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法,拟增加多项规定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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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慈善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慈善法修正草案完善公开募捐制度、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并对相关慈善促进措施等进行强化,围绕近年来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向常委会汇报了慈善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据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法律修改方式进行调整,不采用修订方式对现行慈善法作出全面修改,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保持现行法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总结实践经验,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必要修改。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

  为规范个人求助行为,修正草案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修正草案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要求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按要求公开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允许应急公开募捐方案在事后备案;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在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方面,修正草案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慈善活动监管;明确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约谈;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服务平台进行

  近年来,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修正草案明确提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开通的网络平台进行。

  同时,修正草案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在完善公开募捐制度方面,修正草案降低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要求;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提供服务;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活动有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处以罚款。

  乡、街道应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为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修正草案强化慈善促进措施。

  修正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修正草案还特别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开展慈善活动。

  此外,为畅通捐赠款物的分配送达等,修正草案不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还明确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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