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老人意外伤害案件透视:超市最危险 滑倒排在首位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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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

  插图王金辉/takefoto

   

  事故

  七旬老人乘超市电梯摔倒身亡 71岁的李大爷到北京一家菜市场购物,却在乘电梯时意外摔伤进而去世。当时老人乘扶梯至地上一层,其间因购物小车倒下,他弯腰准备扶起小车时摔倒。后工作人员将电梯停下。

  十几分钟后,李大爷的儿子赶到现场,拨打了急救电话。李大爷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损伤、颈髓损伤等。3天后老人不幸去世,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等。

  李大爷的家人认为市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救助,也没打急救电话,从老人摔倒到120到现场近半小时,错过了及时救治的最佳时间。此外菜市场经营者存在严重过错,电梯无人监管,没有张贴乘电梯注意事项等。该公司只在事发后补贴了一张注意事项。家属遂起诉至法院索赔53.7万余元。

  被告北京某商业管理公司辩称,事发时电梯运行正常,符合安全规范,有安全检验合格证,事发时没有故障。李大爷年事已高,一人出行,购物较重,是造成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电梯处未能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巡视,对年龄较大的老人未能进行帮扶和提醒,存在过错,与李某在电梯上摔倒受伤进而去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为60%。而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且年龄较大,本不应独自购买较多物品乘坐电梯,且涉案电梯本身并无质量问题,故其应承担40%责任。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共计26.9万余元。

  关键词:

  摔倒老人八成为女性

  九成管理者被判有责任 东城法院民六庭法官张绪纯告诉记者,以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为案由的纠纷案该院每年都会受理十余起。老人出事后其家人一般会和管理者交涉,沟通无果后才会起诉到法院,因此到法院起诉的仅仅是少数争议比较大的案件。

  记者搜集了北京法院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判决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发现老年人为原告的约占70%至80%。老年人在公共场合受到意外伤害的50余起案件中,有39起原告在摔伤时年龄为60岁以上,另有10余起原告接近60岁。

  事发时原告60岁以上的39起案件中,原告平均年龄为68岁,其中女性占81.6%,老人摔伤的地点发生在超市、市场的约有38.5%,发生在餐厅的有15.4%,其余案发地点有酒店、公园、医院、浴池、邮局、银行等。

  从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看,法院判决被告即公共场所管理者无责的仅有四起,约占10%,在管理者有责任的判决中,明确双方责任比例的案件占71%,其中被告需承担50%以上责任的约占66.7%。

  在原告需担责案件中,法院认为责任主要在于,一是老人独自出行,家人未尽到照顾义务,其次为老人自身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最后老人本身患骨质疏松、类风湿等疾病导致腿脚不便。

  从摔伤的地点和原因看,管理者未充分设置防滑措施,地面湿滑或有油污从而导致老人摔伤的案件,排在首位,约占四成。在电梯运行中站立不稳或电梯故障而摔伤的排在第二位,而上下台阶、坡道无防护排在第三位,此外地面摆放障碍物以及有地沟、窨井等,也是容易导致摔伤的因素。

  从摔伤后果看,76.9%的老人为骨折,此外还有脑部受伤、软组织挫伤等,造成死亡后果的有4起、占10%。

   

  调查

  公共场合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近日记者对北京华堂、家乐福、物美等超市以及一些快餐厅等公共场所进行了实地探访,发现大型超市或商场在安全保障方面措施较为完备。

  比如大型超市都会在电梯处张贴注意事项,提醒体弱老人及儿童乘坐电梯时需有人陪同。有的大型超市在滚梯的出口处会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帮顾客拉手推车。

