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5期(总第38期)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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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七版)》的通知

  巴防指发〔2022〕62号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专班、成员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七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19日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七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当前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为新冠肺炎)大流行仍处于高位运行,新型变异株不断出现,目前奥密克戎变异株已成为我国境外输入和本土疫情的优势流行株。现有研究提示,奥密克戎变异株平均潜伏期多为2-4天,传播能力更强,传播速度更快。2022年以来,国内部分地区及我市发生本土新冠肺炎疫情,我市持续面临较大的疫情防控压力。为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坚持人、物、环境同防,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疫情,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以最短时间、最低代价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七版)》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对《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六版)》进行修订,形成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指南(修订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4号)等相关方案、规范、指南。

      1.3工作原则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政府领导、联防联控、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境内疫情反弹。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5新冠肺炎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Ⅳ级)、较大疫情(Ⅲ级)、重大疫情(Ⅱ级)和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1.5.1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

      1.5.1.1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出现散发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1.5.1.2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7天出现1起聚集性疫情,未引起三代及以上持续传播。

      1.5.1.3达不到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标准的情形。

      1.5.2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

      1.5.2.1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7天内出现2起及以上聚集性疫情。

      1.5.2.2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7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的散发病例,但尚未发生持续社区传播。

      1.5.2.3相关联疫情波及1个盟市的2个及以上旗县区(包括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2.4达不到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标准的情形。

      1.5.3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

      1.5.3.1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发生社区持续传播疫情。

      1.5.3.2 在2个及以上盟市出现相关联的聚集性疫情或社区传播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3达不到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标准的情形。

      1.5.4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具体情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6科学划定和解除风险区域

      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所在旗县区精准划分为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三类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风险等级。疫情处置过程中,如个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对居住地、工作地、活动区域传播风险较低,密切接触者已及时管控,经研判无社区传播风险,可不划定风险区。未发生本土疫情的旗县区,要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无需划定风险区。

      1.6.1划定标准

    (1)高风险区。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的封控措施。

    (2)中风险区。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的管控措施。

    (3)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旗县区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

      1.6.2解除标准

    (1)高风险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且第7天风险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均为阴性,降为中风险区;再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2)中风险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且第7天风险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均为阴性,降为低风险区。

    (3)低风险区。所有中高风险区解除后,旗县区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

      2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组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化旅游广电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市林草局、市医保局、市政府外事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乌拉特海关、临河火车站、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对市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职责分工

      2.2.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疫情防控中干部的实际表现作为调整使用、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承担市指挥部社会管控和流调溯源相应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报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和引导;跟踪境外舆情,指导涉事地区、部门主动对外澄清事实,引导舆论;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市委统战部:会同相关单位处置新冠肺炎疫情涉台工作,配合相关单位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

      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全市政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做好社会面管控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市纪委监委:开展执纪检查,压紧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严格依纪依法查处。

      市政府办公室:传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要求及时制定疫情防控策略,并指导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疫情研判,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及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新冠肺炎应急预案;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备用医疗机构,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新冠肺炎应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按规定做好应急管理体系项目审批和核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发改系统履行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统筹疫情防控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开展市本级医疗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防控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内发生,制定并组织实施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停学和复学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新冠肺炎防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测试剂等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产品升级。 

      市公安局: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社会管控和流调溯源工作;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加强对中、高风险区和境外返回人员的分析预警,并将数据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共享,依托“大数据+网格化”社区警务机制,依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动态管控;依法做好强制隔离,以及疫区封控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监管场所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监管场所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狱警和羁押人员、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监管场所内发生。为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机构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指导慈善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措施和工伤保险待遇;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加强流动商贩的监督管理,严查严控流动商贩沿街叫卖,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兜售野生动物等行为;负责做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强化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严防供水污染事件;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等稳定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盟市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公路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物流企业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防护等措施;指导各盟市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企业(运输场站)落实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及旅客疫情防控要求,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协助做好公路交通卡口车辆、人员检验检疫和管控工作,全力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畅通。

      市农牧局:负责监督指导畜禽定点屠宰场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米袋子”“菜篮子”和禽蛋肉奶等产品正常生产秩序,做好重要农副产品的生产保供;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农村牧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居环境治理。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商场、超市、餐饮等市场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牵头指导督查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协调指导全市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工作;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商务领域的各类展洽活动。

      市文旅广局:负责指导督促文化旅游行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卫生防护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综合监管执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负责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依法对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强化应急物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负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测试剂等)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供应保障;依职责适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

      市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优化服务管理,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监管。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新冠肺炎疫情的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协助、配合处理外国驻华使团、复工复产复学人员中相关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经内蒙古口岸出入境以及重点人员追踪、排查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通讯、总务和后勤及市委、政府机关办公区疫情防控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保障。

      市邮政管理局:监督全市邮政快递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履行邮政快递行业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协调邮政快递车辆纳入绿色通道,确保邮政快递车辆运行,强化应急物资运输保障。

      市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巴彦淖尔支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乌拉特海关: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口岸新冠肺炎疫情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关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做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国际航班消毒效果评估、卫生监督和医疗垃圾处置监督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按照海关总署布控指令开展口岸环节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集装箱货物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预防性消毒和消毒效果评估工作。

      临河火车站: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的检疫和查验措施,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做好旅客列车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

      3监测与预警

      3.1建立市和旗县区新冠肺炎监测预警体系及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提高信息研判和预警响应的及时性。各旗县区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巴彦淖尔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和多渠道监测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人、物、环境、病原和变异株影响监测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汇总多渠道监测信息,开展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提出风险评估结果和预警响应建议,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和健康风险提示。自治区将根据国家相关方案适时更新监测内容和方法。

