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护“少年的你”!陕西高院发布9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构建司法审判、社会联动、教育预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省高院从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9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护防范能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徐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徐某某在单独照顾养女徐某(案发时13周岁)的生活起居期间,利用其监护便利,先后三次对徐某实施奸淫行为,致徐某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徐某就医时医生发现系幼女怀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徐某某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徐某某利用与被害人系养父女的特殊关系,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挑战公众道德底线,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智力等方面发育尚未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对监护人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常发生在家庭、学校内部,发现、查处存在较大难度。本案中,医务人员及时果断报案,使得被告人被抓获并受到严惩,体现了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可有效破解该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指控难等问题的重要意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严重损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利用特殊身份或便利条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二、朱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朱某某为某初中教师,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利用其教师职务便利,在学校办公室等处先后多次强行猥亵该校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周某某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而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结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二审期间,因朱某某对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认可,已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二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予以支持,依法对朱某某的量刑予以调整,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案件,朱某某身为一名多年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丧失道德底线,背弃教师职责,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制猥亵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对其依法从严惩治,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本案宣判后,人民法院向当地教育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和在校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发生。人民法院还积极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在辖区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对频发的校园欺凌、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结合相关案例进行预防教育,增强在校师生的法治观念和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周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12月期间,周某某通过玩游戏、请吃饭、让学生相互之间邀约等手段引诱某中学初一男生到其家里玩,先后在其家中卧室对10名未满14周岁的男生进行猥亵。后因其中一名受害人报案,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多名不满十四岁的男童实施猥亵,对部分男童猥亵多次,手段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严惩,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大众对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予以广泛关注,但现实生活中,性侵害犯罪的对象同样有可能是男性未成年人,许多家长和教师对于男性未成年人的性保护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男性未成年人普遍没有相应的性侵害防范意识。本案被告人正是利用学校和家长的疏忽大意,采取引诱、哄骗等手法,多次对多名男童实施猥亵。该类案件的发生,提醒家庭、学校和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教育和保护问题也应该予以重视,要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细心观察未成年人的身心变化,警惕潜在隐患风险,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性知识的教育,教育孩子勇敢、及时对不恰当的行为说不,共同提高男性和女性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和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四、杨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杨某等7人为获取利益,利用未成年人身心未成熟的特点,以金钱为诱惑,组织数十名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在其经营的KTV内进行有偿陪侍。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组织、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现象较为多发,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或精神上的空虚、物质上的匮乏等弱点,以利益为诱饵,组织、策划、指挥和控制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这种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学校教学管理秩序,又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及健康权,且可能会诱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会造成危害。本案提醒学校和家庭要切实关注未成年人的活动轨迹和社会交往情况,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防止未成年人因受到不良诱导走上歧途。同时也提示相关职能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防止未成年人被犯罪分子利用、控制和伤害。
五、李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赵某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2015年6月生长子赵某甲,2018年5月生次子赵某乙。2021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2年3月,李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请求判令孩子赵某甲、赵某乙均由赵某直接抚养,李某某不承担孩子抚养费。赵某辩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母亲和妻子应尽的义务,其同意离婚。通过双方陈述,法庭了解到李某某自2021年9月以来未曾探望孩子,也未给付过孩子抚养费,诉讼中李某某一再向法庭表示自己不愿直接抚养孩子,不会探望孩子,更不会承担孩子抚养费用,如果孩子判决由其直接抚养,她会将孩子送人。
(二)裁判结果
合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抚养探望孩子,对孩子未能尽到足够的关心和爱护责任,客观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情形,遂对李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对其“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进行纠正。之后法院又邀请具有丰富家庭教育经验的指导老师与李某某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唤醒李某某对孩子的爱与责任。经过教育指导,李某某表示自己不应将婚姻的过错归咎于孩子,会重新与被告协商,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孩子赵某甲、赵某乙由被告赵某直接抚养,原告李某某自2022年5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每人4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李某某并当庭给付了2022年5月-10月的抚养费。
(三)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加强亲子陪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案法院针对孩子母亲李某某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的行为,依法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并委托专业人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李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营造了良好的健康成长环境。
六、刘某与韩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韩某婚姻期间生育女儿刘某某,2020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刘某某由韩某抚养。韩某在抚养女儿期间因个人事宜将刘某某委托给朋友照看,后因刘某某哭闹无法联系到韩某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在无法联系到韩某的情况下设法联系到刘某,刘某遂将刘某某接回其家生活至今。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韩某将孩子刘某某交由其抚养。