  雨雪天,超市或商场会在门口铺设地毯或防滑垫,有的还会安排保洁员在门口用墩布随时擦地。但记者也发现,有的超市虽然铺了防滑垫,但防滑垫因长时间使用出现了破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此外有的超市仅在入口处铺设了防滑垫,而在台阶处未铺设,上下台阶也容易滑倒。而在一些小型超市或者菜市场,安全保障措施一般,警示标志不明显,有的超市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电梯处接应。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也是容易摔伤的地点。记者在一些商场、连锁餐厅内探访时注意到,有的卫生间因客人使用较多,厕间地面经常出现湿滑现象,但保洁员未能及时清理,擦地时也未摆放“小心地滑”提示牌。但有的店家措施比较完善。记者在一家连锁快餐厅看到,工作人员用墩布擦地后,不仅摆放“小心地滑”提示牌,还用纸板扇风,让地面水渍尽快挥发。

   

  释法

  事前提示、事后救助不可少 法官指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或者组织者保证其服务设备、设施符合人身安全保障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过程本身应当是安全的,不能有不安全因素;防止因第三人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该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张绪纯法官说,法院审判时不仅看管理者履行义务的程度,也要看老年人存在过错的程度,与索赔要求相比,实际判决结果都会有落差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从审理案件情况看,涉及前两条的内容最容易引发纠纷。北“有一种误解是老人只要摔倒了是北京法学会消费者保护分会理事,她介绍,目前法律上只规定了管理者需承担事前的提醒义务,但在实践中还需承担事后第一时间救助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从硬件来说应该保证电梯、台阶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括对设备设施的保管、维护及配备。从软件来说,管理者就应该承担责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还应从场所布局、安全提示、专门人员救助巡视等方面做到位。具体有警示、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义务。

   

  特备提示

  老人跌倒索赔为何被驳回? 法律界人士指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是有限度的,维护场所安全并非经营者单方完全承担的义务,被保障人也应当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注意义务。

  2013年,65岁的齐俪(化名)将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公司及四楼一家咖啡厅起诉至东城法院。齐女士称,她在咖啡厅用餐时跌倒,导致压缩性腰椎骨折。当时餐桌位于一个台阶之上,台阶底部贴有一个模糊提示“小心台阶”,但站着是看不见的。她认为自己受伤系咖啡厅过错所致,且王府井百货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芦云律师代理被告辨称,齐女士自行选择有台阶的2号桌位,和家人入座时,服务人员已经提醒对方“小心台阶”。齐女士摔伤后,服务人员及时帮助并与家人将其送至医院,还交给其3000元,并两次到医院看望。因此该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咖啡厅在台阶立面设有固定安全提示标识“小心台阶”,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已作出了合理的提示,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送医治疗并垫付部分费用,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齐女士系自行选择位于台阶之上的桌位并且已入座用餐,足以说明其在入座前应已知晓台阶的存在,应承担其受伤的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齐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齐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责任,而是在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咖啡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2014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维权索赔要适度 东城法院民六庭法官张绪纯介绍,在实践中发现,很多老人及家属对事情认识不清楚,出现了漫天要价等过度维权的现象。

  “老人维权时一定要有理有据,对于自身有没有过错要有正确判断,提出恰当的请求。”张绪纯法官认为,首先双方要进行合理协商,家属情绪不能过于激动。其次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被侵权人要保留摔伤及诊治过程中的核心证据。如果证据欠缺,老人的权益也得不到维护。法官建议,首先事发后应及时在现场用手机拍照或录像,其次要拨打110报警,双方在派出所留存笔录等证据。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医药发票也应保存好。

  “虽然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该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张绪纯法官说,法院审判时不仅看管理者履行义务的程度,也要看老年人存在过错的程度,与索赔要求相比,实际判决结果都会有落差。

  “有一种误解是老人只要摔倒了,管理者就应该承担责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的芦云律师指出,实际上不是所有责任都由管理者承担,因此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出入公共场所要注意安全,避免摔伤,诸如人多拥挤的地方尽量不要前往,外出时最好有成年亲友的陪伴。有的老人独自去超市,带着众多物品,坐电梯或下台阶很容易出现危险。有的老人行走不便却在雨雪天出行,都增加了自身摔倒受伤的可能性。

  记者王蔷/文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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