在的责任却很重。
你的数字自传可能不具有任何金钱价值,但说不定也有例外;或许你的财产代理人会把你博客上的文章整理成一本超级畅销书。不过,一般来说,你可以把你的电子自传想象成任何你有意在网上“发布”给读者的、关于你和你生活的东西。
网上遗产已经成为近年的热话题。图为百度搜索“网上遗产”显示漫画页面。
如今,大多数社交媒体和在线出版论坛都能容纳多种类型的帖子:文字的和视觉的;文本、音频和视频;原始资料或他人资料的链接。无论你在发布内容时是不是空闲的,是不是有选择性的,无论你是像一位管理者,还是像一个生活记录者或特别活跃的永远在线者那样持续更新,你基本上都可以创造性地塑造和编辑你的数字自传,它代表着你希望呈现给世人的样子。通过与他人共同构建的对话和“点赞”互动,它也向你展示了我们所有人在生活中的样子,这种形象根植于我们的人际关系中。
传统的讣告和悼词是由别人写的,可以很容易地把你描绘得更好、更糟或不同于你本来的样子,而你却无力改变什么,但一个人去世后在网上留下的自画像,让他人很难掌控你将如何被人们记住。已经去世的人在网络上持续控制着自己的形象,而这种形象可能确实是生动而丰富的,尽管在金钱价值上微不足道,但对许多人来说却是无价之宝,尤其是当几乎没有人再打印照片或把文字写在纸上的时候。
Facebook这类社交网站的个人页面依然具有自传功能。早在2007年,它就允许人们以各种方式对个人资料进行纪念,并承诺将保留这些资料,作为悼念和纪念的场所。虽然Facebook曾经只关注近期发生的事情,但在2011年,它拓宽了视野,推出了新的时间轴设计,明确地将自己定位为一个自传体工具,一个讲述和存储从出生开始的整个人生故事的地方。
一开始,Facebook并不认为自己是逝者记忆的管家,也不认为自己是丧亲者经历的管家,当一名用户去世时,Facebook所实行的对策完全是由他们的法律义务决定的。问题:一个曾经与我们签订用户协议的人现在是一个已故的实体。解决方案:删除。
几年后,也就是2015年,它推出了一项功能,允许人们指定某人在自己去世后管理自己的个人资料页面,而为该功能所起的名字同样意义重大:遗产联系人(LegacyContact)。对我们中的许多或大多数人来说,使用社交媒体意味着生活,而不是预测死亡和考虑遗产。
然而,对于那些意识到遗产的人来说,除非你不断跟上时代的发展,并相应地规划你的数字财产,否则你可能会发现,你对数字自传的寿命和完整性做出了一些错误的假设。如果你Facebook上的个人资料包含了你的全部历史,以及你从16岁开始拍摄的每一张重要照片,并且你百分百地确定你的Facebook个人资料将永远完整无缺、无穷无尽,让你的朋友、亲戚和后代记住你,那么一些故事可能会让你觉得需要赶快检查网站的条款和条件,特别是自己的账户设置。
本文经未读·海峡文艺出版社授权摘编自《网上遗产:被数字时代重新定义的死亡、记忆与爱》一书。较原文有删节修改,小标题为编者所加。整合:何安安;编辑:西西,王易凡;导语校对:刘军 。
从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价值认定
2016年1月,原告尹某、袁某、张某与被告赵某四人就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口头约定原、被告四人共同使用、管理和运营公众号,并以被告赵某名义申请注册“XX意见”微信公众号。
截止2017年7月13日,公众号粉丝数量为94,700,累计收入达300余万元。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赵某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和银行卡密码,并扣留公众号收入款,致使原告方无法分得公众号的运营款项。
三原告诉至法院,现经一审、二审程序,2019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案号: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6民初17926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终7631号
二、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属性如何认定?
法院认定思路如下:
首先,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设立之初,微信公众号仅是一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号名称,确立账号主体,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涉案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独立性。
其次,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可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涉案微信公众号也是如此,原告方与被告通过密码进入公众号后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最后,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从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来看,原告方与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有一定的劳动价值。从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方式来看,通过发布引人关注的内容,吸引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关注而具有了传播力、影响力,进而为广告商带来购买力和宣传力,有广告投放价值。从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来看,随着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的深入开发,微信公众号不再局限于单一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其功能得以不断拓展,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通过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获取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
小结:
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三、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如何确认?
法院认定思路如下:
微信公众号的价值确认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
一方面,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来看,自2016年1月起由原、被告四人共同运营,2016年7月左右开始盈利至2017年7月期间收入300余万元。
另一方面,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来看,截止2017年7月13日涉案微信公众号的粉丝数量为94,700,截止2018年6月13日涉案微信公众号的粉丝数量为83,790。
再者,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预期收益来看,立信公司采用收益法,即通过估测微信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价值分析,认为在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0,000元。
此外,需注意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
小结:
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酌定涉案微信公众号至各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价值为3,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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