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死不承认”有用吗?这些案例告诉你答案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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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在日常生活里,有些住在高层建筑的朋友会认为:“随手往窗外扔个垃圾,反正也没人看见,就算闯了祸,又怎会追到我头上呢?”

  这样的侥幸心理

  最好还是打消为妙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想抵赖?真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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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网络

  8月25日,黄女士推着婴儿车在小区楼下散步,路过电梯厅附近斜坡时,一只未灭的烟头从天而降,刚好砸在孩子身上,脖子上被烟头烫伤。

  黄女士所住单元楼共26层,每层5户,小区监控只能覆盖一楼区域,到底是谁丢的呢?为了抓出元凶,警方对事发单元楼的所有住户进行了采血调查,并与烟头上的DNA进行了比对,最后成功锁定了扔烟头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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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网络

  一个人的过错,居然要牵连一整栋楼的人?下面的这个案例同样典型。

  2022年7月10日,居住在大庆某小区15号楼的王某,将自己的奥迪车停放在相邻的16号楼2单元的停车位中。次日下午,王某发现自己的爱车受到了毁坏。由于物业公司并未在该区域设置监控录像,王某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警方也认可案涉车辆损坏为高空抛物所致。

  但是,到底是谁造的孽成了一个谜。无奈之下,王某将物业公司和整栋楼百余户的业主诉至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所住小区的业主共同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1.7万元,并由物业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应由停车位所在位置的住户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诉其他住户仅以家中窗户安装护栏、带锁纱窗等证据抗辩不具备高空抛物条件,但并不能证实在此期间家中无人居住的状况,也不能排除实际使用人不是高空抛物侵权人的可能性,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5500余元,57名业主每人赔偿63元。判决后,各方诉服息判。

  

  法律守护头顶安全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常常给人造成身体伤害,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大家一定要知道随手一抛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抛物伤人,后悔终生!

  文明家园,你我共建!

  原标题:《高空抛物“死不承认”有用吗?这些案例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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