(二)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韩某与刘某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女刘某某由韩某抚养。但韩某在抚养照顾女儿期间,在处理个人事务时,将仅有一岁多的女儿交由朋友照顾,期间未主动联系朋友询问孩子情况,并使自己长时间处于无法联系状态,之后仅前往刘某家探望过一次女儿,后再未前去探望或要求接走刘某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法院调查了解刘某某的生活成长环境和抚养情况发现,刘某某与其父亲感情亲昵,物质条件和生活环境较好,有祖母帮助照顾,且反复改变幼童的生活环境,会加重幼童的不安情绪,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综合考虑刘某某的教育成长环境以及父母抚养条件,判决刘某某变更由刘某抚养。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抚养权变更纠纷,抚养权确定不当会对孩子造成较大身心影响,并伴随其一生。办理此案时,法院不仅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心理疏导、案件回访等措施,确认孩子抚养权的适当归属,并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和街办社区,确保本案判决的顺利履行,监督父母及近亲属在未成年子女抚养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保证子女权利不受侵犯。判决书同时附有法官寄语和家庭教育令,明确了父母双方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做到全方位保障未成年子女权利,切实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七、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申请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超车的过程中,与对向马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死亡。马某死亡时育有三子女,长子张某甲12岁,次子张某乙10岁,长女张某丙7岁。案件起诉后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赔偿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经济损失1123735.73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还应赔偿1023735.73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刘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赔偿款仍未能执行到位。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102373元。
(二)裁判结果
镇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执行得到实现,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本来就因身体残疾、收入匮乏、开支较大而生活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该家庭失去一个主要劳动力,三个子女上学、生活的重任只能依靠孩子父亲张某某,其因需要照顾家庭不能外出务工,家庭失去收入来源,生活陷入穷困境地。因此,救助申请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司法救助金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一项重要的延伸职能,近年来,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的情况仍有发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按照规定发放司法救助金,可有效避免出现未成年人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的问题。本案救助资金到位后,法院及时送达到救助申请人,帮助其家庭渡过难关,并鼓励孩子父亲坚定对生活的信心,继续加强对孩子的培养和教育,让其长大后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本案中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工作与防止未成年人家庭因案返贫有机融合,充分体现了“应救尽救”的司法救助理念,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成长条件,让孩子们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和关怀。
八、胡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胡某(2012年出生)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其自述称经常遭受父亲及祖父母的肢体及精神暴力。2023年3月18日晚,胡某因故与其祖母王某发生争吵,王某用手拍打并抓挠其头部和面部,致使胡某头部及面部受伤,胡某父亲胡某某见状不但没有告诫王某,还用手提包击打胡某背部,导致胡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后胡某母亲赵某带胡某前往医院检查诊治,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因遭受家庭暴力并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1.申请人胡某在本裁定有效期内暂由申请人母亲赵某监护;2.禁止被申请人胡某某、王某对胡某实施辱骂、殴打、语言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3.禁止被申请人胡某某骚扰、跟踪、接触胡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四个月内有效。
(三)典型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旗帜鲜明地向家庭暴力宣战,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令行禁止”,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切实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防护网。本裁定发出后不久,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教育指导下,胡某父亲胡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胡某母亲赵某协商变更抚养权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胡某变更为由其母亲赵某抚养,本案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九、吕某某与某县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0日中午,某县初级中学的学生吕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三人均未满14周岁)在学校操场锻炼时发生肢体冲突,吕某某被陈某某、王某某打伤。当日,吕某某的父亲报警,某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治安行政案件,并对陈某某、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后吕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某县公安局将吕某某被殴打一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又以陈某某、王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此后未对该案件作出进一步行政处理。吕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县公安局针对其被殴打一案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二)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吕某某被殴打一案,某县公安局以治安行政案件受案并展开调查并无不当。后吕某某被鉴定为轻伤,某县公安局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又以陈某某、王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撤案后未就该案作出行政处理,没有对该案所涉及的加害人、加害行为、受害后果以及加害行为与受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基本事实和加害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作出处理,吕某某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遂判决由某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吕某某被殴打一案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公安机关是保护未成年人、查处预防校园欺凌的重要主体,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置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对学生欺凌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加害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准确认定和正确法律评价,保护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本案中,为解决受害人救助帮扶、加害人教育惩戒等问题,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某县公安局及教育体育局分别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该两家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函,已按照司法建议书所建议的事项逐项落实。某县公安局向陈某某、王某某发送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某县教育体育局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部署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督促学校对陈某某、王某某进行教育惩戒,对在家养伤的吕某某进行了送教上门,协调相关部门为吕某某筹集救助资金62000余元,并在全县组织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感化行为不当未成年人的担当精神,筑牢了对未成年人的立体司法保护网,为公安机关处理类似校园欺凌案件提供了程序指引,对妥善处理学生欺凌行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工作开展具有示范意义。(说明: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发布的案例均通过化名等方式隐去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部分案例隐去法院名称等信息,并对有关刑事犯罪涉及的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予以简化模糊,防止未成年人模仿)
来源: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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