      3.1.1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加强对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病例的监测,对所有发热患者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无发热但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从事风险职业人员的可疑患者应当及时核酸检测。对所有发热患者和其他无发热的可疑患者,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全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对上述人员进行抗原检测。

      3.1.2风险职业人群监测。对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如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海关部门、边检部门、邮政行业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等)、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等每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如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每周开展两次核酸检测。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根据疫情扩散风险或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3.1.3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监测。学校和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人员,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常态化下应做好相关人员症状监测。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应及时组织完成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样比例或辖区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3.1.4社区管理人群监测。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出院(舱)后第3、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区域协查人员、涉疫场所暴露人员、解除闭环管理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等,按照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3.1.5药品监测。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抗病毒、抗生素、止咳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并推送相关信息给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相关街道(社区、嘎查、村)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

      3.1.6应检尽检。其他应检尽检人员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最新版应检尽检和多渠道监测预警方案的要求开展。

      3.1.7卫生检疫。海关部门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对于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入境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3.1.8进口物品及环境监测。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加工、运输、存储等场所环境适当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对口岸中来自高风险国家和低温运输环境的进口货物及其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和货物存放场所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冬季低温条件下可增加检测频次和抽样数量。对城市中有冷链食品批发销售的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的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对大型海运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可定期开展污水监测。

      3.1.9病毒基因变异监测。对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境外输入病例、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阳性标本开展病毒基因序列测定、分析及病毒分离,动态了解病毒基因变异情况,及时发现感染来源。

      3.2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级新冠肺炎疫情监测经费保障工作。

      3.3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指导开展新冠肺炎的主动监测,并加强新冠肺炎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4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监测点报告的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疫情概况、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4.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国家卫生健康委,Ⅱ级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Ⅲ级为盟市卫生健康委,Ⅳ级为旗县区卫生健康委。

      3.4.2按本预案新冠肺炎疫情分级,预警分级对应如下: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和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食品、物品或环境标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或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时为Ⅳ级预警。

      3.4.3预警对象

      3.4.3.1Ⅰ级预警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3.4.3.2Ⅱ级预警

      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3.4.3.3Ⅲ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盟市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3.4.3.4Ⅳ级预警

    (1)向旗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2)向所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旗县区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社会公众发布。

    (5)同时报告盟市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3.4.4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长不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并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度。同一地区同一预警期内反复出现同样病例,经专家组评估后,若疫情无加重或扩散蔓延的可不重复预警,否则需要重复预警,并针对疫情提出相应的提醒警示。

      3.4.5发布形式。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

      4病例与突发事件的报告和疫情发布

      按照点与面结合、症状监测与核酸检测结合、传染病监测系统与其他部门监测系统结合的原则,开展人、物、环境等多渠道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开展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工作。

      4.1病例发现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流行病学史采集和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监测,一旦发现可疑患者及时开展实验室检测,发现初筛阳性人员要遵从“逢阳必报、逢阳即报”原则,在出具检测结果后2小时内进行初筛阳性报告,经确诊后应在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或方舱医院治疗,根据病程进展及时订正临床严重程度。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可疑患者后,要在2小时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核酸检测策略,也可同步进行抗原检测,尽早发现疫情。加强对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风险职业人群、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人群的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做到早发现。

      4.2无症状感染者发现报告。无症状感染者主要通过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风险职业人群、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人群等核酸检测、传染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区域人群筛查等途径发现。核酸初筛阳性人员,要在出具检测结果后2小时内进行初筛阳性报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应在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转运至方舱医院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严格做好健康监测,如后续出现相关症状或体征需在24小时内订正为确诊病例。

      4.3病例确认。各级检测机构发现新冠病毒初筛阳性人员后,要立即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在出具检测结果后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控中心信息系统填报初筛阳性信息。当地疫情指挥部接到初筛阳性人员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初筛阳性人员落实边管控、边调查,将初筛阳性人员转运至指定的场所进行管理(如定点医疗机构的观察室)。原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负责,如对检测结果有疑议确需复核的,由辖区指定的有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病例诊断由盟市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专家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申请自治区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专家组会诊确认。对于重型、危重型患者,经市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后,报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组复核确认。

      4.4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聚集性疫情主要通过常规诊疗活动、传染病网络直报数据审核分析、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以及重点人群的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途径发现。聚集性疫情应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报告,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本土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疫情、风险区域等权威信息,不得晚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每日例行新闻发布机制。疫情信息应以网络直报数据为准,对重要信息和敏感问题的发布要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把关发布内容。持续监测舆情,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核实处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解疑释惑、普及防护知识,及时回应热点问题。有效解疑释惑、稳定民心。

      5应急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强化疫情防控指挥体系,做到组织不变、人员在岗、管理运行及时、始终保持激活状态。指挥体系要保持24小时持续运转,要实行24小时值守,提前做好人员、物资和能力准备,发现疫情后立即转入应急状态,坚决、果断、科学、有序开展疫情处置,做到“快、狠、严、扩、足”:即响应快、管控狠、措施严、精准扩大排查范围、备足隔离场所,尽快压制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1)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生疫情后,指挥体系立即转入应急状态,迅速完成常态和应急机制转换,成立前线指挥中心,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运行管理。一般疫情(Ⅳ级)由市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坐镇指挥,较大疫情(Ⅲ级)和重大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同志坐镇指挥。针对散发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传播等不同情形,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基因测序、消毒等疫情防控工作,迅速查清传播链条和感染来源,科学划定风险区域,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防控措施。疫情结束后,应急措施调整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2)做好风险人员排查和风险区域管控。科学划定风险区域。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社区强化防控措施,高风险区严格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措施,中风险区严格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措施,低风险区严格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非必要不离开,确需离开所在旗县区,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及时果断开展核酸检测筛查。各地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三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8号)的要求,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储备,疫情发生当日应立即流调和风险研判,确定核酸检测范围、先后次序和频次,确定报告流程并完成组织动员,确保组织、采样、检测和报告工作顺畅。规范设置采样点和检测点,加强采样现场的组织引导,避免人群聚集导致交叉感染。

