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流浪乞讨儿童问题的思考
摘要: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在这些年被提的越来越响。流浪乞讨儿童问题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流浪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及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又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但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保证他们良好的生存、发展状况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流浪儿童 权利立法 执法
当全世界都在呼吁“保护人权”且对各社会主流群体的人权保护日趋完善,社会各界都享受或开始享受对其各项权利的保护时,却仍有着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许多同龄人享有的权利甚至最起码的温馨,却有着其他同龄人可能永远体会不到的经历,他们几乎孤立于保护社会权利的福祉之外,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他们”就是生活在社会权利保护未能波及到的角落里的——流浪乞讨儿童。
西方经济学家罗尔斯曾经说过:“当一个社会能注意到这些最底层、最卑微的人时,并且给他们一定的保障,权利被改善时,整个社会的公平就会被提升。”现在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关注及给予他们权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多,日益引起了社会的一些注意,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儿童的权利的保护却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的地方。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儿童可以说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一个群体,这类特殊的群体一直被当作污染城市环境的垃圾,但是他们背后所隐藏的却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法治等各方面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的问题,他们的产生及大量涌入城市必将会对城市的管理与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特别是现在对于很大一部分乞讨者来说,流浪乞讨已不再是他们的谋生手段,而成为一种生活状态。这种观念的形成并在乞丐群落中的蔚然成风,令人担忧。在这个群体中,未成年流浪乞讨者的生存状态显得更加让人心生忧怜。
我们对流浪乞讨儿童的生存现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从法律层面上对此进行了阐释。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现今流浪乞讨儿童的现状不容乐观。从总体上看,流浪乞讨人群也逐渐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一、我国流浪乞讨儿童的现状
若想真正的解决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必须要首先了解其现状。仅从威海市而言,在步行街那里乞讨的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最通常的是一个中年人在旁边靠着墙站着,监视着他们利用的孩子们。这些被他们操纵的儿童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流浪乞讨儿童的身心健康面临着巨大的威胁,身体的健康无法保障,心理健康也因为过早的接触到社会的阴暗面而滋生了许多弊病,更有甚者,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根据民政部《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的数字,我国现有流浪乞讨儿童100-150万,其中80%有盗窃、抢夺等违法行为,45%的儿童常年以违法行为为生,74.4%的儿童在流浪乞讨两个月后就会出现违法行为。笔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在城市的繁华街头,随处可见流浪乞讨的儿童,他们大到十三四岁,小到襁褓中的婴儿,而且在各个城市中都不在少数。归结起来,这些流浪乞讨的儿童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儿童乞讨,“父母”暗中保护。这一类应该是所有乞讨的流浪儿童中最多的,经常是乞讨儿童衣着破旧污秽不堪,见到路人不是下跪作揖,就是死缠烂打,紧跟不舍,讨到钱后交给不远处所谓的“父母”,而乞讨儿童稍不专心“工作”,即会遭到“父母”的厉声呵斥,甚至是打骂。
(二)残疾儿童沿街乞讨,换取路人怜悯。此类乞讨儿童也不在少数,在大街上,乞讨儿童将自己残疾的躯体暴露于来往的行人面前,甚至有人故意残害儿童躯体,以换取他人的怜悯。
(三)“母亲”怀抱婴儿当街乞讨。在市区经常可以看到一对母子(或母女)坐在人流密集的地方,面前放着一个饭缸,面黄肌瘦孩子依偎在“母亲”身旁,等待路人的施舍。
(四)未成年儿童跪倒在街头,谎称家里出现灾荒或是有亲属身患绝症,乞求社会给予帮助。
(五)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例如:雇主强制孩子们为围观群众表演危险动作(如口吞玻璃,光脚踩钉子甚至吞剑等等),而后雇主再向围观的群众收钱。
暂且不论这些乞讨的儿童是否真正的乞丐(笔者认为其中大部分是被人利用的“职业乞丐”),单就利用儿童乞讨这个问题,国家就负有管理救助的职责。而今街面上发生的这些事情,却没有一个部门出来干涉,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立法工作的不完善。尽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但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及无行为能力的儿童显然不能适用该原则,国家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应实行“主动救助”原则,对不法利用儿童乞讨的人还要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我国现有的流浪儿童救助机制
