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项常识性税收新政策,你都了解吗?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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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告发布及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等工作。为各方市场主体,交易中心,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

关注1: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

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注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事项明确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公告》,明确享受专项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内容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公告》

关注3: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

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

二是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

三是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

四是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方法;

五是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的规定;

六是发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法;

七是涉税资料和信息留存备查与保密的规定;

八是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

九是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注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等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为使纳税人能够清晰了解哪些情形下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什么时间申报、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确保2019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后,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分别明确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六种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的适用对象、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表等,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表证单书和《公告》的施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注5: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注6: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明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等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注7: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关注8: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注9: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注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注11: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可税前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的原则,该规定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注12:个税改革过渡期

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税率表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关注13:自2018年10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办理注销更加简便

一是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的。

二是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关注1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关注15: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明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注16:营业税票过渡政策继续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注17: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关注18:自2018年度,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注19: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文件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注20: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

关注21:调整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注22: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关注23: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为其增添信用资产。同时,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注24:过路过桥费抵扣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5%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 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注25: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扣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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