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为难谁?昆明女子闯红灯,拒绝处罚被制服,造成10级伤残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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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中,骑电动车闯红灯的案子常有。昆明女子徐英(化名)被拦下后,拒绝配合,既不肯当场缴50元罚款,也不让扣车。执勤民警将她制服后,强行扣车,不料却惹上官司。

  

  一、两项违章,拒绝配合

  事发当日,徐英骑电动车穿行某十字路口,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骑行,也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民警小廖将她拦下,当场开出罚单,罚款50元。徐英拒不缴纳。小廖要扣电动车,徐英拒绝下车,坐在电动车上。

  小廖十次警告,自己将采取强制措施,但徐英仍然置若罔闻。民警随即将她从电动车上拉下来。结果,她摔倒在地,依然挣扎不止,被民警徒手制服,受伤住院。

  徐英被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也就是肘关节骨折。另外,头部损伤,浑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她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被鉴定为10级伤残。民警所在单位垫付了她的医疗费。

  

  二、争议焦点是原告违法在先,受伤是否自陷风险

  徐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民警的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

  争议一:民警强制扣车是否违法?

  被告交警部门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违章者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被上诉人拒不缴纳的,民警有权采取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原告徐英拒绝配合民警执行职务。民警共十次口头警告无果,徒手制止对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将其从车上拉下,合法合理。

  原告徐英反驳称,自己虽然违章在先,但受伤并非咎由自取。更何况,人的身体、生命是无价的,只要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赔偿的就应当赔偿。

  争议二:相对人不配合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人身伤害,执法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被告交警部门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徐英拒绝并且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民警采取以徒手制服的方式制止违法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

  被告特别强调,法律不强人所难。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警械,而是采取徒手制止的方式,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徐英现场不配合执法,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是当事人自陷风险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能将该结果的原因归责于现场民警。

  对于原告受伤的事实,被告表示同情,但坚持认为,法律需要每一个公民的敬畏和尊重,守法义务的履行应当是合法权益获得的前提。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予以法律上的肯定。

  原告徐英反驳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而且上述的“其他违法行为”并不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事实行为。因此本案不能纠结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只要有对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事实行为,执法部门就应当赔偿。

  

  三、现场民警的一个行为,导致整个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

  本案一审、二审都是原告徐英胜诉。交警部门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依然没有翻盘。法院是如何看待双方的行为呢?

  首先,法院肯定了原告徐英存在不配合或阻碍上诉人执法的行为,执勤民警有权采取适当的现场强制措施,将原告从电动自行车拉下的行为,并无不当。

  依据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其次,法院认为执勤民警的徒手制止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这一点,二审法院判决书讲述得更加清晰。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条:“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也就是说,使用徒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是有条件和限度的。

  案发当时的执法记录仪现实,民警小廖数次要求徐英下车配合交出电动自行车,徐英均不予配合。民警随即将她从电动自行车上拉下来,并按压在地上。

  徐英被拉下电动车后,并无任何肢体反抗。民警本可顺利扣押电动自行车,不应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

  但民警又将徐英按压在地,并导致受伤,已超过了必要限度,导致整个行政强制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交警部门违法,应赔偿徐英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3302元。鉴于徐英存在违法行为,法院没有支持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四、法律不强人所难,但为难执法部门

  针对本案,网友有不同的看法。

  有网友认为,民警执法有时只是瞬间的事儿,将其执法动作分解割裂,认定按压动作超出限度,太为难执法人员了。可能让一线执法人员束手束脚,不敢执法了。

  也有网友认为,正因为执法人员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执法行为更应该规范、合法,严加约束。

  交警部门称,法律不强人所难。这句话没错,但他们理解错了。

  这句话中的“人”指的是公民,而不是执法者。法律对公民宽容,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法律对执法者严格,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执法权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必须统一,不能割裂。这就要考验执法部门和一线执法人员的素养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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