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不是想用就能用,小心侵权!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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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店的一大功能就是商品可以“找相似”,尤其在买买买的时候,在商品之间比较选择已经成为一种网购常态,但是大家经常能在多家网店看到不同商品的商品描述图片或商品外观图片,存在雷同甚至一模一样的情况。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依法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8日,杨某完成了“国风版柿柿如意”的美术作品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后杨某与原告青岛某家居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将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该美术作品著作权。

  后原告无意间发现被告萍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印有“柿柿如意”字样及图样的防水遮挡布,故于2021年11月11日在该网店购买1件涉案防水遮挡帘并委托某公证处进行取证公证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而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构图、颜色搭配、字体勾画与描绘特征均一致,故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购物平台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具有高度相近似图案形象的产品,并且进行了销售,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复制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愈来愈便捷地欣赏他人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而许多侵权人往往权利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擅自将他人的作品印在自己商品上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对于他人辛苦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社会大众不能一味享受“拿来主义”的便利,应充分尊重原创作者对作品付出的汗水。同时,在此提醒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提高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妥善留存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证据。一旦发现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可通过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关侵权证据。

  作者:陶红红

  原标题:《美术作品不是想用就能用,小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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