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建设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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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建设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建设与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15〕70号)以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学前教育建设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前教育建设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7日

  附件

  学前教育建设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前教育建设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与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建设与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市级统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支持各地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等。

  (二)支持各地资助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覆盖面为全省在园幼儿人数的15%。现阶段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4:3:3比例分担。襄垣县、原平市、介休市、侯马市、孝义市、永济市6个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支出负担政策为:“由省级负担原市级承担的对试点县配套支出责任,试点县只承担政策规定的县级配套部分”。

  第五条 学前教育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一)用于支持第四条第一项的资金总量,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各市。其中:基础因素(70%)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或申报材料获得。投入因素(30%)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支出情况。相关数据根据财政决算数据获得。

  某市资金=(该市基础因素/∑全省各市基础因素×权重+该市投入因素/∑全省各市投入因素×权重)×学前教育资金年度预算用于第四条第一项资金总额

  (二)用于支持第四条第二项的资金总量,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教〔2012〕124号)确定的省级资金分担比例以及中央当年奖补资金额确定,按照在园幼儿人数15%的资助覆盖面和现行资助标准分配到各市,由各市根据所属各县贫困程度进行二次分配。相关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

  某市资金=该市在园幼儿人数/∑全省各市在园幼儿人数×学前教育资金年度预算用于第四条第二项资金总额

  第六条 学前教育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当年预算下达情况,按要求提前下达下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省教育厅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将全年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县当年补助经费预算总金额,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清算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下达。

  第七条 学前教育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学前教育资金时,应当加大市级统筹力度,科学分配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幼儿园申请资助情况,在总体15%的资助比例内,分别确定所属幼儿园的资助比例或资助人数,不得简单以各幼儿园人数为基数按统一的比例分配资金。并保证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切实提高资助的公平性和精准度。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严格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要求,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学前教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执行监控。

  第十条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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