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小学生欺凌事件,仅是学校失责?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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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山西小学生欺凌事件,仅是学校失责?针对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家长在网上发布贴子,称自己四年级的儿子在校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遭到同班同宿舍的同学赵某某霸凌,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2名小学生及其监护人被训诫,大成双语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9月26日央视新闻客户端)对此,中国教育在线采访了著名学者、作家、性社会学博士方刚教授,方刚教授认为,这已不是普通的校园欺凌,而属于“性强暴”、“性欺凌”,对孩子的影响更为深远和恶劣。那么,依照相关法律,工作组对学生及其校长教师的处置就似乎有些“罚酒三杯”的味道。而且,这个通报还留下令人不解的问号。到底是不是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霸凌?通报没有明确说法,只是含糊其辞说“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同时,“大成双语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那么相关部门就没有连带责任了吗?这个通报有相关部门推责之嫌。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多发,各方积极跟进解决,事件看似得到妥善处理,但人们在问:当事人向警方、教育局、学校、老师报告了吗?有及时的处置举措了吗?如果没有被曝光,校园欺凌事件会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吗?在欺凌事件发生后,若处理不当会加重对学生的伤害。若未对欺凌行为加以及时制止、处理,会使欺凌者愈加放肆,进而强化欺凌行为。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应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举报的联系方式并明确负责人;要制定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明确了家长的责任和社会责任。谁来监督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如果学校秉承“不出事”的处理逻辑,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来处理欺凌事件,如果教师和学生不敢大胆举报,或举报了不见效果,如果家长总是粗心大意,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举报电话或接到举报处置不力,没有“四不两直”的调研,校园欺凌问题会愈发严重,相关部门也只能“连夜派工作组进驻学校”,最后结论往往是“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预防校园欺凌,相关部门要公开校园欺凌的举报电话,并多些调查研究;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举报奖惩、保密机制;家长要注意观察孩子是否存在厌学、学习成绩突然变差,身上有不明伤害、财产损失等特殊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把校园欺凌给孩子们带来的伤害最小化。否则,总会有“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监护人予以训诫”。近日,《长安街知事》在《官方通报为什么每每推高舆情》一文中指出:官方通报不仅仅是一种政务公开的程序,更是联系群众的方法。可一到现实场景中,一些部门首先考虑的不是公众所呼,而是上级会否问责、如何减少担责。也正是这样的心态,导致很多官方通报的写作逻辑不是奔着回应公众去的,而是想方设法降低影响、推卸责任。这个提醒,当为官方通报长鸣的警钟。(丁慎毅)来源:东方网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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