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对淮南金福宸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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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淮市监处罚〔2023〕242号),涉及淮南金福宸酒业有限公司。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罚〔2023〕242号

  当事人:淮南金福宸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Q46KP4L

  住所(住址):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xxxxx

  经营者:刘继山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6月28日我局收到食品抽检系统转办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安徽淮南金福宸酒业有限公司,NO:AH2023-GZJ-02741),检验结论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看了该公司的成品仓库,在现场未见被抽检批次的宗正丰源枣杞酒(生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25ml/杯,酒精度:42%vol)。执法人员现场直接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23340000341632741)和检验报告(No:AH2023-GZJ-02741)。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且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3年6月29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7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刘继山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宗正丰源枣杞酒(生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25ml/杯,酒精度:42%vo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当事人是2022年6月1日生产的该批宗正丰源枣杞酒,共生产20箱零5瓶,24瓶/箱,成本价31.5元/箱。其中5瓶当事人实验室留样检测用,已全部用完。2022年6月3日当事人将该批次20箱宗正丰源枣杞酒销售给寿县寿春镇天恩食品超市,销售价格33元/箱,共计660元。该批宗正丰源枣杞酒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未提出复议,对此次检验报告(NO:AH2023-GZJ-02741)的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自查报告,当事人至本局检查之日,在市场监管领域暂未受到同一类型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当事人生产的宗正丰源枣杞酒(生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25ml/杯,酒精度:42%vo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生产投料记录表1份、成本核算表1份、销货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表1份,证明该批次宗正丰源枣杞酒的生产数量、生产成本、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的事实; 3.出厂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按规定留样检验及检验合格的事实; 4.食品召回计划书1份、产品召回通知函1份、产品召回公告1份、产品退货单1份、整改报告1份、产品召回照片3张、产品销毁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召回并销毁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系统网上查询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至本局检查之日在市场监管领域暂未受到同一类型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3]2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销毁,当事人生产的宗正丰源枣杞酒(生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25ml/杯,酒精度:42%vol)属于普通食品,共生产20箱,货值金额660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65】条第二款第一项“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1)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的规定;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宗正丰源枣杞酒(生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25ml/杯,酒精度:42%vol)20箱,召回产品仅1瓶,占总数的0.21%,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65】条第三款第一项“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的规定;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65】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处罚款玖佰玖拾元(9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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