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遭恶性欺辱,矫治教育制度应该用起来了

栏目:继续教育  时间:2023-09-28
手机版

  原标题:小学生遭恶性欺辱,矫治教育制度应该用起来了最近,山西大同发生了一起校园恶性欺辱事件。按照孩子家长的表述,受害学生系小学4年级,遭遇了同寝室同学长达一年半时间的欺辱,手段极其恶劣。其间还威胁受害学生不准将此事告诉老师和家长,否则见一次打一次。随后,根据校方安排,施暴学生家长代为写下保证书,表示诚恳道歉,并愿意承担一切相关费用。施暴家长既已写下保证书,侧面证明了此事的真实性。若真如受害学生家长所言,此事从行为性质上看,说是校园霸凌是把事说小了,假如当事双方都是成年人,其中或涉及刑事责任。无法追究刑责,只不过是因为施暴人还是小学生,处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但刑法第17条也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什么是必要的时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明确规定,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其中就包括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这起事件中,施暴学生手段恶劣,侵害时间长,应该激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条款,最好是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目前的消息是,大同市教育局说已高度重视,连夜派工作组进驻学校,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应该说,后续的通报不仅要呈现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将处置方案予以明确,谨慎以“双方和解”了结此事。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予处罚、促成和解是职责,严格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职责,不能只管一半,放掉另一半。此前,重庆某初中也是发生了恶性校园霸凌事件,警方在表示不予处罚之后,就没有了后续动作,引来舆论质疑。而与之对比的是,山西省介休市警方在处置“13岁女孩遭受4个男孩逼迫喝酒致醉酒休克”事件中,虽然也做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但还对相关未成年人予以训诫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可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保护与教育要并用,避免产生未成年人不受法律约束的公共印象。就此事来说,大家都在等一个交代,尤其应该把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制度用起来。(南方都市报社论)来源:南方都市报举报/反馈

上一篇: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下一篇:「夏季行动.平安护航」网络安全进校园 警校联动守平安

最近更新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