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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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萌宠市场持续升温,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相应养犬管理规定。但不容忽视的是,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养狗引发的纠纷亦见诸报端。今天,就让我们跟着公职律师来捋一捋“动物侵权”问题。

  

  狗伤人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16日8时许,某市一小区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

  狗伤人

  法律分析

  ——假定两只涉事犬只系家养犬

  该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相关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无须举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只需就侵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举证即可,即证明动物致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动物致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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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假定两只涉事犬只系流浪或逃逸犬只

  该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只要是符合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可确定责任主体为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对于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来说,除了要满足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还要满足两个特别的构成要件:一是动物是遗弃或逃逸的动物;二是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确定具有时间的特定性,即在动物被遗弃或逃逸期间。

  同时,结合现有判例,若原饲养人不明,如有经常性或固定地点投喂行为的人员,其与流浪动物之间成立事实饲养关系,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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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假定两只涉事犬只系动物园犬只

  该侵权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应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致害动物的特殊性——动物园的动物;二是产生了损害结果;三是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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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狗伤人

  公职律师提醒

  犬扰民、犬伤人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关注,舆论“谈狗色变”,群众对文明养犬的呼吁愈加强烈。营造良好公共环境,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鉴于此,公职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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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遛狗须拴绳

  1

  养犬人

  关注所在地养犬管理相关规定,遵守禁养犬只规定,做好犬只免疫、登记、丢失报备、患病犬只处置、弃养收容等。

  室内养犬应重点注意犬吠、异味、患病等的妥善处置。

  携犬出户应重点防范犬只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要做到犬绳牵引、必要时带狗套、及时清理犬便、避让行人、禁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

  2

  其他人

  不逗、不摸、不恐吓陌生犬只。

  发现流浪犬和有攻击性的犬只应及时绕行,避免短距离接触。如已走近,则应轻步绕行,避免跑、跳、突然转体等剧烈肢体动作。

  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犬只或未牵绳犬只,应及时通报物业工作人员或向犬主人进行文明劝导。

  3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负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小区环境、治安管理等职责,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包括劝导业主文明养犬、对小区内流浪狗进行妥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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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姣

  审核:曹进、朱柯颖、尹艺霖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攀西监狱、成都监狱(案例分析由攀西监狱公职律师付丽凌、成都监狱公职律师李珍提供)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 | “动物侵权”后,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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