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开展药品领域“雳剑2023”专项行动 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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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领域“雳剑2023”专项行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两品一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现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姜堰某镇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3年6月26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使用的“心脑康胶囊”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的装量差异项目不符合规定。涉案“心脑康胶囊”构成《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劣药。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3年2月20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药品货架上发现硫糖铝咀嚼片、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膦甲酸钠氯化钠注射液等4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过期药品,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江朱某东内科诊所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案

  2022年11月9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检查计划,在靖江朱某东内科诊所抽取中药饮片北柴胡,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

  当事人购进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堡镇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3年7月25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检查计划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血府逐瘀丸(小蜜丸)、妇科千金片等6种在售药品均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6种在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兴市某化妆品店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3年4月27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泰兴市某化妆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化妆品“STYLENANDA”及“三熹玉云朵哑光雾面口红套盒”内有9支口红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来源:品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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