    (4)加强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调派由公安、公卫、工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三公(工)”流调溯源队伍开展调查,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快速、精准追踪、判定密切接触者(密接)和密接的密接(次密接)。对密接坚决做到集中隔离、应隔尽隔,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对次密接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5)严格落实“四集中”的要求。定点医院要设立单独院区收治新冠肺炎患者,提高定点医院硬件和软件水平。发现感染者后,确保2小时内转往定点医院。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的相关要求,各旗县区加强定点医院、亚(准)定点医院和方舱医院的建设,组织做好后备定点医院准备工作,确保有需要时能够在24小时内整体腾空并投入使用。必要时组织高水平的医院组建医疗团队整建制接管病区。在当地不能满足救治条件的情况下,要启动异地转运、救治方案,确保有效治疗。严格执行感染防控制度,加强重点科室、重点环节感染防控管理,坚决防止院感事件的发生。

    (6)及时公开发布疫情信息。依法依规报送疫情信息,及时规范做好信息对外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点发布新增病例及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防疫政策、医疗救治、保供稳价、科普知识等重要信息。

      5.1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或物品、环境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但尚未发现人感染病例;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防控目标是及时发现疫情苗头,及时预警,及时有效处置。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关键是“人、物、环境”同防,避免疫情输入和扩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1.1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发布Ⅳ级预警。

      5.1.2压实“四方责任”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新冠肺炎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疫情防控体系始终保持激活状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依法、科学处置疫情。农村牧区要按照旗县级领导分包苏木乡镇、苏木乡镇干部分包嘎查村、嘎查村级干部分包户的三级网格分包体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制,有序开展疫情应对处置工作。各地要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强化冬春季、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防控,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促进人员、货物安全有序流动,避免过度防控与层层加码,确保疫情防控和处置各项政策措施规范落地落实。

      5.1.3做足应对准备。市和旗县区要科学评估疫情形势,兼顾统筹考虑极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科学、足量、可持续的做好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人员队伍准备。市、旗县区要分级分类组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实验室检测、消毒、医疗救治、社区防控、康复和心理疏导等方面队伍,做好人员和技术力量储备。为保证流调质量,做好三级流调队伍配备,一级流调人员为核心力量,以市为单位,原则不少于50人;二级流调人员可在24小时内增援,以市为单位,原则不少于200人;三级流调人员为后续储备力量,以市为单位不少于500人,同时,全市要统筹储备不少于150人的跨区域支援流调队伍。市级流调专家根据工作需要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流调溯源和疫情分析研判。具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流调溯源工作方案(第二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2)医疗机构准备。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要求在相对独立区域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留观室,在门急诊设置预检分诊点。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以及留观室。市和旗县区要指定综合能力强、救治水平高、感染防控基础好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市政府所在城市要按照亚(准)定点救治医院设置要求,结合实际选址或将基础条件好、适宜改造的方舱医院提标,建设常设的亚(准)定点医院,距离定点医院所在城市车程大于1小时且区域内没有足够负压救护车的旗县区,指定本区域内综合能力强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在本区域内设置或改造一定数量的方舱医院做为亚(准)定点医院。市及相关旗县(区)定点医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000张,重症救治床位数不少于床位总数的20%,定点医院、亚(准)定点医院床位数按照1:1设置,亚(准)定点医院监护床位数不少于总床位的10%。以市和旗县区为单位常设或选则场所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储存床位单元和医用物资,搭建网络信息系统,配备适宜规模医疗废物暂存区域和污水处理设备,确保24小时内可转为方舱医院投入使用,临河区按照2000张床位,其他旗县按照不少于500张床位规模改建方舱医院。具体参照《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方舱医院亚(准)定点医院建设管理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3)核酸检测准备。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模块要覆盖身份登记、核酸采样、样本转运、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全流程,确保核酸检侧信息准确全面、快速及时、实时监测。各地要做好样本采样场所、采样人员和检测机构准备,按照24小时内完成区域核酸检测的目标提前储备能力、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队伍、统筹调配资源,进一步优化“采、送、检、报”流程,强化实战演练,提高检测效率。具体参照《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三版)》和《区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4)集中隔离场所准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区域的隔离房间,每个旗县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60间/万人口规模来储备,口岸城市和人口流动量大的城市、首府城市可酌情增加。充分掌握和利用现有宾馆酒店、专用隔离点、健康驿站、新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等资源,做好改扩建和新建隔离房的规划准备工作,并协同周边城市统筹用好隔离资源,有条件的旗县区可留一部分保障房周转使用。建立集中隔离点储备清单和梯次启用机制,确保疫情发生后能在1-2天内通过征用现有资源准备40%的隔离房间;3-4天内通过改扩建和新建方式准备30%的隔离房间;5-6天内通过周边城市统筹调度等方式准备30%的隔离房间。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集中隔离点建设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现有隔离点位置、内部布局、设施等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选址合理、硬件设施符合防控要求,经评估满足启用条件后方可启用。具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隔离场所建设管理指南(2022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5)物资准备。按照防控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市和旗县区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储备保供制度,确保物资储备充足和供应渠道顺畅。以旗县区为单位,防护用品实物储备量要至少满足辖区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含提取和扩增)实物储备量要至少满足辖区内5轮区域检测需要(10:1混样检测)、再协议储备满足多轮全员核酸检测需要(发生疫情时按照10轮核酸确定需补采量立即启动补调补采,确保仓储量可持续保供1个月),并配备相应数量的采样管和样本运输箱。

