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议要坚持公益利用原则呼吁禁止野生动物商业性人工繁育利用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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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海洋

  2月24日通过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有关学者进一步建议,立法要坚持公益利用原则,禁止所有野生动物的商业性人工繁育和利用。

  现阶段,我国的野生动物养殖大致分为四类:皮毛野生动物的养殖、食用野生动物的养殖、实验野生动物的养殖、观赏野生动物的养殖。其中,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养殖,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李坚强建议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措施。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钱叶芳更是建议,立法禁止所有野生动物的商业性人工繁育和利用。日前,《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对二位学者分别进行了专访,倾听他们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进一步的具体建议。

  终止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

  符合全国人民的安全利益

  记者:您主张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养殖产业采取“一刀切”禁止,具体是怎么考虑的?

  李坚强:全国人民的安全利益和国家的安全利益高于任何商业利益。当然,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养殖和买卖,也要求有关部门给进入这个行业并无违规行为的经营者提供转产的补贴。

  17年前的“非典”,由感染了SARS病毒的果子狸被指传染了野生动物买卖者,而后传染了更多的人。遗憾的是,当年“非典”还没有结束多久,就有某农业大学的研究团队为人工养殖的果子狸“平反”,用“科学”证明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安全可食的。结果,有了这个“科学”依据,野味交易市场被允许重新开放,几十种所谓驯养繁殖成功的野生动物被允许买卖和食用。食用野生动物的商业化养殖和买卖行为,得到了2016年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可和支持。于是,让少数大型养殖户获得巨额利润的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其发展态势像脱了缰的野马,一发不可收拾。

  记者: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目前是怎样的规模?

  李坚强:食用野生动物的养殖在我国目前野生动物养殖的四个板块中虽然并不是最大的,但其数值较大。东北林业大学马建章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提供了权威数据——2016年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总产值达到1250亿元。如果按每年6%的增长速度计算,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2018年的总产值就有1400多亿元。可是,新冠肺炎暴发以来的两个月时间里,我们的损失何止1400亿元?

  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2018年的估计总产值,不到我国当年91万亿元GDP的0.16%。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在2016年雇佣了622万人,不到当年我国9亿劳动力总数的1%。从整体上说,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对我国经济和就业的贡献,还是很小的。

  将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的利益置于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之上,不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如果采取“一刀切”禁止养殖食用野生动物,我认为是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

  记者: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为什么会成为引发大疫病的根源?

  李坚强: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涉及人工圈养、短途或跨省运输、市场交易和餐馆宰杀处理等诸多环节,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对公共卫生产生威胁。

  大量的野生动物集中繁殖、饲养并聚集在有限的空间里,几十只甚至几百只动物一起被圈养在拥挤的环境里,它们一旦患病,必然会引起交叉感染。一些在野外捕捉来的、携带病毒的野生动物,在经过长途运输后被送入圈养和聚集的环境里,其携带的病毒就有了通过交叉感染得以变异的时机。

  准确地讲,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威胁的,不是野外携带病毒的野生动物个体,而是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进行人工圈养的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

  检疫空白盗猎洗白

  人工养殖制度存隐患

  记者:您也主张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立法禁止所有野生动物的商业性人工繁育和利用。您是如何考虑的呢?

  钱叶芳:到目前为止,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集中在野生动物的食用上,而忽视了药用、皮毛获取等其他利用方式。实际上,无论是SARS病毒还是新型冠状病毒都不是在烹饪后吃出来的,因为病毒不耐高温。多数情况是在宰杀的过程中人们感染了野生动物携带的病毒,而食用、药用、皮毛获取等等,宰杀都是必经的环节。因此,如果保留商业性人工养殖制度,很可能留下“制度性隐患”。

  我建议立法禁止所有野生动物的商业性人工繁育和利用,有五大理由:一是有利于避免发生制度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二是有利于维护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三是有利于缓解养殖业和皮草行业的环保压力;四是有利于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转型和人工替代品的研发;五有利于避免出现无效的执法,降低执法成本。

  记者:您认为如果保留商业性人工养殖制度可能留下“制度性隐患”。“制度性隐患”是指什么?

  钱叶芳: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普遍存在检疫空白、盗猎洗白、养殖污染、动物虐待等问题。

  人工繁育支持者认为,有严格的检疫标准和规范的经营程序,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可纳入家禽家畜管理范围。但是,何来严格的检疫标准?野生动物在动物防疫法上只有产地检疫要求,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产生脱节问题,此可谓“制度性风险”。

  公开的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只颁布了生猪、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犬、猫、兔、蜜蜂等约10种动物的产地检疫规程,野猪、野禽等可对应参照上述规程进行产地检疫。这就意味着,对绝大多数的野生动物连产地检疫都无法进行。

  有关部门之所以不制定野生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首先是因为野生动物的种类太多,不可能一一分门别类制定;其次是因为野生动物屠宰是小众的而非大众的,没有必要制定;最重要的是因为人类对野生动物所携带的病毒及其传播方式的了解还十分有限,所以无法制定针对性的屠宰检疫规程。

  目前大家达成共识的是,病原体并不考虑和挑剔宿主动物是野生的还是人工繁育的。由于无法避免野外取种和盗猎洗白等问题的出现,人们无法有效地阻挡自然界中不断变异的病毒,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检疫标准即便制定,也存在风险。

  记者:您提到盗猎洗白问题难以避免,盗猎洗白也属于制度性缺陷吗?

  钱叶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种制度性缺陷。有关部门发放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往往会成为盗猎者用于洗白的道具。

  目前国内存在非法倒卖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盗猎者将野生动物卖给中间收购商,中间商又卖给更大的收购商,大的收购商往往拥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他们将非法捕捉和收购的野生动物洗白为合法产品后再运送到各个市场进行交易。对一般人来说,很难辨别被交易的动物是野生的还是养殖的。

  在盗猎洗白案件中,目前的技术无法鉴别涉案动物是否来自野外,这给举报和监管工作带来障碍。对于盗猎行为,林业执法部门力量有限,很难监管到位,一些地方的渎职现象比较严重,多年来主要依靠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四处奔走。

  记者: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启动修改,您的具体修改建议是什么?

  钱叶芳:首先,我建议修改立法宗旨,将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其次,我建议修改基本原则,将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中的“规范利用”修改为“公益利用”,将人工繁育限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有关公益利用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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