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讲】未成年人保护,全网有责任!

栏目:教育平台  时间: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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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初步构建起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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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设立网络保护专章,用十七个条文明确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形成了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齐抓共管的大格局。

网络保护章节从不同的主体出发,对网络素质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相当于是一种赋权,通过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能够改变儿童数字技能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提高其风险意识,正确地预测以及应对网络活动带来的风险及其危害。因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素养教育”回应了现实痛点,也满足了对当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需要。

第七十二条: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年龄标准主要规范的是信息处理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处理信息的行为。为了赋予未成年人更多使用网络的发展机会,本次修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此项年龄标准,将未成年人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年龄标准设定在十四周岁(第72条第1款);并且,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第72条第2款),充分体现出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权利以及保障其个人信息安全的同等重视。

第七十四条:在网络沉迷防治方面,没有对网络产品和服务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性规定,而是在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的基本前提之下(第74条第1款),由不同行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第74条第2款);此外,对游戏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做出适龄提示,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第七十七条:网络欺凌会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以案释法

甲今年10岁,其所就读的小学在收集了甲这个年级学生的个人信息后,一教务系统的工作人员偷偷的卖给了各种广告商,从而牟取了很多利润,但同时对学生的家庭造成了困扰。

问: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信息处理者,能否私自不当处理10岁孩子的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答:不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同意年龄为十四周岁,同时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1)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2)未成年人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年龄设为十四周岁,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3)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应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同时对游戏进行分类分级管理。(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随堂小问

未成年人甲与其同学乙最近产生了一些矛盾。放学后甲便在网络上发表大量文字、图片形式的攻击、侮辱,乙遭受到了网络欺凌,身心健康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影响。

问:甲的行为属于网络欺凌吗?乙的父母有权利要求网络平台删除相关内容吗?

(下滑查看答案)

答:属于网络欺凌。乙的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本期专家

图文整理:巩越??张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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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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