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胜方代表:建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3岁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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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将提交关于修改刑法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议案,建议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5月9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童一案民事诉讼开庭,由于被告家属没有出庭,法院将择期宣判。2019年10月20日,蔡某某将10岁女孩王某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的收容教养。这一结果也引发公众对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且暴力、恶性犯罪屡见不鲜,犯罪低龄化日渐凸显。”5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向本社记者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将提交关于修改刑法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建议,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17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正,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进行调整,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被追刑责的极少

  “近些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地被曝光,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手法残忍、恶劣、触目惊心。”肖胜方举例介绍,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南县13岁男孩罗某因家庭纠纷用锤子先后将母亲和父亲锤伤,最终罗某的父母因伤势过重死亡。

  在此之前的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发生一起12岁少年弑母案。六年级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其抽烟,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母亲杀死。吴某因系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即被释放。

  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方某为抢一部手机,对过路的23岁女老师泼汽油,造成其特重度烧伤。事发后几天内,方某又接连犯下盗窃和抢夺路人财物两起案件,最终因方某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当地没有少管所,只能由其父母在家看管。

  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发生3名学生劫杀女教师事件,他们中年龄最大的13周岁,最小的11岁,三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送往工读学校。

  “这些案件的残忍程度令人发指,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极少,绝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规制之外。”肖胜方指出,每一起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出现,都曾引发过关于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而今,社会各界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也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视。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肖胜方指出,根据上述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上述8种罪行才会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这自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一直沿用至今,从未进行修正。

  “虽说这样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但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现在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早熟,现行法律对他们并没有起到该有的震慑作用,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他说。

  “降低到13周岁

  符合社会发展进程”

  为此,肖胜方在议案中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原来的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降低1周岁,即将刑法第17条第二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拟修正为“已满13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将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拟修正为“已满13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他看来,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13周岁的少年基本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13岁左右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面貌成熟。

  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普遍出现早熟现象。“由于电视机、互联网、新媒体的影响,当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获得丰富的知识,了解新鲜的事物,能更快地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肖胜方指出,这些未成年人接收到负面信息,也会影响其心理发育。同时,学校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强重视,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会相应提前。

  他举例说,目前国际上,针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3年修订后的《少年犯条例》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界限为10岁。 

  “2007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肖胜方直言,从刑法意义上讲,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

  在他看来,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加快,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提高。

  “从不少案件看,未成年人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收容教养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予以惩罚。这样的做法不仅造成未成年人有恃无恐地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且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与威慑作用。”同时,肖胜方强调,这样惩处对受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根本无法达到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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