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做到“治罪”与“治理”并重

栏目:家庭教育  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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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轻罪是相对于重罪而言的,是指对法益的侵害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轻微,依照刑法处以较轻刑罚或免予刑罚处罚,以及附以非刑罚制裁措施的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以宣告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重刑、轻刑案件的分界。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严重暴力犯罪等刑事犯罪案件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轻罪刑事案件占比大幅增加。如何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做到“治罪”与“治理”并重,成为一个重要命题。强化轻罪治理,需要在实践基础上把握治理规律,不断完善制度保障。

  统筹推进轻罪治理领域立法、司法与执法

  提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能动应对能力。重罪治理关乎生死,社会关注度高,而轻罪治理则往往关乎罪与非罪,既要防止刑法过度干预社会生活,又涉及诸多的法律交叉,关涉自由和财产,其复杂程度和难度都很大。面对社会结构转型尤其是刑事犯罪结构新的变化,应当以积极回应的姿态,统筹推进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能动应对。从实体法层面讲,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原则与比例原则,继续完善轻罪归责机制;科学规范对轻罪的资格刑、财产刑适用比例;完善轻罪犯罪记录制度,明确轻罪犯罪记录制度动态适用的范围与条件,探索建立轻罪犯罪记录消灭机制,通过上述举措完善轻罪治理的配套制度供给,从而建立更为合理的罪刑关系,在制度上做到犯罪分层、轻重兼顾。

  从程序法层面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这是推进轻罪程序治理的重要遵循。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均是法定审判程序,程序适用的决定权在法院。但目前,轻罪案件存在流转不畅、证据标准不统一、文书送达困难等问题,严重消耗着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刑罚教育、改造功能的实现。因此轻罪治理过程中,我们应注重诉讼各阶段的全流程加速,特别是审前程序的高效快速运行、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机衔接,需要相关机制作为配套保障。具体而言,应当逐步推动构建轻罪不起诉程序,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程序简化,并以此集约司法资源,强化惩治重罪,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轻罪治理的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求对刑事犯罪、犯罪人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同时要求宽严互补,宽严相济。我们既要坚持从严惩治严重暴力犯罪,依法宽宥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也要防止一宽了之、一放了之,以免降低违法成本及法益侵害得不到应有补偿。因此,应当综合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情况,在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区分情形对包括轻罪在内的犯罪进行分层分类处理,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深挖刑事案件背后蕴含的社会治理方面深层次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借助企业合规改革提升涉单位轻罪治理水平

  涉单位轻罪治理是轻罪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体现在刑事司法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制度构建和实体认定上对涉民企轻罪案件作分层分类处理,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企,应当依法从宽处理。2020年3月实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历经局部试点、全国全面推开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等探索阶段,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基本建立并实质化运行,为涉单位轻罪治理提供了新的机遇。

  建立健全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推动轻罪不起诉程序运行改革的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单位合规特别诉讼程序。具体而言,坚持需求导向,在明确单位合规诉讼程序的适用对象、原则、条件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监督考察、法律后果等改革实践探索诸要素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健全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为涉单位轻罪治理体系化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分案处置机制。涉单位轻罪案件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从制度构建和实体认定上对相关轻罪案件作分层分类处理,从侦查、审查起诉等多个诉讼环节作分流处置,以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对涉案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分案处理。对此,应当全面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并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分案处理的案件种类,如根据涉案对象合规整改的表现,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借此为重塑单位犯罪治理机制留出空间,同时对涉单位轻罪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进而为提升司法效率提供机制支撑。

  有效贯通行政合规。涉案企业合规具有行政与刑事衔接等特殊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协同推进行政合规实践中,应当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执行等领域合规整改适用与程序衔接,既确保合规整改当严则严,防止纸面合规、虚假合规,形成威慑和警示,又注重避免刑事合规酌定从宽、行政处罚过于严厉等问题发生,防止刑事司法的激励功能打折扣。为此,应当统筹推进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有机衔接,对案件事实简单、证据链条清晰的涉单位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涉案企业合规的检察意见中,对行政处罚种类、强度、履行方式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推进刑事激励与行政激励功能落地,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数字化手段强化轻罪治理效能

  轻罪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是推动轻罪治理的“引擎”和“发动机”。所谓轻罪治理数字化,就是通过对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融合运用,以数字治理、数字执法司法、数字监督制约等为基本治理形态,推动轻罪治理理念、治理手段、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等要素的数字化重构。积极探索轻罪治理数字化智能化,应当重点把握以下环节。

  确立轻罪治理机制数字化改革目标。通过积极探索轻罪治理机制数字化运行,推动建设执法司法权力运行体系,进而推动算力一体调度、安全一体监控、应用一体集成以及监督办案程序、规则的系统性数字化构建,实行由刑法积极应对的“去中心化”,进而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再中心化”。

  构建轻罪治理机器学习系统。针对执法司法数据模式探索实际,增强轻罪治理机器的学习意识和能力,切实让机器通过样本来独立探索和发现轻型、微型、新型违法犯罪规律,精准判断、表示特征,以及比对、推送案件线索,推动轻罪治理数字化智能化。

  健全轻罪治理算法模型。立足轻罪治理领域叠加、主体多元、客体多样等实际,以算法模型为主体,综合发挥执法司法算法模型的功能,纵深推进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制度重塑,深度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统筹轻罪风险评估模型、深度学习机制的迭代升级、融合发展,从而探索建设功能强大、支撑有力、贯通一体的执法司法综合信息监督平台,有效提升轻罪治理质效。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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