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如何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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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强调了政府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义务教育法》针对现实问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尽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保障残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三是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允许流动人口子女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不允许收取借读费,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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