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二十六:监护人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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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民法典》解读二十六:监护人

  民法典第1188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假如父母双亡,谁能当孩子的监护人?

  案例:李女士家住汉口,她的哥哥有个8岁的孩子小明,不幸的是哥哥和嫂子因车祸双双离世,小明成了孤儿,小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不在世。

  李女士作为孩子的姑姑想申请作为侄子小明的监护人,把孩子留在身边照顾,却不知道是否可行。

  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有了规定

  

  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与《 民法总则》相比,《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权时其他监护人的优先权。

  同时,如果其他个人或组织充当监护人,他们只需要自己的意愿,而不需要更密切的关系,此外,增加了民政部门作为审计部门。

  监护人的职责与履行要求

  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婚姻和家庭部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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