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业务员”当不得!四名被告人参与实施诈骗领刑又受罚

栏目:健康教育  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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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业务员进行诈骗模式培训,业务员经培训后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男性被害人,虚构离异女性人设,按照固定话术交友聊天,建立感情基础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过生日增进感情为由主动要求互送礼物,诱导被害人在公司虚设的微店商城里购买礼物送给业务员。近日,定远法院审结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李某(已判决)先后注册成立“裕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裕耀公司)、“荆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荆钦公司),招聘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陈某、代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至同年10月4日,先后在裕耀公司、荆钦公司做业务员,并将自己的照片、视频提供给公司作为业务员与被害人聊天的素材。其在职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1.6万余元,非法获利5.6万元。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8月初至8月24日在荆钦公司做业务员,其在职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2万余元,后因其离职未获得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6月底至同年7月中旬在裕耀公司做业务员,其在职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4万余元,非法获利0.2万余元。被告人代某某于2020年7月初至同年7月底在荆钦公司做业务员,其在职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3万余元,非法获利0.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实施网络诈骗,其中王某某诈骗数额巨大,陈某、代某某、韦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代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代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这种“业务员”当不得!四名被告人参与实施诈骗领刑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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