    (6)信息化建设。加强防控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物资储备、多渠道监测预警、大数据等信息及时更新和互联互通,为疫情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资源统筹调配提供技术支撑。

      5.1.4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1)强化疫情监测和预警。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应检尽检和多渠道监测预警方案的最新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提高重点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和质量。加快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响应信息平台建设,发挥智能化信息技术优势,实现数据的可视化展示与自动化分析。加强疫情变化趋势和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充分发挥发热门诊哨点作用。采取网格化方式规划发热门诊,各地要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所有儿童专科医院规范开设发热门诊,做到应设尽设、应开尽开。落实首诊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诊所的管理,规范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患者的信息登记和接诊处置流程,强化医务人员风险意识,提高新冠肺炎早期识别能力。对发热门诊患者全部进行新冠病毒核酸、血常规检测,必要时进行胸部CT和抗体测,可疑病例及时按规定上报,切实发挥发热门诊哨点作用。

    (3)做好重点人群管控。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的精准防控作用,做好返乡人员、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区人员、入境人员、口岸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和发热门诊等的高风险岗位人员等重点返乡人员的摸排和网格化管理工作。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和报告。

    (4)做好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防控。各地区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齐抓并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意见》和《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和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落实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的各项防控措施。一场两站、酒店、商超、景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等人群聚集性场所,要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要求,景区、景点继续实行预约、限流、错峰等措施,减少人群聚集。

    (5)强化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防控。加强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和抽检频次,及时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卫生学要求,指导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卫生技术要求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者)改进生产、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相关场所的环境卫生条件,切实落实场所清洁消毒和从业人员日常防护、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

    (6)加强企事业单位防控。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第三版)》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防控责任,结合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大政策和经费支持力度,严格按照“五有三加强三主动”的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各项准备工作,及时与属地党委、政府沟通联系,确保人员到位、物资到位、培训到位、措施到位,做到有备无患;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指导,推动落实“五有三加强三主动”等各项防控措施。

    (7)加强社区防控。健全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建立“三级包保”制度,实行旗县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于部包行政村(社区)、行政村(社区)干部包户。建立“五包一”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管理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社区防控措施。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提前摸清社区人员底数,做好核酸筛查、流调溯源、人员辅运、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服务保障等工作准备。实行社区防控责任制,对社区、楼栋、家庭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健康宣教、环境整治、人员排查、居家管理、关爱服务等措施,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加强农村牧区防控。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社区(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防疫指挥体系,压实“四方”责任,以冬春季、节假日、聚集性活动等重点时段防控为重点,强化常态化防控举措,加强重点人员管理,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防控措施,做到宣教、排查、管控、督导、关爱“五个到位”,守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

    (9)强化节假日期间和重大活动的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防控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强化人群聚集性活动管控、备案工作,按照“一活动一防控方案、一活动一预案”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疫情发生的旗县原则上严禁举办人群聚集性活动。

    (10)降低物品和物流传播风险。加强对物流从业人员的疫情相关知识培训,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验视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增加对运输车辆、储存库房、物品环境和包装的消毒频次,落实物资运转防疫制度。同时加强对市场商品(特别是来自疫情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场所环境等的抽样检测。

    (11)加强口岸城市疫情防控。完善口岸城市疫情防控机制,建立口岸防控专班,落实属地责任,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和责任人,统筹各方力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口岸城市要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坚持人物同查、人物共防,有效防范境外疫情通过入境人员和进口货物输入传播的风险。陆地边境口岸城市要督促跨境运输企业落实“人货分离、分段运输”的要求,实行甩挂、接驳、吊装等非接触式货物交接模式。离开陆地边境口岸城市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具体按照海关总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岸防控技术方案(第九版)》、自治区和市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12)做好工地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和出入报备,优化生产流程,划定最小生产单元,尽量减少交叉作业和聚集性活动。要加强务工人员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措施宣传,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守工地不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底线。

      5.1.5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各地要按照《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要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院内感染防控措施落实。属地政府负有建设和投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负有指导和监管责任,医疗机构负有抓落实、规范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感染防控制度。加强发热门诊设置管理。各地要按照《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要求,发热门诊要设置在医院的独立区域、独立建筑,硬件设施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防控要求,人流、物流、空气流严格物理隔离。配齐医疗仪器和相关设备,就诊患者诊疗行为在发热门诊一站完成,不断优化就诊流程,减少人员现场聚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监管。加强院内感染防控人员配备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入院患者管理和陪护制度,严禁陪护人员随意进出病房,加强一线医务人员和医院重点部位环境核酸检测,落实“应检尽检”,坚决防止交叉感染事件发生。

      5.1.6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实行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一体化闭环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发热门诊要24小时接诊,不得无故自行停诊,要特别关注有发热、咳嗽、气喘、咽部疼痛、腹泻、嗅(味)觉丧失等症状的患者,所有患者均应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可疑患者要全部留观,在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前不得允许患者离开医院。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坚决杜绝以疫情防控为由对医疗机构一关了之,一封了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台),严禁用导医台代替分诊点。不具备接诊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现新冠肺炎可疑病例要及时报告,并尽快将其闭环转诊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严禁拒诊和私自转诊、留诊。发挥医联体或医共体的作用,县乡一体落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的包乡任务,乡村一体落实乡镇卫生院包村任务。牵头单位组派人员下乡,开展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提升基层防控水平。

      5.1.7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在村(居)委会建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5.1.8强化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品等传统媒体作用,全方位、多渠道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和《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强调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倡导公众自觉遵守防疫基本行为准则,提高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和风险职业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机构培训和防控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

