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一男子偷摸未成年女孩屁股被打,男子狡辩:我以为她是高中生
重庆,十二三岁的一个小女孩在步行街买吃的,一个男子直接走过去摸小女孩的屁股,卖给小女孩东西的老板看到后制止该男子,该男子当没听见仍然继续,小女孩回去后告诉了自己的父母。
小女孩的父母知道了此事后,带着小女孩过来找该男子,确认是该男子后,小女孩的妈妈上去就狂扇该男子几个耳光,该男子还在狡辩称:我以为他是高中生。难道说是你就可以摸吗?你这是什么逻辑呢?有知情者说,该男子经常在这附近,随后民警也赶到了现场,将该男子带走。该男子的行为真的是让人有想上去暴打他的冲动,还恬不知耻的说以为她是高中生,难道她是高中生,你就可以摸她的屁股吗?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这样对一个小女孩伸出咸猪手,公然对未成年少女实施不轨的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该严厉处罚。
一、该女孩的母亲狂扇男子耳光的行为,会被处罚吗?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相对不起诉主要情形: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作为被猥亵女孩的母亲,得知女儿被后殴打猥亵者是出于保护女儿,虽然对该男子造成一定的侮辱,但因为男子有过错在先,这位母亲也将会免予处罚。二、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猥亵。猥亵儿童罪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所谓猥亵,通常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淫秽行为。所谓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区别于强制猥亵妇女罪中需要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猥亵儿童罪的手段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该男子已经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治安管理处罚法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本案中该男子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且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内从重处罚。四、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强制猥亵的对象没有限制。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抚摸他人隐私部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猥亵他人,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44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五、强行抚摸他人隐私部位,经对方反抗后,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情节恶劣的,属于强制猥亵。《刑法修正案》将强制猥亵同性亦入刑与侮辱妇女罪合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实施上述行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6周岁,如果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受害人提出索赔请求,会依法予以受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受害人提出的合理的赔偿请求责任。综上所述,该男子最轻也将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如果被认定为恶劣情节的行为将会被处以5年的有期徒刑。大家对该男子的行为有什么看法呢?认为这位母亲的做法是否正确呢?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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