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 一男子旅行途中, 在朋友建议下到某洗浴中心过夜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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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一男子旅行途中,在朋友建议下到某洗浴中心过夜,还要了一个女技师。没想到,服务还没开始,警察就冲了进来,一口咬定男子嫖娼。男子不认同,将此事闹上了法庭。(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男子段军是生意人,忙了几单大生意后,终于有时间可以歇一歇,他便叫了两个好友,准备自驾去周围玩一玩,放松放松。

  三个人开车出去玩到了晚上,吃饱喝足后,三人拿出手机准备找一家酒店好好睡一觉。没想到,离得近的高档酒店竟然客满了。这时,一个朋友建议,干脆去洗浴中心吧,既能过夜,还能找个技师按摩放松,还比住酒店划算。

  段军他们一听,一致同意。三个人在手机上搜到了当地最出名的一家洗浴会所,然后很快赶到店里。前台工作人员马上给三个人各自安排了一个房间,还为每个人安排了一个女技师上门服务。

  段军来到房间,房间里灯光昏暗,气氛特别暧昧。随后,一名女技师上门了。这名女技师叫雪儿,她肤白貌美,身材不算高挑但很苗条,穿着黑丝、短裙和高跟鞋,很有诱惑力。

  女技师进入房间,轻轻的关上门,为段军介绍了一下她们的服务内容,然后就询问段军,需要快餐式服务还是全套沉浸式服务。

  段军表示,自己不清楚女技师的意思,所以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给两个朋友,问问他们的意思。

  就在段军还没拨通电话的时候,几个民警突然冲了进来,然后让两人抱头蹲下,不由分说就把段军和女技师等带到了派出所。

  经过调查询问,民警认定段军嫖娼,但还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关系,所以给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看法:

  段军对这一处罚表示不服,他觉得嫖娼是指发生不正当关系,而自己根本没有与女技师发生关系,根本不构成嫖娼,所以,段军事后将派出所和民警告上了法庭。

  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段军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嫖娼呢?

  本案中,段军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女技师的意思,但是客观行为上,段军选择的技师服务包含的内容是快餐式服务或者全套沉浸式服务,也就是说段军之前选择的按摩服务已经是包含不正当交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很容易让民警判断段军就是选择不正当交易。

  其次,民警也指出:段军的两个朋友都已经如实招供,他们三人去洗浴中心的目的就是去嫖娼,洗浴中心的前台收费明细和女技师的供述也都能证明。而且,段军之所以没有和女技师发生关系,是因为民警及时出现,如果民警没有出现,那关系肯定会发生。

  再次,从女技师的角度来看,其主观行为和客观事实上,也是准备达成不正当交易的。所以,段军的行为被认定嫖娼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段军申辩的,自己并不清楚女技师的意思,需要问问朋友,这需要段军来证明自己没有这样的想法,但是内心的想法和所处的环境不一致,段军很难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2、民警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处罚合理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结合事实足以认定段军构成嫖娼,所以段军和女技师都会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段军因为民警的及时赶到,没有完成交易,所以民警按照情节较轻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不过分。虽然案例中,没有提到女技师的处罚,但可以肯定的是,女技师的处罚绝对不会比段军轻。

  最后,法院结合事实,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处罚合理,驳回了段军的诉讼申请。

  3、段军还只是行政处罚,洗浴中心老板可就要面临刑事处罚了。

  《刑法》第36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一旦认定段军等几人嫖娼,那么该洗浴中心可就是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老板的行为可就要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4、最后,卖淫嫖娼的行为,败坏社会道德,更让不少人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希望大家以此为鉴,提升自身道德,陶冶高尚情操,尽量不要涉足洗浴中心等场所,毕竟瓜田李下,再加上自己高额消费,遇到民警的检查,真的是有口说不清。

  对于段军的遭遇,大家觉得应该处罚吗?

  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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