      5.1.9规范处置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加强食品监管和环境整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消毒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物品,参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阳性物品的来源地与同批次物品的流向地通报信息。对接触同批次阳性物品的从业人员进行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接触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5.1.10规范处置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既往感染者出院(舱)后,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阳性,如未出现任何症状体征且核酸检测Ct值≥35,不再进行管理和判定密切接触者;如核酸检测Ct值<35,结合病程、Ct值动态变化等快速评估其传播风险,如有传播风险按感染者管理,判定和管控与其共同居住、共同工作等接触频繁的密切接触者,无需判定密接的密接;如无传播风险,不再进行管理和判定密切接触者。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或CT影像学显示肺部病变加重,应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进行分类管理治疗。如核酸检测Ct值≥35,无需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管控;如核酸检测Ct值<35,应判定和管控与其共同居住、共同工作等接触频繁的密切接触者,无需判定密接的密接。

      5.1.11有序推进疫苗接种工作。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鼓励3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尽接。对于符合条件的18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1剂次同源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重点提高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全程接种率和加强免疫接种率。坚持“党委政府找人、行业动员、卫健打苗”的要求,各地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作用,以村组、社区、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本单元,组织党员干部、驻村工作队队员、村“两委”成员、医护人员等,对照60岁以上未接种人群名册开展入户“敲门行动”,在群众家中、街道里巷、田间地头采取“入户讲、细致查”的方式,逐户逐人了解老年人的疫苗接种情况,动态掌握目标人群接种信息,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动员综合评估合格后的老年人进行疫苗接种,打消老年人对疫苗接种的顾虑,增强其接种的信心,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应接尽接、应接快接。

      5.1.12强化培训演练。按照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战手册(2.0)》的要求,通过理论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提升应急指挥、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样本采集及核酸检测、隔离管理、社区防控、消毒消杀、物资保障等方面的能力。要组织开展实战性操练,健全“属地处置、区域协作、高效运作”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激活应急指挥体系,各方力量迅速集结到位。

      5.1.13加强督查。加强常态化防控工作督导检查,重点检查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应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排查和整改各类隐患,及时补齐防控短板,堵塞工作漏洞,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要落细、落小、落实。

      5.2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

      防控目标是及时发现病例和严格管理密接、密接的密接和风险人群,快速处置疫情,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避免聚集性疫情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实施“各个击破”的防控策略,关键是病例的及时发现与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全面追踪和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2.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一般疫情(Ⅳ级)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市委或政府负责同志要坐镇指挥,快速统筹调度资源,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疫情。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发布Ⅲ级预警。

      5.2.2快速统筹调度资源。疫情发生后,指挥部要统筹调度资源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准备、隔离场所准备、核酸检测能力、医疗救治能力、人员转运、消毒能力、服务保障能力等。发现1-5例指示病例,组建现场流调队不少于3支。再备用2支准备随时到达现场支援。如第1次社区筛查(区域核酸检测)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超过20例,涉及多个小区、工地、学校等人群聚集性场所,有进一步传播蔓延风险或预测核酸检测阳性者每天将超过50例,应组建现场流调队不少于15支,再备用5支准备随时到达现场支援。属地资源不足时可跨旗县区调度支援,上级指挥部可根据现场疫情处置需要,协调跨区域资源调度。

      5.2.3传染源控制和流调溯源。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后应在2小时内规范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排查和救治,做好转运过程中的感染控制,减少传播风险。快速启动流调溯源,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核心信息调查,24小时内完成感染者居住场所、工作场所、行动轨迹、家庭成员关系等具体情况调查,并完成初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精推划定和管控相关风险人群和区域,边流调边管控,对风险人群及时排查到位,落实赋码、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措施。对风险区域快速采取交通管控、核酸检测、限制聚集、封闭管理等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与疫情发生地密切配合,严格限制风险人群和风险区域人员流动。针对感染来源不明的病例,迅速开展溯源调查,坚持人、物、环境同查,优先排查“人传”的来源。通过流行病学调查、病毒全基因组测序、核酸筛查、血清抗体动态检测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从人、物品和环境等方面逐一分析论证,综合研判病毒来源、传播途径和传播链关系,并密切关注病毒基因变异情况。对有证据提示物品、环境是传染源的,应采用先封控、再采样、后消毒的方式,避免证据丢失。

      5.2.4及时精准管控疫点。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污染范围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传播风险评估,要尽早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所在旗县区精准划分为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三类风险区,统筹各方面力量,实施分类管理措施,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动态更新风险等级及管控措施,主动对外发布。高风险区严格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措施,中风险区严格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措施,低风险区严格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离开所在城市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在高风险区、中风险区所在社区设立社区防控办公室,并下设相关工作组,统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安、卫生健康、疾控、发展改革、商务、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以及群团组织、下沉干部、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

      5.2.5严格开展密切接触者排查和落实管控措施,加大区域协查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研判病例行动轨迹,配合传统的面对面流调方式,快速精准追踪、判定密接、密接的密接、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优先判定和管理与病例接触频繁、持续时间长等感染风险较高的密切接触者,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对于较为复杂的病例活动场所(如餐厅、娱乐场所、超市等密闭空间场所),需结合场所监控录像、消费记录、场所类型、环境状况、通风情况、个人防护情况等综合研判,基于研判结果,可适度扩大密切接触者判定范围。严格落实“分级分类”、“应管尽管”和“应隔尽隔”管控措施,对密接采取“7+3”管理措施,发生较大规模疫情时可采取“5+5”管理措施。密接的密接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措施。对涉疫场所暴露人员采取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区域协查专班,充实工作力量,工信、公安、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合署办公,全力做好风险人群的区域协查工作。对收到的协查人员信息,要快速对有关人员进行排查,并按照风险等级分类采取发送短信、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等管控措施,确保每名风险人员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做到“人数查清”、“人头查清”、“位置查清”、“管控情况查清”。并于接到协查信息后24小时内向疫情发生地反馈初步排查管控结果,形成信息闭环。