(一)、救助机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当时流浪儿童和孤残儿童一起被收养在“孤儿院”和“教养院”里。此后,社会对流浪儿童的救助逐渐与孤残儿童分开。1982年,国家将流浪儿童归到了流浪人员一类,并在各地建立收容遣送站,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和遣送。随后,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并要求对老幼病残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当时的流浪儿童和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一样,被公安机关发现后,收容到收容遣送站,然后由民政部门遣送回原籍,当地政府责成有关村镇、街道办事处妥善安置,认真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对于城市中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送城市社会福利收养;对农村中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经户口所在地县(市)以上政府批准,送农村敬老院安置或者分散安置,给予五保待遇。
随着我国对工作的日益重视,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开始逐步受到社会的关注。流浪儿童有其特殊的形成原因,背后有着复杂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自身也有带有需要矫治的不良恶习,简单的收容遣送并不能让他们回归到正常的生活。基于此,社会也对这方面的救助问题进行了逐步的探索。1992年,民政部进行深入研究,指导地方收容遣送站结合收容遣送工作探索防止流浪儿童增加的新方法。1994年,全国的收容遣送工作开始将流浪儿童与成年人分开。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对于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这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教委、妇联、共青团、公安、铁道等有关部门协助。”[page]
(二)、我国现存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
1、设于民政系统中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
目前民政部门的100多家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全部为政府事业单位。这些救助机构都属于短期庇护场所,为流浪儿童提供临时性生存保障,对他们进行紧急救助和教育,同时开展心理咨询和行为偏常矫治,解决他们的思想问题,使他们得以尽快返回家庭,回归社会。
2、地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
我国部分城市在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中建立了一系列适合于未成年流浪儿童措施,如石家庄由市司法局主导,教育、民政、公安、团委、妇联等部门配合,投资250余万元建立了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他们探索出了“建家、进校、就业、走向社会”的工作思路。使大批的流浪儿童得到了切实的救助。
三、乞讨低龄化现象的原因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城市流浪人口也逐渐呈现出递增趋势。尽管已有许多城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治理或统一规划,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随着流浪乞讨总人数的增加,流浪乞讨儿童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并且流浪乞讨总体出现了低龄化现象。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乞讨人群的低龄化趋势也有其自身特有的原因。
(一)经济贫困是根本原因
物质生活条件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依附的经济基础。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们意识到乞讨人员主要来源于农村。我们认为,此现象来源于国家政策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的经济政策,使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农民,在国民收入分配和一系列的经济运行中利益受损,而且无法通过制度、法律、政策等手段改变其不利的社会位置,农村的这种经济整体水平低下,农民收入不高、社会地位低下的状况是导致中国农民包括农村未成年人的逐渐被边缘化乃至寻求乞讨这种非正常生存方式的主要社会因素。其次,在农村地区,多子多福和养儿防老的观念还在流行,以至于在我国某些农村出现了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一般每个家庭都有三四个孩子,甚至更多。家长要同时供养几个学龄儿童,这对原本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无奈之下家里稍大的孩子只能辍学,跟着大人们到城市寻找出路,但由于年龄小,受教育程度低,在紧张的城市就业环境中找到一份工作非常不容易。迫不得已,为了生存有的不得不流浪街头乞讨度日。再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严重不足。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国50%的农民看不起病,80%的农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这样一旦遭遇自然灾害或生老病死等突发事件,很多人由于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沦为城市乞讨者。
(二)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
