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未成年人破窗盗窃,监护人被判担责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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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破坏他人汽车车窗,欲盗窃车内财产,其父亲作为监护人,被判承担车辆维修费用。近日,忠县法院对孙某诉罗某及其父亲罗某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罗某、罗某红赔偿孙某车辆维修费6800元。

  

  案情简介

  被告罗某生于2006年5月。2020年12月的一天,罗某为盗窃财产,将位于忠县某小区停车库的一辆轿车天窗框架损坏后,准备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因车辆报警器报警,罗某停止盗窃。原告孙某为更换天窗等设施,支付维修费用6800元。后孙某找到罗某二人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孙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为实施盗窃,对原告的车辆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罗某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某之父罗某红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罗某有个人财产,原告的损失从罗某的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罗某红赔偿。因被告罗某、罗某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管教未成年人的义务。若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避免因孩子闯祸而担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图片来自网络)

  审核:樵   蓉

  文字:李冰雪 杨   伟

  编辑:荣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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