      5.2.6迅速组织开展核酸检测。发生疫情后,迅速组织核酸检测力量,先行组织本地所有检测力量开展采样和检测,并通过增加班次、调集其他岗位医务人员支援等方式,提高日采样和检测能力。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核酸检测范围、先后次序和频次,按照涉疫地人员、7天内到过涉疫地人员、高中风险区人员以及低风险地区的人群等圈层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范围,确保24小时内完成区域核酸检测范围内的采样和检测。核酸检测机构应做到重点人群6小时内、一般人员12小时反馈检测结果,及时发现并管控感染者。加强核酸检测组织工作,确保“采、送、检、报”各环节衔接顺畅,流程规范、管理有序,避免检测不及时,造成阳性感染者发现延迟引起疫情传播。安排经培训合格的能够熟练掌握采样和检测技能的专业人员从事采样和检测,确保操作规范、采样质量、检测质量和生物安全。合理设置采样点,有序组织核酸采样,防止交叉感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防止疫情扩散。在区域核酸检测能力不足时,可采用抗原检测作为补充,迅速统筹协调核酸检测力量支援。

      5.2.7有效开展医疗救治。落实“早治疗”和“四集中”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医疗力量调配和医疗设备配备,坚持中蒙西医结合、中蒙西药并用,注重发挥中医药和蒙医药独特的优势。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时收治,规范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及时收治轻症患者,防止向重症转化。对重症患者坚持“一人一策”,实施多学科联合救治,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出院或出舱或解除隔离标准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

      5.2.8强化社会面和社区防控措施。发生聚集性疫情后,根据疫情形势评估结果,疫情所在旗县区要落实辖区社会面管控措施。及时关闭辖区内卡拉OK、电影院、健身房、室内游泳馆、酒吧、洗浴中心﹑棋牌室等文体休闲娱乐场所,暂停培训机构线下服务。严格落实室内公共场所预约﹑错峰、测温、扫码、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发生病例的社区要强化相关防控措施,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公众聚集活动,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做好健康监测、健康宣教、环境卫生整治、居民日常生活保障、心理疏导等工作。

      5.2.9强化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疫情发生后,发生疫情的市应以旗县区为单位启动应急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病人和环境监测。加强对药店退热、抗生素、抗病毒、咳嗽感冒等治疗药物的销售监测,严格落实药品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加强托幼机构、学校、养老院、监所等重点场所的健康监测。建立每日例会制度,评估疫情发展态势,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风险管控区域。

      5.2.10重点场所消毒。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现场消毒的范围和对象。对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住院 (方舱)、转运期间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行随时消毒。对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居住或活动过的场所,如居所、工作场所、学习场所、诊疗场所、转运工具,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场所,在其离开后(如住院 (方舱)、出院 (方舱)、转院、死亡)应进行终末消毒。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短暂经过的无明显污染物的场所,无需进行终末消毒。中高风险区等实施封管控措施区域内,重点对小区楼栋、防疫物资保障场所(点)、垃圾储存点、快递集散点等区域环境开展预防性消毒。农村地区和城中村消毒前,应针对当地环境和居住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消毒方案。疫源地终末消毒应开展现场消毒过程评价,确保消毒过程有效;消毒效果评价可结合现场需求按比例抽查。方舱医院关舱、隔离点结束时的最后一次消毒,需要开展消毒效果评价。具体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技术方案的通知》执行。

      5.2.11加强隔离点规范管理。强化集中隔高点公共区域的通风和消毒措施,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转运处理流程。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密切接触者产生的垃圾和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物处理。对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实施登记造册、培训上岗、集中住宿、闭环管理和每日1次核酸检测等措施,督促做好个人防护。对出现感染者的隔离点,要及时回溯流调,加强环境采样,并采取延长风险人员隔离期等有效处置措施,强化风险管控。在落实好当前防控措施基础上,运用门磁报警系统、自动测温仪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落实集中隔离解除后的闭环转运,规范做好到达目的地后的社区管理。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隔离场所建设管理指南(2022修订版)的通知》执行。

      5.2.12加强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各地区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同时做好隐私信息保密工作,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充分发挥旗县区热线(12345等)的作用,增配工作人员,多方位收集疫情相关信息,畅通群众求助渠道,解决群众各类诉求。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媒体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2.13严防院内感染。在5.1.5和5.1.6基础上,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实行隔离和治疗措施,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在诊疗新冠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5.2.14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干预。各地要制定受疫情影响人群心理干预方案,梳理当地线上线下各类心理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心理干预队伍。建立完善由市级设立心理专班、旗县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设立心理专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心理专干的心理干预“三专”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心理热线服务,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宣教。出现聚集性疫情时,加大心理健康科普宣教力度,组织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患者及家属、隔离人员、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心理干预。

      5.2.15做好滞留人员防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滞留人员防控管理工作,纳入疫情发生地管理范畴。如因防控资源保障、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受限时,需经自治区、盟市、旗县联合专家组评估后,符合转运要求的实施闭环转运。

      5.2.16其他措施按照5.1.2至5.1.13有关条款落实。

      5.3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

  防控目标是及时控制疫情,阻止传播扩散,迅速扑灭疫情。实施“精准围堵”策略,防止疫情向更大的范围传播和扩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3.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人民政府按照较大疫情(Ⅲ级)启动三级应急响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Ⅱ级预警。市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坐镇指挥,快速统筹调度资源,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疫情。