每一个人都首先是家庭的一部分,都来自于特定的家庭,同时也归属特定的家庭。家庭在人最初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一些不良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出现心理危机,再由于得不到良好的救助,最终离家出走。再由于温饱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他们便不得不走上乞讨之路。家庭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家庭矛盾激化、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家长的怒火常常宣泄到无力反抗的孩子身上,这给他们幼小身体和心灵留下了创伤。在这样家庭气氛中生活的孩子,极易出现敏感偏激、孤僻自卑、冷漠粗暴、对立放纵等心理健康危机。
2、父母离异,家庭亲情感缺失。生活在这种家庭功能受损的家庭里,孩子们长期感受到的是压抑、枯燥和沉闷的家庭氛围。他们往往萎靡不振,厌学;沉默寡言,行为偏执;逆反,不服教育。
(三)教育功能的不完善
乞讨的未成年人理应都是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孩子,但由于当前教育模式自身呈现出的种种弊端,导致他们放弃学业,流落街头。
1、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模式下,那些在学业上表现不好的青少年被贴上“差生”的标签,他们常常面对的是同学鄙夷和老师们的“冷漠、嘲笑、训斥甚至暴打”。渐渐地,他们就沦落成学生中的孤独者,偏离了正常成长轨道,最终被学校所遗弃,过早地走向了社会。
2、我国的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农村教育存在着“办学条件差,教师待遇偏低、队伍不稳”的问题,甚至连考试录取工作都有着“城市优先”的价值取向。这些不公平的教育导致农村教育水平的贫瘠。
3、上学时期正是未成年人可塑性最强的时期,学校对同学们的引导很重要。学校管理不善和处分不当容易导致学生的堕落腐化和学生数量上的流失。对于青少年学生的不良行为,不少学校的态度是粗暴地责备和处罚。这并没有真正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反而使学生产生悲观、消极和抵触情绪,这最终可能导致其厌学、弃学,并在内心的焦虑、惶恐挣扎中逃离学校和家庭的牢笼。
(四)历史习俗的影响及利益观念的驱动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讲求仁与德的社会,这也逐渐滋长了不以乞讨为耻的历史习俗。自原始公社解体以来,乞丐就一直存在着,乞丐的历史与文明的历史等长。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变迁,很多人在利益驱动下,走上了乞讨之路。乞讨者多是好逸恶劳、消极厌世之人。乞讨也间接的体现了一种人生观,价值取向。
举村乞讨,人人心存侥幸,家家以乞讨为能事,使乞丐成为一种职业。在有些地方,只要能赚钱,没有人追究你的钱是怎么来的,乞讨暴发户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还被同乡看成是“能人”,所以乞讨成为一些地方口口相传、争相效仿的“致富捷径”。“丐帮”里普遍流行着“城里磕上三年头,回到老家盖洋楼”、“城里讨上三年饭,给个书记都不换”的顺口溜。在这种想法的驱使下,甘肃著名“乞讨村”的例子也就变得可以理解了。
以暂时的隐忍和尊严为代价,通过乞讨换来家中可以顽强抵挡风雨的小楼,换来家人的医疗保障、孩子的上学费用、大龄青年的婚姻甚至孩子未来的前途时,其在村里、乡里获得的,就不仅仅是体面和尊严;其个人和家庭,也因此获得了改变命运的可能以及对于未来的希望和信心,这自然是一种选择;死要面子活受罪,满足自给自足、自生自灭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种选择。体面地勤劳地务农,到头来穷得抬不起头,更看不到一家人“翻身”的希望,那又有什么尊严可言呢?在这里,“道德”和“文化”是如此苍白无力,有时候,现实处境就像钢铁一样冰冷、坚硬而实在。[page]
(五)违法犯罪团体唆使未成人乞讨
未成年乞讨儿童中有一部分是被犯罪团体从落后农村拐骗雇佣而来的,比如有的人专门从偏远农村“收购”残疾或正常儿童,以每月或每年付给家长一定酬金的形式,租童乞讨。还有的是因流浪至穷途末路而被操控组织起来乞讨的,他们都是黑恶势力赚钱的工具。这些幕后的黑手下毒手把拐骗而来的病残儿拧断胳膊、打断腿,制造惨相,越惨不忍睹越能多要钱,据我们的调查,有些幕后的人一年能要将近二三十万元。
我国流浪乞讨儿童的形成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对于独立思考能力还未完全形成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流浪乞讨行为大多是被迫的。有些流浪乞讨儿童甚至是遭到的身体和心灵的残害后,被操控着进行乞讨。他们作为被某些“弱势群体”操控的弱势群体,对得到救助的愿望就更为强烈,而全社会通过各方面的行动对其进行能使其真正获得救助的要求也更加紧迫。
四、对流浪乞讨儿童救助的法律分析
(一)我国现存的法律依据
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此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其中规定的保障儿童权利的各项义务。儿童是权利的主体,在我国,儿童一出生,就享有《儿童权利公约》富裕的各项权利。无论他多么的弱小、稚嫩,他都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的独立的人格。国际儿童公约规定儿童最基本的权利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随着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多,职业乞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操纵、控制流浪儿童进行乞讨已成为职业乞讨者的主要乞讨手段。在这些乞讨人员中,多数的未成年人被利用做幕后操作者的工具,有的甚至是被拐骗来用残酷的手段作为赚钱的工具。幕后的操作者为了自己的私益完全不顾未成年人的权益。这些未成年人,连最起码的生存健康权都不能被保证,没有健康保证,没有人格尊严,成为了操纵者手中的棋子,更何况他们的发展权和受教育权!这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长期的乞讨生活对正处在心灵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是一个极大的伤害。这不仅会养成他们的不良习惯,如撒谎、偷盗等,而其会形成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
这些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帮助。而那些操纵者,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在许多法律中保护了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例如: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6条,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70条,、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1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义务教育法》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1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第12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包括强行向他人所要财物在内的不良行为。
《残疾人保护法》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法律条文对减少流浪乞讨儿童的数量有着重要意义。这同时也为出现问题的家庭和出现问题的儿童进行干预性救助和紧急庇护,为及时补救已经出现的特殊情况,防止问题扩散和进一步恶化,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二)我国现存法律的分析
我国现有法律及参加的国际公约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相当全面。然而我们在法律的运行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部分国家机关不能够依法行使其职责,使得许多条文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这原因也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立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是有关部门的失职。
1.立法方面
我国现存有关未成年人的各方面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并不缺乏,但在如此庞大的法律保护系统的保护下,为何仍有如此多的流浪乞讨儿童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其原因在于这些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一系列强制规定,而对于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时,如何对违反规定的人进行责任追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侵犯流浪乞讨儿童的人做出侵害行为时,没有一系列相应的惩罚措施来约束他们,这样的法律漏洞亟待补救。另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哪个部门或司法机关对这些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在出现了侵害流浪乞讨儿童的行为时,也难以保证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干预。[page]
立法方面存在的责任机制缺失问题和明确责任追究部门问题的解决,将会使未成年流浪乞讨儿童的权利保护得到更好的实现。
2.执法方面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的条文,对责任追究的执法机关并未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这也给执法部门的及时执法造成了很多不便。因为主管机关的不明确,极容易造成在遇见具体问题时的互相争管或互相推诿现象,最终也会导致流浪乞讨儿童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3.司法方面
刑法往往被视为最严厉的法律,为解决利用未成年儿童乞讨对未成年儿童造成侵害问题,我国于2006年在刑法中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乞讨的人规定了相应刑罚,使惩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调查发现,对这些人处以刑罚的并不占多数,这也导致一些人冒险进行利用儿童乞讨的活动。这也是导致流浪乞讨儿童仍大量存在的一方面的原因。
五、我国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措施的完善方向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将重点放在了未成年乞讨人员的权利保护上,他们现今所面临的处境不能用我们正常人的思想来想象的。这不仅仅是政府的悲哀,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中国自古以来就讲究“仁义”二字,可是到如今,不法人员为了自己私利做尽了丧尽天良的事情。我们现在一再倡导建设“和谐社会”。依我看来,这不仅仅是多数人的和谐,而是所有人的和谐。我们不能忽视了这些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乞讨者,更不能忽视那些生活在困境之中的流浪乞讨儿童。当今的儿童是我国20年后的希望所在,我们要尽到我们的责任,要意识到并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一)协调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我国已经努力协调城乡的发展,消除两极分化,建立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此方面,我们认为可以借鉴西欧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英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发展,更是体现了以居住权或公民权为基础的从摇篮到坟墓的高度发展水平,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政策更易于实施。要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真正产生实效,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必须大力的发展农村经济以及运用政府的调剂手段,建立完善的生活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养老保障等制度,扩大贫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使农村中老有所养,弱有所保,痛有所医,幼有所学。