      5.3.2扩大核酸检测排查范围。重新评估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以旗县区为单位启动区域核酸检测工作。快速测算检测能力缺口,明确需要调集的机动检测队伍数量,尽快向市和自治区申请支援,确保确定的区域内24小时内完成全员检测,要优先确保风险人群24小时内完成采样和检测。具体区域核酸检测策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不同场景下区域核酸检测策略》执行,确保及时发现感染者,并对其密接及有关风险人员进行排查,避免可能的感染者遗漏及造成疫情扩大和蔓延。采样检测前,及时统计辖区内待检测人员本底信息,按照掌握信息组织核酸检测,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漏检或拒绝检测者健康码根据风险人群划分赋“红码”或“黄码”管理。

      5.3.3从严落实区域和人员管控。科学评估疫情发展趋势和措施有效性,扩大、从严社会层面和社区管控范围及措施,发生疫情的旗县要禁止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等人员密集、空间密闭的公共场所,商场和超市、银行、农贸(集贸)市场等营业场所可缩短营业时间。严格做好固定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健康监测,严格控制进入场所人员数量,可按照正常客流量50%的标准控制人流密度,严格对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顾客的体温、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结果进行查验,无异常者方可进入。

      5.3.4切断传播途径。充分利用流行病学调查、大数据和基因测序技术,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工作效率,迅速查清感染来源、传播途径和传播链,实施精准控制,有效遏制进一步蔓延风险。

      5.3.5科学调配医疗资源。24小时之内将定点医院整体腾空,向医疗技术力量较弱的定点医院整建制派驻高水平专业技术团队。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时收治,规范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持“四集中”原则,及时收治轻症患者,防止向重症转化,对重症患者坚持“一人一策”,实施多学科联合救治,坚持中蒙西医结合、中蒙西药并用,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根据疫情进展,在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做好启用备用医院接诊患者的准备。如预测救治人数显著超过当地的救治能力,立即启动异地转运、救治方案,确保有效治疗。

      5.3.6加强风险排查和管控。全市范围内加强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建筑工地、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强化对国境口岸、国际航班、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高风险场所的保洁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的风险排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闭环管理措施。

      5.3.7加强重点机构管控。对全市范围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监所等特殊场所实施全封闭管理,保障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供应,预防此类机构发生暴发疫情。高等学校应采取封闭管理,非必要不组织大型聚集性活动,限制堂食,加强教室和宿舍的通风,合理设置快递收发点。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可停止线下授课。

      5.3.8加强指导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要组织疾控、监督机构深入重点单位和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导开展晨午晚检、消毒等工作。自治区和市要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处置、患者救治、院感防控、心理干预,特别是危重型患者,要派出专门团队“一对一”救治。要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小各项防控措施。

      5.3.9全力救治患者。在落实5.2.7全力救治患者的基础上,建立专家梯队,组建专家咨询组,重点指导全市的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组建一线专家组,深入到患者较多地区或危重型患者地区,直接参与疫情处置和患者救治。组建备用专家组,加强培训,随时准备参加疫情防控。关心医务人员,实行最严格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关心和保护好医务人员健康安全,做到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待遇保障“三到位”。

      5.3.10其他措施按照5.2.2至5.2.16条款落实。

      5.4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

      5.5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

      6严防病例跨区域转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和旗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呼吸道症状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和出院;不准有流行病学史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肺部影像学改变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白细胞总数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的患者转院;不准未经核酸检测及CT检查的患者转院;不准有未经医疗机构医务科及分管院长或院长同意情况下转院;不准有医疗机构在未经专人引导的情况下由患者自行离院或转院;不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未经转出地卫生健康部门同意自行转院/转舱,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7严格落实境外输入疫情防控

  坚持“人、物、环境”同防,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的原则,外办、海关、边检、口岸、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卫生健康等部门依职责全面强化境外疫情输入防范与应对措施,坚决筑牢境外疫情输入防线。

      7.1 严格落实入境人员防控管理

      7.1.1 加强跨境人员管理。甘其毛都口岸对跨境货车司机全流程的闭环管理,控制入境人员数量,实行备案管理。对入境人员实行固定人员、全程免疫接种,每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港澳除外)等远端防控要求。按照“人货分离、分段运输、封闭管理”的原则,铁路口岸要严格落实驾驶室互贴封条、不互派交接员、线上交接作业等管控措施;公路口岸作业区内采取甩挂、接驳、吊装等非接触式货物交接模式,中方司机及外方派驻我方作业的外籍司机应相对固定,全程免疫接种,并实施备案管理、定期轮换、每日核酸检测、限定活动范围等防控措施。要督促跨境运输企业负责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做好司乘人员的途中管理和入境后的封闭管理。对入境人员停留区域和所接触的物品做好消毒。具体按照海关总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岸防控技术方案(第九版)》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执行。

      7.1.2 加强中蒙“绿色通道”出入境人员管理。对中蒙“绿色通道”涉及人员实施“一事一方案”管理,对入境人员严格实施“三查三排一转运”等卫生检疫措施,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确保闭环式“点对点、一站式”转运和无缝对接,实现从“国门”到“家门”闭环式管理。对出境人员要严格落实出境健康申报制度,认真审核出境人员健康申明卡,规范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防止疫情跨境传播。具体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海关总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岸防控技术方案(第九版)》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执行。

      7.1.3 从严强化边境管控。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加密边境值守巡查点位,落实管段包防工作责任制,加强督导,做到联防点位不少、力量不减、措施不松。加快边境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加装视频监控、光纤震动报警、防越境报警、喊话驱离等技防设施,有效阻断边境非法出入境小道、便道,严格进出边境地区交通管控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进出边境社区、村屯人员管理,严打非法越境活动,严防疫情输入传播。