(二)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乞讨儿童安置问题
社会救助体系包括救助站、儿童福利院、残疾人救助站等,尽管我国很多城市已建立了有关单位,但尚不完善,经费也往往捉襟见肘,因此还需要不断完善。首先,实现经费来源多元化。我国的救助体系主要由国家负担,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负担,而且难以保证经费的充足,对此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纽约在1993年实行无家可归者救助体系的民营化策略,发挥社会组织在救助无家可归者中的作用,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英国也广泛利用社会力量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其中英国儿童救助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社会捐助及社会组织却屈指可数,近年来随涌现出一些自费收养流浪儿童的个人,但其经济力量却十分有限,往往到最后仍然无力继续救助。因此国家应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在经费捐助、儿童教育培训乃至日常生活方面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救助站方面,可以聘请一部分技术人员,对救助站收容的流浪儿童,首先要进行一些心理上的矫正。面对一些年龄较大的流浪儿童,可以对他们进行一些基本生活技能的教育和传授,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从而使他们在离开救助站之后有自我生存的能力,避免再度沦为乞讨人。
(三)完善立法,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依法治国”的政策要求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的立法应具体到各个部门,分配其所属权利与义务,并明确规定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职能,完善责任机制,使各部门对自己的具体工作有明确的认识,便于相应机构贯彻履行,在其未履行职责时,有监督机关的监督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文已详细列举了我国在流浪乞讨儿童救助方面的法律条文,但大多没有得到落实,因此,我国相关工作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现有法律的落实问题,保证已立之法能够有效运行,制定相应制裁性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有法不依,有立法漏洞的原因,但也有国家相关工作机关的原因。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有关机关负有救助、监督等职责,但对街头的流浪乞讨儿童却少有机关主动救助(集中整治活动除外),其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对流浪乞讨问题,各地市民政局及其下属救助站、公安机关和城市执法局都负有管理职责,这就要求以上三个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通力合作,互相监督,做好救助工作。
(四)呼吁社会对这起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世界各个城市、各个角落都遍布着流浪乞讨儿童的身影。由于自身的条件的决定,他们的形象大都是邋遢、不干净,被视为“城市垃圾”的他们除了在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不全面之外,也十分缺少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文关怀。
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日益完善的当代,越老越多的人,尤其是经济富裕的企业家等等都更加注重精神方面的富足。他们给贫困山区、孤寡老人、失学儿童等弱势人群给予了很多的帮助,在社会对流浪乞讨儿童的关注日益增多的今天,有帮助别人的能力的富有爱心的人需要也将会对他们给予更多的爱心与帮助,随着“和谐社会”的逐步建立,整个社会对于流浪儿童着各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帮助也将更加全面与有益。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如果治理不好,极有可能演变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将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做好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工作,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涉国家未来发展的大事,因此,必须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来解决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问题,履行国家的职责。可以预见,随着社会流浪乞讨儿童权利保护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多,流浪乞讨儿童的权利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我国的经济、文化、法治、社会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更将为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强有力的后盾。[page]
参考书目:
鞠青,我国救助流浪儿童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张齐安,杨海宇,中国流浪儿童状况和救助对策,社会福利2002,09
薛在兴,流浪儿童及狗救助的困难、困惑与思考,中国青年研究,2006,05
张明锁,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与回归,青年研究,2003,03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二班 李晓丹 闫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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