      7.2 严格落实入境物品防控管理

      7.2.1 加强出入境交通工具检疫。甘其毛都口岸要对入境的交通工具严格实施检疫,按布控指令要求实施指定地点登临检疫,对有申报异常的交通工具实施重点排查。口岸进境运输工具在入境后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要在指定的口岸作业区域(地点)停靠、装卸货,实行指定路线、指定区域(地点)封闭管理。 

      7.2.2 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7.2.2.1 对进口冷链食品适当进行抽样检测。按要求完成抽样采样后,在进口冷链食品与境内人员首次接触前,实施预防性消毒处理,并出具消毒证明,避免消毒对食品产生污染,避免重复消毒。具体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 号)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执行。

      7.2.2.2 严格进口冷链食品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和追溯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人员管理、索取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清洁消毒。进口冷链食品入境量较大的口岸城市要建设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入库统一消毒、统一检测。结合实际适时完善防控措施,优化“蒙冷链”追溯平台,将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录入“蒙冷链”追溯体系,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 号)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自治区进口冷链食品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执行。

      7.2.3 加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和货物管理。根据进口非冷链物品来源国家(地区)疫情、物品类别和特征、运输方式和时长、装卸方式等,研判进口非冷链物品被污染的风险等级,分级分类采取预防性消毒或放行措施。加强部门协同配合,避免重复消毒和增加不必要作业环节。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对进口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进口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和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具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执行。

      7.3 严格落实环境防控管理

      7.3.1 加强口岸指定作业区封闭管理。甘其毛都口岸要对境外的旅客、货物进行物理分区管理,并结合实际对口岸工作区域(包括限定区、监管区、作业区、生活区等)按照风险等级科学精准落实分区分级管控措施,不同风险区域之间应有严格分界,人员互不混流,设备互不混用,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7.3.2 加强出入境交通工具消毒处理。严格按照海关总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岸防控技术方案(第九版)》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严格实施入境航空器的检疫消杀,做好入境交通工具、口岸检疫现场以及车辆、货物交接单等的消毒处理工作。

      7.3.3 加强口岸相关环境消毒处理。甘其毛都口岸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车辆和货物消毒;对载货工具外表面、货物装载外表面、装卸人员可能手接触部位,包括车辆驾驶室、高频接触部位,采取严格消毒措施,避免出现消毒死角;对货物转运工具、货物存放区域以及工作区域车辆维修点、加油站、专用厕所、垃圾存放点和其他可能被污染的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和终末消毒。落实入境货物“批批检”和消毒措施。航空口岸要对候机楼安检通道、盥洗室等公共区域和为旅客提供服务的设施设备认真实施预防性消毒。在国际分流航班保障完成后,对入境保障区域的环境、车辆、设施设备及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如电梯按钮、手推车等)严格进行预防性消毒。对有症状旅客停留过的场所及触碰过的物表、残留的体液等,及时开展终末消毒。具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执行。

      7.3.4 严格货物仓储运输环节防控要求。改进仓储场所环境卫生条件,认真做好货物储存场所清洁消毒。指导督促物流企业严格查验海关通关单证和消毒证明,落实车辆、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消毒、信息登记等措施。

      7.4 严格落实垃圾处置管理

      7.4.1甘其毛都口岸要把涉疫垃圾处置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口岸工作区域内以及外方司机集中住宿场所、国际分流航班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口岸工作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院等产生的涉疫垃圾要专人专车统一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及时处理。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安排对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接收,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分类收运处置。

      7.4.2医疗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垃圾的收集、消毒、转运、贮存和无害化处置,确保垃圾处置全程闭环管理,防止通过垃圾感染疫情风险。

      7.4.3严禁入境外方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扔垃圾,出现有抛扔垃圾行为,要采取人防加技防措施,及时制止,并做到即产即清,随时消毒处理。

      7.5 严格落实境内工作人员防控管理

      7.5.1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甘其毛都口岸要结合实际对高风险岗位进行动态科学评估,科学合理为海关、边检、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对直接接触入境人员、进口货物及环境的运输、装卸、运营、保洁、消毒、检疫、边检、流调问询、采样、转运作业等口岸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以及车辆维修人员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人员要登记造册,人员固定,督促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口罩、防护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具,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按规定规范使用和穿脱个人防护用品。

      7.5.2严格落实人员闭环管理。口岸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以及车辆维修人员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一线人员应采取“X+7”(X天封闭管理作业+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作业模式,做好轮班工作。工作期间集中住宿、封闭管理,工作地和居住地点对点转运,指定专用通勤车辆,严格闭环管理。工作期间严格落实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和每日一次核酸检测措施。

      7.5.3严格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措施。口岸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以及车辆维修人员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一线人员要登记造册,实名制管理,轮班休息前或离开工作岗位前,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规范开展“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有异常情况随时上报并及时处置。原则上完成同源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做好口岸地区人员新冠疫苗接种工作,高风险岗位人员确保全员接种。

      7.6 严格做好阳性物品及接触人员处置

  在进口冷链食品的流通、销售等环节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消毒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冷链食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阳性物品的来源地与同批次物品的流向地通报信息。对接触同批次阳性物品的从业人员进行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接触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8应急响应的终止及总结评估

      8.1应急响应的终止

      新冠肺炎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高风险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中风险,中风险区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中风险区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旗县区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低风险区人员离开所在城市应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所有中高风险区解除后,经专家评估后,旗县区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Ⅳ级),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8.2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8.2.1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队,开展评估工作。

      8.2.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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